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五全员学法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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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六五全员学法笔记时 间:2014年1月9日地 点:二楼会议室学习形式:集中学习主 讲 人:学习内容:学习文件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规划(2011年-2015年)一、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1、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十二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目标任务,按照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新要求,坚持法制宣传教育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相结合、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相结合、与社会主义公民意识教育相结合、与法治实践相结合,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深入推进依法治理,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

2、精神,努力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营造良好法治环境。2、主要目标:通过深入扎实的法制宣传教育和法治实践,深入宣传宪法,广泛传播法律知识,进一步坚定法治建设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方向,提高全民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提高全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促进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推动形成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社会环境。二、主要任务1、突出学习宣传宪法。2、深入学习宣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和国家基本法律。3、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4、深入学习宣传促进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5、深入学习宣传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法律法规。 6、深入学习宣传社会管理的法律法规。 7、加强反腐倡廉法制

3、宣传教育。 8、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 9、继续深化“法律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主题活动。10、深入推进依法治理。时 间:2014年2月17日地 点:二楼会议室学习形式:集中学习主 讲 人:学习内容:学习“六五”普法知识1、什么是“六五”普法? “六五”普法是20112015年第六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的简称,是指从“一五”普法开始到现在正经历第六个五年的普法教育。 2、“六五”普法对象包括哪些? 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重点加强领导干部、公务员、青少年、企事业经营管理人员和农民的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干部和青少年是重中之重。 3、“六五”普法宣传教育活动主要有哪些?

4、观看电视法制栏目;接受普法资料和学习法律知识;参加法律咨询活动;因买假货向消协投诉进行维权;阅读报纸的法制报道;遇到法律问题向律师、法律热线12348进行咨询;观看法制专栏、板报;参加普法考试等法律知识测试;观看法制文艺演出;浏览普法网站。4、“法律六进”指的是哪六进? “法律六进”指的是法制宣传教育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开展“法律进机关”活动,把法律知识作为机关学习的重要内容,做到有计划、有安排、有落实、有检查;围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开展“送法进乡村”活动,做到法律宣传资料进乡村、法制文艺进乡村、法律服务进乡村。围绕和谐社区建设,开展“法律进社区”活动;围绕法治校

5、园建设,开展“法律进学校”活动;开展“法律进企业”、“法律进单位”活动,通过形式多样的法制教育和法治实践,促进企业依法经营、诚信经营,推进基层单位法治化管理水平。 5、“六五”普法的主要任务是什么? 突出学习宣传宪法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深入学习宣传促进经济发展和保障、改善民生的法律法规;深入学习宣传社会管理的法律法规;深入学习宣传反腐倡廉法律法规;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深化“法治广安”建设,推进依法治市。 时 间:2014年3月5日地 点:二楼会议室学习形式:集中学习主 讲 人:学习内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作用1、是我国一切立法

6、活动的思想先导。2、是确保我国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的思想基础。 3、是确保我国司法坚持正确方向、实现司法公正的思想保障。 4、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增强全社会法律意识的价值指引。5、是推动法学研究繁荣和发展的重要保障。 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涵1、依法治国(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 2、执法为民(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特征) 3、公平正义(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 4、服务大局(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 5、党的领导(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 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要求1、健全完善立法: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法制统一、体系完备。2、坚持依法

7、行政:行政要合法、行政要合理、行政要高效便民、权责要统一、政务要公开、依法行政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要不断提高。3、严格公正司法:切实维护司法公正、不断提高司法效率、努力树立司法权威、充分发扬司法民主。 4、其他基本要求:加强制约监督、自觉诚信守法、繁荣法学事业、实施正确领导。时 间:2014年3月21日地 点:二楼会议室学习形式:集中学习主 讲 人:学习内容: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特征、构成、形成的重大意义等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概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指以宪法为统帅,以基本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性法规、地方性法规、特别行政区法律所构成的部门齐全、结构严谨、内容完善

8、、关系和谐的体系。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主要发展历程1、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提出和逐步建立。1992年初,邓小平南巡讲话从理论上冲破多年来市场经济的束缚,初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1997年中共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针,对促进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起了重要作用。八届人大进行了大规模立法,我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框架在八届人大期间逐步建立起来。2、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初步形成,正式将法律体系的结构为七个部门。九届全国人大将法律体系划分为七个门类: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3、中国特

9、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进一步完善2003年底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布了立法规划,明确了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具体步骤和内容。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主要成就不仅清算了“文革”的极左路线对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影响,恢复了被“”四人帮破坏的法制秩序,还建立改革开放的基本国策相一致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完成了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过渡,建立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的宏伟目标。时 间:2014年4月6日地 点:二楼会议室学习形式:集中学习主 讲 人:学习内容:食品安全法第一章 总则1、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

10、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2、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3、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二章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1、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2、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对食品、食品添加剂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进行风险评估。3、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得出食品不安全结论的

11、,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立即采取相应措施,确保该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并告知消费者停止食用;需要制定、修订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制定、修订。时 间:2014年4月21日地 点:二楼会议室学习形式:集中学习主 讲 人:学习内容:食品安全法第三章食品安全标准1、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食品、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对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

12、。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公布,国务院标准化行政部门提供国家标准编号。食品中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的限量规定及其检验方法与规程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制定。屠宰畜、禽的检验规程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第四章监督管理国家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下列信息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公布:国家食品安全总体情况,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信息,其他重要的食品安全信息和国务院确定的需要统一公布的

13、信息。时 间:2014年5月7日地 点:二楼会议室学习形式:集中学习主 讲 人:学习内容:安全生产法第一章总则 1、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2、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3、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4、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1、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

14、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2、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时 间:2014年5月18日地 点:二楼会议室学习形式:集中学习主 讲 人:学习内容:安全生产法第三章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2、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3、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4、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5、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第四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1、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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