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快递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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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188号广东省快递市场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4月17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二届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省长2013年4月28日广东省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快递市场管理,保护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快递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快递经营和管理活动。 快递,是指在承诺的时限内快速完成的寄递活动。 第三条省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全省快递市场的监督管理。地级以上市邮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快递市场的监督管理。 经济贸易、公安、国家安全、交通运

2、输、税务、价格、工商、金融、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快递市场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城乡快递服务网点和城市、区域处理设施的建设纳入本级城乡规划,并对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在土地使用、融资等方面给予支持和政策优惠,对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用于快递业务的车辆给予通行便利。 用于快递业务的车辆,应当符合邮政、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制定的车辆技术规范要求。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帮助中小快递企业提升企业品牌意识,结合自身优势合理定位,推进规模化经营,不断创新服务形式,强化企业自身核心竞争力。 第六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积极运

3、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建立自动化、标准化、信息化的服务平台,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满足快递市场发展需要。 第二章经营主体第七条经营快递业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方可经营快递业务;未经许可,任何公民、法人或者组织不得经营快递业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向邮政管理部门办理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变更手续。分支机构凭许可证副本及所附分支机构名录,到分支机构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到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第八条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快递业

4、务的,特许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与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订立商业特许合同;(二)向被特许人提供信息网络、运输调度、物料供应、查询等特许经营支撑服务,并保证经营网络的正常运转;(三)及时向社会发布特许经营活动信息,公布被特许人的基本情况;(四)对被特许人的经营行为负有管理责任。特许人应当加强对被特许人服务质量的监督,协调处理全网消费者举报、投诉和申诉等事务;(五)被特许人发生停止经营等情况,特许人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相关信息,并妥善处理未妥投的快件和未返还的代收货款;(六)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双方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和赔偿责任的承担以及解决争议的方式。 第九条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快

5、递业务的,被特许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依法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不得超出特许人经营许可的业务范围、有效期限和地域范围开展经营活动;(二)未经特许人同意,不得将取得的快递业务特许经营权进行转让、分包;(三)不得违反特许人经营快递业务的服务承诺,不得擅自降低服务质量或者变动收费标准。 第十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从事代收货款业务,应当与寄件人在合同中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向邮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办理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注销手续:(一)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二)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终止的;(三)申请人自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后无正当理由超过

6、6个月未经营快递业务的,或者自行连续停业6个月以上的;(四)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停止经营的;(五)快递业务经营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的,或者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注销后,企业应当停止快递业务经营,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第三章快递服务第十二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提供快递服务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使用符合标准的快递封装用品。航空快件的包装应当符合民航安全、运输标准。 鼓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在符合快递封装相关标准的情况下,使用环保可再生纸质、可降解或者易降解的塑料封装用品。 第十三条经营快

7、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有关规定,在营业场所公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服务价格;上门取件或者在非营业场所进行的快递业务,应当以价目表、报价单等书面方式主动向服务对象公示服务价格及标准,不得以口头形式向服务对象陈述。 第十四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在收取快件时,应当提示寄件人如实填写快递运单,核对有关信息,并准确标注快件的重量、资费等内容。 鼓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投保责任保险。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在收取快件时,应当明确提示寄件人选择保价业务或者保险业务,并告知其权利义务。 第十五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在分拣、运输快件时,应当按照邮政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规范操作,确保快件不受损害。 第十六

8、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在投递快件时,应当告知收件人当面验视快件包装。快件包装完好、重量相符的,收件人应当签收。外包装出现明显破损等异常情况的,收派员应当告知收件人先验收内件,收件人确认无破损后再签收。国家对快件验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若收件人本人无法签收时,经征得收件人同意,可由收件人指定的其他人代为签收。代收时,收派员应当核实代收人身份并记录。 第十七条对于网络购物、电视购物、邮购、代收货款以及与客户有特殊约定的快件,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寄件人签订合同,明确双方在快件投递时验收环节的权利义务关系,并提供符合合同要求的验收服务。 寄件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验收程序如实告知

9、收件人,不得向收件人提供与合同约定不符的虚假承诺。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在投递时也应当告知收件人具体的验收程序,验收无异议后,由收件人签字确认。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与电子商务企业签订长期快递服务的,在订立合同或者协议时,应当明确在电子商务企业促销旺季、法定节假日等特殊时期的快递服务时限和应急措施。电子商务企业不得向收件人提供与合同约定不符的虚假承诺。因电子商务企业虚假承诺导致快件延误造成损失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规定,由电子商务企业承担损失赔偿等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向用户提供业务咨询、查询、投诉等服务,并及时处理用户投诉。 用户对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可以向邮政管理部

10、门申诉,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并自接到申诉之日起30日内作出答复。 第十九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提供的快递运单应当在显著位置注明赔偿条款、特殊约定等涉及用户权益的相关内容。 快件的损失赔偿,按照快递服务国家标准执行。 第二十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在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内不得擅自停止经营。 暂时停止快递业务网络运营导致快递服务不能畅通运行的,应当提前向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按照规定妥善处理未投递的快件,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保证全网畅通运行,满足用户的服务需求。法定节假日等特殊时期,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根据业务量的预测情况,合理安排岗位需求,确保人员配置到位

11、,保证网络的正常运行。 第四章快递安全第二十一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快件收寄验视制度。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当场验视交寄物品,检查是否属于国家禁止或者限制寄递的物品,是否与快递运单所填写的内容一致。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寄件人提供有关书面凭证或者出示身份证明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要求寄件人提供凭证原件或者有效身份证件,核对无误后,方可收寄。 对在路边、酒店、车站等人员流动场所收寄的快件,应当要求寄件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如实登记寄递物品、收件人和寄件人信息。对无法出示有效身份证件的,应当重点查验,确认安全后方可收寄。 寄件人拒绝验视、拒绝如实填写快递运单、拒不提供书面凭证或者

12、不按照规定出示有效身份证件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不予收寄。 第二十二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在收寄过程中发现寄件人寄递国家禁止寄递的物品的,应当拒绝收寄。已经收寄的快件中发现有上述物品的,应当立即停止转发和投递。 对其中依法需要没收或者销毁的物品,应当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对已经收寄的依法不需要没收、销毁的禁寄物品,应当与寄件人或者收件人取得联系,妥善处理。 第二十三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对收寄、分拣、运输、投递等环节实行安全监控,并对快递经营场所进行24小时实时监控,防止快件在寄递过程中短少、丢失、损毁。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政府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供数据共享

13、接口,为安全监管及公众服务提供所需的实时数据和信息。 第二十四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依法保护用户信息的安全和通信秘密,确保用户信息不被窃取、泄露。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不得以转让、贩卖、销售等方式泄露用户信息。因泄露用户信息对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属于员工违法泄露用户信息造成损失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依法进行赔偿,并向员工追责。 第二十五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加强劳动保护工作,遵守国家有关劳动工时制度和节假日制度,科学管理,采用先进技术和新工艺,改善劳动条件,保障员工的安全和健康。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和教育培训机制,提高员工的职业素养和法律意识

14、。 第二十六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设计和建设快件处理场所,应当符合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海关依法履行职责的要求。 第二十七条发生以下快递市场治安案件,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一)盗窃、冒领、私自开拆、隐匿、毁弃或者非法扣留、检查他人快件的;(二)以围堵、拦截等形式,扰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营业场所正常秩序的;(三)非法拦截、强登、扒乘运送快件车辆的;(四)其他行为影响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开展正常寄递活动的。 造成快件滞留的,公安机关应当先行采取措施督促企业转发或者投递滞留快件;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协调。 第二十八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按照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

15、办法的规定落实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相关情况。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九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网络运营管理、业务操作(处理)流程管理、服务质量监督管理、查询投诉处理、代收货款及风险控制管理、安全管理、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制度。 第三十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依法向邮政管理部门上报统计报表和报告,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第三十一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行业人才培养和快递业务员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规定和要求。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鼓励并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快递业务员职业技能鉴定,取得快递业务员职业资格证书,确保通过资格认定的快递业务员比例持续符合许可条件。 第三十二条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的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有关场所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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