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调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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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师调课的规定 调课是指任课教师因故不能按教务处下达的课程表安排进行教学活动,经申请批准后对任课班级课序或地点作调整的教学过程。这里不包括课表调整引起的调课,课表调整见课程安排管理办法。一、调课、停课的基本原则1、课表一旦下发至各单位,原则上不允许调课;2、由于教师本人的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授课而需要调课者,必须由教师本人按程序办理,无特殊理由,不得请人代理办理调课手续。3、一般情况下,调课时数不得超过六课时,原则上不允许停课。4、由于学院(系部)统一工作进行的调课,由教务处统一制定调整通知。二、办理调课、停课的程序:1、任课教师提出申请(系部秘书处领表),并附调课事由证明和审批手续;2、经系(教

2、师所属系)领导审查签字后,报教务处审批;3、经审批后,由任课教师将批准单报系秘书备查,并自行通知相关教师和班级学生;4、学院统一调课或特殊情况下调课,由系秘书通知相关教师和班主任,由班主任通知到学生。三、办理调课相关材料:办理调课手续必须出具相关材料证明,具体包括:(1)因任课教师本人生病调课的,应在事前或事后递交诊病医院的证明;(2)因公参加重要会议或学习调课的,应有会议通知或其他有效证明,并由上级领导签字批准手续;(3)凡任课教师产假、婚假、探亲假或事假者,按规定办理(系部和人事处)办理请假手续,凭批准手续办理调课;(4)需调课者,均应提前一周办理手续;因突发情况临时不能到课的教师必须提前告知系部和教务处,同时教师一定要自行通知到学生,并在事后三天内补办上述批准手续。(5)调课申请单的填写应清楚、整洁、不得涂改,事由详细,补课办法清楚;因填写错误而造成的教学异常,将由调课人全权承担教学事故。本规定由2007年4月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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