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救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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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救助船舶所有人名称) (地址: 电话:传真: 电传: 邮政编码: ) 的 号船舶(船旗国: 船籍港: 的船长(或船舶所有人) 代表 号船舶、船上货物、运费、燃料、物料和其他财产的所有人(下称被救助方)同(救助方名称) (地址: 电话: 传真: 电 传 : 邮 政 编 码 : ) 的 代 表签订本合同。第一条 救助方应以应有的谨慎救助 号船舶及或船上货物、运费、燃料、物料和其他财产,并将它们送到 或以后商定的其它地点,如果没有上述约定或商定地点,可送往任一安全地点。当获救的船舶及或其它财产已被送到前款规定的地点时,被救助方应及时接受救助方提出的合理的移交要求;如未及时接受,被救助方应对非属救

2、助方过失造成的后果负责。第二条 被救助方应与救助方通力合作,包括获得准许进入合同第一条规定的地点;免费提供救助方合理使用船上的机器、装置、设备、锚、锚链、物料和其他属具,但救助方不应无故损坏、抛弃或牺牲上述物件或其他被救财产。第三条 救助方有义务在合理需要的情况下,寻求其他救助方援助。被救助方或船长合理要求其他救助方参与救助作业时,救助方应接受此种要求, 但要求不合理的, 原救助方的救助报酬金额不受影响。第四条在救助作业过程中,救助方和被救助方、船长均有义务以应有的谨慎防止或减少环境污染损害。第五条除本合同第九条规定外,救助方对本合同规定的救助标的进行救助, 取得效果 (包括取得部分效果) 的

3、, 有权获得救助报酬;未取得效果的,无权获得救助报酬。第六条 在救助作业中救助人命的救助方,对获救人员不得请求酬金,但是有权从救助船舶或其他财产、防止或减少环境污染损害的救助方获得的救助款项中,获得合理的份额。第七条 确定救助报酬,应体现对救助作业的鼓励,并综合考虑下列各项因素:(一)船舶和其他财产的获救价值;(二)救助方在防止或减少环境污染损害方面的技能和努力;(三)救助方的救助成效;(四)危险的性质和程度;(五)救助方在救助船舶、其他财产和人命方面的技能和努力;(六)救助方所用的时间、支出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七)救助方或者救助设备所冒的责任风险和其他风险;(八)救助方提供救助服务的及时性

4、;(九)用于救助作业的船舶和其他设备的可用性和使用情况;(十)救助设备的备用状况、效能和设备的价值。 救助报酬金额 不得超过船舶和其他财产的获救价值。第八条由于救助方的过失致使救助作业成为必需或更加困难 的,或者救助方有欺诈或其他不诚实行为的,应当取消或减少向救助 方支付的救助款项。第九条对构成环境污染损害危险的船舶或船上货物进行的救 助,救助方依照本合同第七条规定所获得的救助报酬,少于依照本条 规定可以得到的特别补偿的,救助方有权依照本条规定,从船舶所有 人处获得相当于救助费用的特别补偿。救助方进行前款规定的救助,取得防止或减少环境污染损害效果 的,船舶所有人依照前款规定应向救助方支付的特别

5、补偿,可以另行 增加,增加的数额可以达到救助费用的百分之三十。如果根据本合同 第十五条组成的仲裁庭认为适当,并且考虑本合同第七条第一款规定 的各项因素,可以裁决进一步增加特别补偿,但在任何情况下,增加 部分的总数额不得超过救助费用的百分之一百。本条所称救助费用,是指救助方在救助作业中直接支付的合理费 用和实际使用的救助设备、投入救助人员的合理费用。确定救助费用 应当考虑本合同第七条第一款第(八)、(九)、(十)项规定的各项因 素。在任何情况下,本条规定的全部特别补偿,只有超过救助方依照 本合同第七条规定能够获得的救助报酬时,方可支付,支付金额为特 别补偿超过救助报酬的差额部分。由于救助方的过失

6、未能防止或减少环境污染损害的,可以全部或 部分地剥夺救助方获得特别补偿的权利。第十条 为了保全救助方应得的救助报酬,在救助作业结束后, 被救助方应根据救助方的要求,在十四个银行工作日内(法定节假日 除外)提供满意的担保。船舶所有人及其雇佣人、代理人应在获救的货物交还前,尽力使 货物所有人对其应承担的救助报酬提供满意的担保。在按本条第一款规定提供担保以前,未经救助方书面同意,不得 将获救船舶和其他财产从救助作业完成后最初抵达的港口或地点移 走。如果救助方有理由认为被救助方将要违反或企图违反本款规定, 有权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上述担保金额应包括利息和进行仲裁可能发生的合理费用在内。第十一条 在本

7、合同第九条的规定可能适用的情况下,船舶所有 人应根据救助方的合理要求提供满意的担保。第十二条如果在签订本合同之前,被救助方或船长没有明确和 合理制止,救助方对遇险的船舶及/或船上货物、运费、燃料、物料 和其他财产已提供了本合同所指的全部或部分救助服务,本合同的规 定应适用于这种服务。第十三条 本合同是由船长或船舶所有人代表船舶、船上货物、 运费、燃料、物料和其他财产的所有人签订的,各所有人应各自履行 本合同规定的义务。救助报酬金额应由获救船舶和其他获救财产的各所有人,按照船 舶和其他财产各自的获救价值占全部获救价值的比例承担。第十四条 参加同一救助作业的各救助方的救助报酬及/或特别 补偿,根据

8、第七、八、九条的规定由各方协商确定。第十五条 救助方和被救助方之间以及签订本合同的各救助方及 /或各被救助方相互间根据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均应提交上海国际航运仲裁院仲裁解决。上海国际航运仲裁院有 权根据救助方的请求,在合理条件下,作出中间裁决或部分裁决,要 求被救助方向救助方先行支付适当的金额。被救助方根据仲裁庭的裁 决先行支付的金额,其提供的担保金额应作相应扣减。上海国际航运 仲裁院的裁决是终局的,对所有当事人均有约束力。第十六条 除另有明确约定外,本合同和根据本合同进行的仲裁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第十七条 本合同前言中所列名称、地址、传真号、电传号和邮 政编码如有变更,应立即通知仲裁院和对方。否则,一切按该地址邮 寄的信件、文件等及按该号码传送的传真和电传,仲裁院或仲裁庭认 为已经过合理的时间即视为已经送达。签字:代表救助方:代表被救助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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