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化炉筑炉烘炉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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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南煤业化工集团洛阳永龙能化有限公司气化炉筑炉烘炉施工合同甲方:河南煤业化工集团洛阳永龙能化有限公司乙方:大连科萌工程材料有限公司合同签订地:洛阳孟津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规定,双方就洛阳永龙能化有限 公司气化炉筑炉烘炉施工承包协商一致,并签订本合同。第一条:签约单位甲方:河南煤业化工集团洛阳永龙能化有限公司乙方:大连科萌工程材料有限公司第二条:承包工程概况2.1工程名称:气化炉筑炉烘炉施工2.2工程地点:洛阳永龙能化有限公司气化装置现场2.3工程内容:气化炉筑炉烘炉施工第三条:工程承包范围3.1洛阳永龙能化有限公司气化炉筑炉烘炉施工(详见技术协议)第四条:承包方式及日期4.1承

2、包方式:固定总价。4.2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30天。4.3开工时间:2013年11月18日。第五条:材料配件的供应5.1本工程筑炉材料由甲方供应,筑炉烘炉施工过程中燃气、测温部件等 施工材料由乙方自理,水、电其费用由乙方自理。5.2乙方供应的材料由乙方自行保管,采购、保管、运杂及检验等费用由 乙方承担,并要求证件齐全,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第六条:合同价款6.1本承包工程合同价款为人民币675000元整(大写陆拾柒万伍仟元 整),采用固定总价,包含人、材、机、燃气费、税金(建安税)等全部费用。6.2本合同为总价承包合同,合同金额不因国家政策市场变化或任何其 他原因而调整。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增

3、加合同金额。乙方须开具全额建 安工程发票。第七条:付款方式7.1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及乙方完成交工资料后,乙方开具全额建安工程 发票,甲方支付合同总价的90%,计607500元(大写陆拾万柒仟伍佰元整)。7.2剩余合同总价10%的金额,计67500万元(大写陆万柒仟伍佰元整), 留作质保金,待质保期(气化炉投料试车后一年或烘炉验收合格后18个月, 两者先到为准)满后在扣除质保期内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后一次性支付。第八条:双方责任8.1甲方的职责:8.1.1负责给乙方提供便利的工作条件(现场用水、电)。8.1.2委派施工代表,协助乙方协调有关方面的关系,履行合同条件约定 的职责。8.1.3因甲方原因造

4、成工期延误,工期顺延。8.2 乙方职责8.2.1负责乙方员工的各类保险及生活起居设施。8.2.2乙方要认真按照国家标准规范和设计要求按图纸施工,随时接受甲 方及相关单位人员的检查、检验。8.2.3保护施工现场清洁,符合有关规定。8.2.4接受甲方管理和监督。8.2.5负责安全施工,按规定办理相关保险。8.2.6乙方必须指定本施工项目的现场总负责人、现场安全责任负责人及 操作人员并保证人员的稳定,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熟悉施工现场情况,熟悉 工作内容,施工程序,检验要求等,严格按照施工技术方案要求进行施工。8.2.7如因施工方面的质量问题出现返工,费用由乙方自负。第九条:违约责任9.1乙方须对工程质

5、量负责,施工不符合合同约定及施工要求的,应无条 件返工,直至符合合同约定和达到要求为止,并承担一切返工的费用。9.2乙方需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完工,否则,每延误一天,乙方按合同总 价的0.5%承担违约金,违约金最高不超过合同总价的10%。第十条:安全施工10.1承包人应遵守国家、煤化工行业及河南地方政府工程建设安全生产 有关的法律和法规以及甲方现场的安全管理规定,严格按照国家和相关部门 安全标准及行业规程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 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费用包含在合同总价内; 乙方承担在筑炉烘炉工程施工全过程中的所有安全责任。10.2乙方在有毒有害环

6、境中施工,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费用包含在 合同总价内。10.3乙方必须建立现场施工安全保证体系,建立施工安全管理专职机构 及设置相应专职安全人员。10.4乙方应服从甲方的现场管理,落实各项施工组织措施,应自觉接受 甲方的监督,对于甲方发出的安全整改指令,必须执行。10.5乙方制定施工安全措施,并遵守甲方有关安全规定,对施工安全负 责,办理有关人员的生命财产保险,因乙方原因发生的任何伤、残、亡事故, 由乙方自行负责。第十一条:质量保证11.1乙方应严格按照国家或行业相关标准、规范进行施工,并满足技术协 议要求,保证工程质量合格,达到外观平整,无空洞、剥落,无明显裂纹; 标准或规范之间有矛盾时,

7、以高标准执行。11.2质保期为自甲方气化炉投运之日起12个月,乙方无偿提供维护的技 术指导和维修。11.3在质量保修期内,甲方在正常使用情况下若出现制造原因导致的如衬 里开裂、脱落等问题属于乙方负责保修范围,乙方应免费维修。11.4在质量保修期内属于乙方责任导致的维修,乙方应在接到保修通知之 日起2天内派人到现场保修。乙方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甲方可委托 他人维修,费用从质保金中扣除。11.5耐火衬里及烘炉完毕后,由甲方、乙方及监理共同进行验收,并签署 验收报告,验收不合格,乙方在甲方限定的时间内整改后重新验收。第十二条:争议及解决12.1甲乙双方如发生争议,首先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无效

8、,可向工 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12.2在有争议的问题解决期间,与争议以外的无关问题,双方应继续执 行合同。第十三条:附件13.1技术协议第十四条:附则14.1对本合同条款的任何变更、修改或增减,须经双方授权代表签署书 面文件,成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4.2本合同技术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 力。14.3如遇特殊情况,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根据具体情况结合国家有 关规定,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双方共同遵守。14.4本合同一式陆份,甲方肆份,乙方贰份。14.5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甲方:(盖章)法人委托代表:(签字)地址:洛阳市孟津县负图大道111号开户银行:建行孟津县支行账号:41001593110059518518邮编:471100合同签订日期:2013年 月 日乙方:(盖章)法人委托代表:(签字)地址:大连市高新园区汇贤园7号一层#01-01室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支行账号:7211310182600171164邮编:116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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