实贷实付存在的问题及检查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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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贷实付存在的问题及检查方法 实贷实付存在的问题及检查方法 “三个办法一个指引”从贷款全流程管理出发,突出强调了贷款支付环节,把支付环节的管理提升到与贷款利率、金额、还款来源保障等合同要素同等重要法律地位。倡导实贷实付,使之成为贷款新规的思想精髓之一。其内涵要求是: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贷款项目进度和有效需求,在借款人需要对外支付贷款资金时,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以及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通过贷款人受托支付等方式,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的借款人交易对象的过程。实贷实付原则是针对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长期以来实行的实贷实存做法提出的,与其相比带有变革性实质特点。实贷实存是借款人在申请贷款获得贷款人批准后,由贷款人

2、根据借款人指令,把贷款资金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后,一般由借款人自主决定资金的使用,只要资金使用不违反协议约定的贷款用途,贷款人不加干预。其直接后果是:贷款人自动放弃了对贷款资金发放和支付的管理权利,纵容派生存款,使借款人获取了不受借款合同行为约束而使用资金资源的权利,为信贷资金的滥用留下了敞口。因此,实贷实存模式下,贷款挪用现象频发,信用风险控制无抓手。 贷款新规实施几年来,在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规范和强化信贷风险管控、实现精细化管理等方面取得了一定效果。但在新规1 执行上尤其是实贷实付还存在许多问题。通过现场检查我们发现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是不能准确理解把握实贷实付的内涵要求。认为只要贷款支付给

3、借款人交易对象就行了,忽视合同约束,放款审核把关以及贷后的跟踪工作,对借款人违反合同约定的支付行为不能依据合同约定进行信贷制裁,甚至采取放任态度。 二是不遵守项目进度与投资额匹配和项目资本金管理原则,超需求超进度放款屡见不鲜。 三是对大型企业集团单位等借款人妥协,顺从“资金池”要求,利益使然、屈从强势,放弃贷款资金的使用监督,任凭借款人通过“资金池”任意摆布信贷资金、信贷资金损失的案例屡见不鲜。 四是主观上不愿实施受托支付,以图贷款派生存款,完成存款考核指标。 五是假受托支付,绕道迂回贷款资金,逃避贷款人监督,个别放款银行有意纵容借款人行为。 六是将自主支付当成自由支付,不进行事后监督,不依约

4、矫正。 七是对作为支付依据的交易背景资料审核把关不严,存在“重形式、轻实质”现象,虚假交易背景泛滥。 八是受托支付执行的标准不合规,操作的时间上、使用的支付凭证及档案管理等方面不规范。等等。 2 通过监管检查,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深入落实贷款新规,严格执行实贷实付,加强贷款的支付管理,防范信用风险,实现审慎经营意义重大。 一是有利于将信贷资金引入实体经济。 二是有利于加强贷款使用的精细化。 三是有利于银行业金融机构管控信用风险和法律风险。 实贷实付作为“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的核心要求,有其严密科学的理论体系和实践操作要求,其内涵和外延远远超出受托支付范畴。对实贷实付的检查必须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

5、是满足有效信贷需求是实贷实付的根本目的,是信贷风险管理的起码要求。脱离有效需求的突击发放贷款并非贷款管理的常态,而是完全背离风险管理常识的冒险行为;离开有效需求的信贷投放,全面风险管理只能是纸上谈兵。 二是按进度发放贷款是实贷实付的基本要求。及时慎重地调整贷款发放的节奏和数量,是贷款发放的最基本要求。因为信贷融资本质上属于风险投资,从风险管理角度,在借款人自有资金未及时足额到位的情况下,贷款资金实际承担了权益资金的风险,背离了信贷管理的最基本准则。 三是受托支付是实贷实付的重要手段。通过受托支付将信贷资金支付给借款人的交易对象,确保了贷款实际用途与约定用途相一致,有效降低信贷风险,是加强贷款用

6、途管理的有效措施。并非我国银行首创,是欧美银行乃至国际银行业的通行惯例。 3 四是协议承诺是实贷实付的外部执行依据。实贷实付纳入监管规章对借款人没有直接约束力,要求贷款人事先通过合同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约定贷款发放条件、支付方式、接受监督及违约责任等事项,以协议承诺作为厘清借款人与贷款人权利义务边界和处理法律纠纷的依据,是督促借款人配合实施实贷实付的法律保证。因此对实贷实付的检查首先要从合同或协议约定开始,看是否做了正确的约定。 贷款新规确立了实贷实付两种具体支付方式,即:贷款人受托支付和借款人自主支付,对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其中:受托支付是贷款支付的基本手段,自主

7、支付是贷款支付的辅助做法。这样的安排出于兼顾风险控制与工作效率考虑。最终目的都是让借款人按照贷款合同的约定用途使用贷款,减少挤占挪用。受托支付方式下,借款人交易对象是指与借款人在商品、服务、资金等各类交易合同项下的交易对象。以下分别按两种支付方式介绍检查方法。 一、受托支付的检查 所谓受托支付,指贷款人在确认借款人满足贷款合同的提款条件后,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的过程。围绕这一核心定义,对受托支付的检查可从下面入手。 对支付的条件检查。贷款新规根据各贷款品种特点提出了差别化的支付条件标准。 4 1.固贷受托支付条件要求:

8、单笔资金支付超过项目总投资5%且超过50万元; 单笔资金支付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2.流贷受托支付条件要求: 先是规定具体支付方式和标准主要由当事人约定;对与借款人新建立信贷业务联系且借款人信用状况一般、支付对象明确且单笔支付金额较大的、贷款人认定的贸易融资等其他情形,原则上采用受托支付。 后银监会下文规定,将流动资金贷款超1000万元作为受托支付的起点。 3.个贷受托支付条件要求: 除特殊情形外,个人贷款资金应当采用受托支付方式,特殊情况: 一是借款人无法事先确定具体交易对象且金额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 二是借款人交易对象不具备条件有效使用非现金结算方式。 对个人经营贷款的特别规定: 一是

9、明确贷款资金用于生产经营且金额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的,可采用自主支付方式; 二是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申请个人贷款用于生产经营且金额超过50万元人民币的,可按贷款用途适用相关贷款管理办法的规定。 5 对支付的审核要件检查。新规对不同信贷产品受托支付的审核要件总体要求是一致的。由于贷款资金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交易对手前,贷款人应确认借款人符合贷款发放条件,且其支付对象符合借款合同约定用途,支付事项与其提交的交易合同等相关资料一致。有关提交的审核资料原则上贷款人应与借款人在合同中事先约定。 1.固贷受托支付。一般要求提交与固定资产投资有关的商品、服务、资金等各类交易分别需要提供的交易文件或凭证。

10、如:施工合同、设备采购合同、付款文件及其相关凭证等。对于下面两种情形另作出规定: 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并经贷款人审查符合贷款条件的用于置换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现有负债的固定资产贷款,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提供相关负债资金确实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入的有效证明材料,贷款资金原则上应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债权人。 对归还他行贷款而又不具备支付给债权人条件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以在贷款资金发放后支付到借款人在他行的存款账户。借款人要提供上述他行贷款资金确实用于贷款人贷款支持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上的真实资料证明。 无论是支付给债权人,还是支付到借款人在他行的存款户,都必须要求借款人及时提供还款凭证。

11、 2.项目融资受托支付,除按照固贷受托支付要求外,特别要6 求借款人、独立中介机构和承包商等共同检查设备建造或者工程建设进度,并根据出具的、符合合同约定条件的共同鉴证单,进行贷款支付。 3.流贷受托支付,一般要求提供交易合同、货物单据等资料,主要看支付申请所列支付对象、支付金额等信息是否与相应的商务合同等证明材料相符。 4.对个贷受托支付,要审核借款人相关交易资料和凭证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条件等。 对受托支付贷款资金在借款人账户停留时间和使用支付凭证检查。受托支付贷款资金在借款人账户停留时间,是新规执行中,各家银行争议最大的一个问题。根据国际通行惯例,在受托支付方式下,贷款发放和支付应属于不间断、

12、连续完成的动作。即:“提即付、不付不提”。因此,贷款人原则上应在贷款发放当天,将贷款资金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借款人交易对象。确因客观原因在贷款发放当天不能将贷款资金支付给借款人交易对象的,贷款人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完成受托支付。 此外,受托支付时借款人提供所需的相关业务凭证目前较为规范的,应是汇款申请书等。受托支付后贷款人应将支付凭证复印件保存在信贷档案中,记载支付细节,以备查考。 对放款专户检查。贷款人可与借款人约定专门的贷款资金发放账户,并通过该账户向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交易对象支付。但不能利用该账户延续以往实贷实存的做法,即先将本应采7 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的贷款资金发放至该账户,再经贷款人审

13、核在一定时间内陆续逐笔对外支付。在此特别强调,通过账户资金走向跟踪分析,必要时延伸调查可发现受托支付资金绕道迂回问题。 二、自主支付的检查 所谓自主支付是指贷款人在确认借款人满足合同约定的提款条件后,根据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后,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的过程。它与实贷实存不同之处是设定了相关措施限制,以确保贷款用于约定用途。自主支付必须符合标准和条件,检查科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自主支付的支付控制检查。可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1.借款人在提出提款申请时是否同时提供了贷款资金使用计划,其内容是否明确具体合法。 2.是否有不按合同约定用途和金额标准支付贷款资金的

14、,以及化整为零规避受托支付的情况。 3.贷款人对违反自主支付约定的行为,是否及时采取补充贷款发放和支付条件、停止贷款资金发放和支付等措施。 自主支付审核检查。在自主支付方式下,借款人提出提款申请,贷款人是否审核借款人提交的用款计划或用款清单;用款计划或清单所列事项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贷款用途;计划或用款清单中的贷款资金支付是否超过贷款人受托支付起付标准8 或条件。 贷款发放和支付后跟踪情况的检查。贷款发放后,贷款人是否及时跟进贷款用途的追踪检查,并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是自主支付方式下的关键环节。 自主支付账户检查。审慎合规确定贷款资金在借款人账户的停留时间和金额。在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下,一是仍应遵守实贷实付原则,既要方便借款人资金支付,又要控制贷款用途;二是仍应遵守贷款与资本金同比例到位的基本要求,不得提前放贷。因此,贷款人应审慎确定自主支付资金的金额和在借款人账户上的停留时间。此外,自主支付并不排斥贷款人对贷款用途的控制。 对违反实贷实付原则的行为,可以依据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39条款,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41条定性为: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贷款资金支付管理与控制。可按照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46条和48条实施处罚。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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