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医疗责任保险(A款)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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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医疗责任保险(A款)条款总则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纳书面形式。其次条 凡依法设立的医疗机构及其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可的合格的医务人员,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或保险合同载明的追溯期内,被保险人在从事与其资格相符的诊疗护理工作时,因过失导致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人身伤亡,由患者或其代理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恳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担当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依据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第四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

2、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依据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责任免除第五条 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从事未经国家有关部门许可的诊疗护理工作;(二)被保险人被吊销执业许可证、被取消执业资格以及受停业、停职处分后仍接着进行诊疗护理工作;(三)被保险人进行试验性的诊疗护理工作;(四)被保险人对患者实施以美容或整形为目的的外科手术或治疗,除非这种手术或治疗是在患者因意外事故受伤后为维持生命或避开永久性伤残必需进行的。(五)被保险医务人员非代表被保险

3、医疗机构进行诊疗护理工作;(六)被保险人在饮酒、吸毒或药剂麻醉状态下进行诊疗护理工作。第六条 下列缘由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有意行为或重大过失;(二)斗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但运用放射器材治疗发生的赔偿责任,不在此限;(四)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六)地震、火山爆发、海啸、雷击、洪水、暴雨、台风、龙卷风、暴风、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地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下陷等自然灾难;(七)火灾、爆炸;(八)被保险

4、人运用伪劣的或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运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卫生材料、医疗器械或被感染的血制品;(九)被保险人在正值的诊断、治疗范围外运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第七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人身伤亡及其全部或管理的财产的损失;(二)被保险人应当担当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旧应由被保险人担当的经济赔偿责任不在此限;(三)罚款、罚金及惩处性赔偿; (四)精神损害赔偿;(五)间接损失;(六)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载明的追溯日以前进行的诊疗护理工作中发生的医疗事故所致的损失;(七)投保人、被保险人在本保险生效之前已经知道或可以合理预见的索

5、赔状况;(八)因患者自身过错导致的其人身损害程度扩大所致扩大的损失部分;(九)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第八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赔偿限额与免赔额第九条 赔偿限额包括每次事故每人赔偿限额、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累计赔偿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第十条 每次事故免赔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期间第十一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保险人义务第十二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刚好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第十三条 保险人依据其次十三条的约定,认为

6、被保险人供应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刚好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供应。第十四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恳求后,应当刚好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困难的,保险人将在确定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基本材料收集齐全后,尽快做出核定。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本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依据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第十五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

7、金的恳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依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状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照实告知。投保人有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照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确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歼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担当赔偿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有意不履行照实

8、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担当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照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峻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担当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照实告知的状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担当赔偿保险金的责任。第十七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付保险费。约定一次性交付保险费的,投保人在约定交费日后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对交费之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担当保险责任。约定分期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依据保险事故发生前保险人实际收取保险费总额与投保人应当

9、交付保险费的比例担当保险责任,投保人应当交付保险费是指截至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按约定分期应当缴纳的保费总额。第十八条 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国家及政府有关部门的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加强管理,实行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开或削减责任事故的发生。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状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退担心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仔细付诸实施。但前述检查并不构成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任何承诺。投保人、被保险人未依据约定履行上述平安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第十九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

10、的危急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刚好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依据费率表的规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急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担当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其次十条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当:(一)尽力实行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削减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担当赔偿责任;(二)刚好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缘由、经过和损失状况;有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刚好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缘由、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担当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刚好知道或者应当刚好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11、(三)爱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帮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阻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缘由或核实损失状况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或核实的部分,不担当赔偿责任;(四)涉及违法、犯罪的,应马上向公安部门报案,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担当赔偿责任。其次十一条 被保险人收到受害人的损害赔偿恳求时,应马上通知保险人。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对受害人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受其约束。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的,保险人不担当赔偿责任。在处理索赔过程中,保险人有权自行处理由其担当最终赔偿

12、责任的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供应其所能供应的资料和帮助。其次十二条 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马上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刚好送交保险人。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供应有关文件,并赐予必要的帮助。对因未刚好供应上述通知或必要帮助导致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担当赔偿责任。其次十三条 被保险人恳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供应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单正本;(二)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填具的索赔申请书;(三)被保险医疗机构及被保险医务人员(事故责任人)的执业资格证明、双方劳动关系证明。(四)受害人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的

13、相关材料;(五)造成受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包括:受害人的病历、诊断证明、医疗费等医疗原始单据;受害人的人身损害程度证明:受害人伤残的,应当供应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伤残鉴定资格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伤残程度证明;受害人死亡的,公安机关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书;(六)被保险人与受害人所签订的赔偿协议书或和解书;经判决或仲裁的,应供应判决文书或仲裁裁决文书;(七)提交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负责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出具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八)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供应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缘由、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供应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状况的,保险人对无

14、法核实部分不担当赔偿责任。赔偿处理其次十四条 保险人的赔偿以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为基础:(一)被保险人和向其提出损害赔偿恳求的受害人协商并经保险人确认;(二)仲裁机构裁决;(三)人民法院判决;(四)保险人认可的其它方式。其次十五条 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负责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其次十六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一)对于每次事故造成的每人损失,保险人在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其中对每人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每次事故每人赔偿限额,对每次事故担当的法律费用的赔偿金额不超过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的10%,但合同另有约定

15、的除外。(二)在依据本条第(一)项计算的基础上,保险人在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后进行赔偿;(三)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多次事故担当的本条款第三、四条规定的赔偿金额之和累计不超过累计赔偿限额。其次十七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假如被保险人的损失在有相同保障的其他保险项下也能够获得赔偿,则本保险人依据本保险合同的赔偿限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合同的赔偿限额总和的比例担当赔偿责任。其他保险人应担当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照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其次十八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恳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供应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状况。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恳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担当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恳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有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恳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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