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电网调度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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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配电网调度规程(总26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请直接删除即可-内页可以根据需求调整合适字体及大小-XX县供电分公司配电网调度规程(范本)陕西省地方电力(集)有限公司2013年3月SHflvANXI REGIONAL ELECTRIC POWEI? GROUP 匚OrLTD.XX县供电分公司配电网调度规程批准:审核:编制:二O三年三月目录第一章 总 则3 第二章 调度机构设置及职责3第三章 县调调管范 围4第四章 配网调度管 理4第五章 设备检修管 理5第六章 新设备投入运行管 理6 第七章 负荷管 理7 第八章 地方电厂并网管 理7 第九章 调度操作规 定8 第十章 事故处 理.111

2、4第十一章 调度员服务规 范附录各级调度调管设备明细表18 附录二 架空导线的安全电流.22 附录三 电力电缆的允许电流.23 附录四 配网调度规范用语 .24XX 县供电分公司配电网调度规程第一章 总则第 1 条 为加强配电网调度运行管理工作,确保配电网安全稳定运行,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电力法、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 法规及有关文件、规程,结合电网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第 2 条 本规程适用于 XX 县供电分公司所辖配电网(以下简称县公司配电网)的调 度运行管理。第 3 条 所辖配电网是指县公司属产权的配电线路及在此线路上运行的用户产权配电 线路。第 4 条 县公司

3、领导、专业技术人员,生产班组的技术员、安全员、事故抢修人员; 公司生产管理部门主管领导及技术人员,并网发电站:主要领导、技术负责人、值长、 运行班全体人员应全面熟悉本规程,及有关专业人员应熟悉本规程的有关部分。第 5 条 本规程解释权属 XX 县供电分公司。第 6 条 本规程自 2013 年 5 月 1 日起执行,原规程自新规程生效之日起自行废止。第 7 条 本规程条款与上级规定相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第二章 调度机构设置及职责第 8 条 各县公司设置县调。第 9 条 县调代表县公司在所辖配电网运行中行使调度权。依照电力法、电网 调度管理条例及商洛分公司电网规程及规定对公司属配电网进行调度业务

4、管理,在调 度业务上受商洛市调指导。第 10 条 配电网调度的主要任务是指挥所属县公司配电网的运行操作和事故处理, 保证实现下列基本要求:1、充分发挥该配电网供电设备的能力,最大限度地保证有计划地向用户提供安全可 靠的电能。2、使配电网的电能质量(频率、电压)符合规定标准。3、根据配电网实际情况合理调整调度计划,使配电网在经济方式下运行。4、县调主要职责:1)掌握配电网运行方式,熟悉配电网内设备参数、结线方式和各线路负荷情况。2)执行市调的年度运行方式和编制该地区配电网的运行方式。3)掌握所辖范围内双电源(自备发电机)用户的运行方式及系统结线。4)对所属配电网的设备进行操作管理,参与配电网新(

5、改、扩)建工程加入系统运 行的准备工作。5)指挥该地区配电网事故处理。6)会同有关部门,完成各种经济指标(售电量、线损率、负荷率)。7)转发及监督实施市(地)调下达的限电方案。8)对管辖的配电网自动化进行管理。9)积累配电网运行的有关资料,及时上报各种报表。第三章 县调调管范围第11 条县域电网内通过10kV非专线上网或通过10kV以下电压等级上网的小水电及其它电站,由县调直接调管。第12条县域电网内10kV配电网干线、支线及分支线,由县调直接调管。第13条 县域电网内10kV配电网线路分段、分支开关(丝具)、联络开关,由县调 直接调管。第14条10kV配变10kV开关(丝具),10kV开闭所

6、(小水电站10kV母线)进出线 开关及其刀闸,由县调直接调管。第15条涉及地调调管的35kV进线开关及刀闸,涉及地调变电站外10kV首端开 关,水电站10kV进出线开关,由县调直接调管(但在操作前,县调须汇报市调)。第四章 配网调度管理第16条县调值班调度员在其值班期间是该地区配电网运行、操作和事故处理的指 挥者,按照其调度管辖范围行使调度权。有关运行、生产人员必须及时、正确地执行值 班调度员发布的调度指令。第17条县调值班调度员对所下达的调度指令的正确性负责。发布指令应准确、清 晰,使用规定的调度术语。调度设备应使用双重命名,指令发布前发令人和受令人应互 报单位、姓名并审查资格(每年下发的工

7、作票“三种人”文件)。受令人必须在复诵、 核对无误后立即执行。指令执行后应立即向值班调度员报告,发令人和受令人双方必须 做好记录和录音。第18条县调值班调度员下达的指令,受令人必须立即执行,若对指令有异议应及 时向县调值班员提出,如发令人重复其指令时,受令人应迅速执行。若执行该项指令确 会威胁人身、设备或系统的安全时,值班员应拒绝执行,并将拒绝执行的理由报告县调 值班调度员和有关领导。若发令人再次确认其指令,受令人必须立即执行。由此引起的 后果由发令人负责。无故拖延或拒绝执行调度指令,其后果由受令人和允许不执行指令 的领导负责。第 19 条 凡属县调管辖的设备,未经县调值班调度员指令,不得自行

8、改变设备状 态,即运行、备用(包括热、冷备用状态)及检修状态,对人身和设备安全有威胁者除 外,但应将改变后的设备运行状态立即报告值班调度员。不属于县调管辖范围的设备, 操作后对系统运行方式有影响或需市(地)调进行相应配合操作,县调值班调度员必须 得到市(地)调值班调度员的同意后方可进行操作。在紧急情况下,市(地)调值班员 可直接对县调调管设备下达操作指令,受令人必须执行。第 20 条 凡接入配电网的用户变电站均应接受电网统一调度,分级管理,遵守配电 网调度规程,服从电网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的指挥。第 21 条 县调管辖范围内用户变电站及线路发生事故和异常时,县调值班员应立即 准确地报告市(地)调

9、,以便在电网上及时采取预防事故扩大的措施。第 22 条 列入配电网调度管辖范围内的设备,其设备变更、结线变动、新设备投运 等必须按照有关规定通知调度部门。第 23 条 县调值班调度员应具备适应本岗位工作的业务知识和现场实际经验,有较 高的技术素质、工作能力、职业道德,并经培训、考核取得了合格证书的人员担任。值 班调度员在独立值班之前,需培训、实习、考试合格,经批准后方可正式值班,并通知 相关的生产单位。第五章 设备检修管理第 24 条 配电网线路干线、支线、配变月度计划检修应纳入县级分公司月度检修计 划管理,经批准后列入县公司月度检修计划。第 25 条 配电网线路干线、支线、配变临时检修按要求

10、办理临时检修手续后,列入 县公司临时检修计划。第 26 条 属县调管辖的设备,虽有批准的月度检修计划,但运行维护单位仍应在检 修工作前一日(遇节假日向前顺延)十一时前向县调提出书面申请,县调值班调度员按 照县公司审批的检修计划进行核对,并经县调主任批准后,于 17 时前批复运行维护单位 停送电联系人。地调调管设备以地调批复为准。事故检修批复:值班调度员接到事故检 修申请后,应了解事故情况,审核停电范围,按规定尽速批复。涉及地调的,县调在开 工前一日十二时前向地调申请。检修专责(县调正值调度员)要求调度员及时向地调申 请,并做好记录。第 27 条 已批准的检修计划,设备在停运或退出备用前仍需得到

11、值班调度的指令 后,方可进行操作。未办理检修申请手续或申请未经批复,均不得擅自将设备退出运行 或将备用设备进入检修。第 28 条 县调管辖的设备检修,影响到系统的供电设备(含二次)通讯系统,调度 自动化系统的正常运行时,应征得相应通讯、自动化主管部门的同意,并制定出相应设 备检修时的通讯方案。第 29 条 配电设备的带电作业开始前,作业单位应将工作内容、地点和要求通知值 班调度员,经值班调度员同意,并将作业线路重合闸退出后才能工作。作业结束后,作 业单位应及时报告值班调度员。第 30 条 县调在安排系统设备检修时,应考虑系统接线、功率平衡及自动装置的配 合与投退是否满足系统要求并提出注意事项。

12、第 31 条 凡因检修可能会影响主网设备的安全、经济运行时,应经上级调度许可后 方可安排操作。第 32 条 对虽经过批准,已经停电的设备在未经值班调度员指令前,不得进行任何 检修。任何单位、任何个人严禁未经办理申请、未获批准、未经允许情况下严禁私自在 已停电的设备上进行任何工作,严禁约时停送电。第 33 条 如因某种原因原定停用的检修设备须改期开工时,应提前一天通知县调, 以重新安排系统运行方式。不允许按批准检修的期限自行推迟设备投运时间,若必须延 期投运,则应在工作批准完成期前一小时,向值班调度员办理延期的申请手续,主设备 检修工作的延期申请,必须在原批准检修工期未过半前办理。第 34 条

13、配电网自动装置的投入和退出,必须事先得到值班调度员的许可。第 35 条 检修计划确定后,原则上不予变更,如确须更改时,必须经生产技术部批 准后,由县调执行。第 36 条 其他单位、用户需要在县调管辖设备(线路)上工作,应由设备(线路) 管理单位向生产技术部提出申请,办理会签手续后县调执行。第 37 条 对于非计划检修工作,检修工作负责人和调度员须向 96789 呼叫中心传递 业务联系单,由 96789 呼叫中心通知用户;对于计划检修工作,96789 呼叫中心根据月 度检修计划内容,提前通知用户。第38条35kV送变电设备临检停电必须经市公司总经理批准;10kV配电设备临检停 电必须经县公司经理

14、批准;及以下设备临检停电必须经所辖供电所所长批准。未经审核 批准的,一律不得实施任何停送电工作。第六章 新设备投入运行管理第39条凡属县调管辖的新(改、扩)建的10kV以上电压等级的配电设备,未提供 完备的图纸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不具备投运条件,调度部门不应同意新设备接入系统 运行。第 40 条 新设备具备投运条件,但未得到值班调度员指令之前,不得将新设备接入 系统运行。新设备接入系统运行后,即按调管范围调度管理,没有值班调度员的指令, 不得进行任何操作或工作。第 41 条 配电网线路加装分路开关、丝具、新增支线、配变或配变增容,应纳入10kV配电网线路支线、配变计划停电统一管理。在新增设备投运前7天,由各基建管理 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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