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片开发土地净地成片开发土地出让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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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成片开发土地净地成片开发土地出让协议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出让方:中国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甲方);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依据中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管理措施和国家及地方相关要求,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标准,经过友好协商,签订本协议。第二条 甲方依据法律和本协议要求出让土地使用权,土地全部权属中国。地下资源、埋藏物均不在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第三条 乙方依据本协议受让的土地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能够转让、出租、抵押或用于其它经济活动,其正当权益受到国家法律保护;但不得进行中国法律所不许可的活动。乙方负

2、有依法合理开发、利用、保护土地的义务。第二章 定义第四条 本协议所使用的特定词语定义以下:1.“地块”指本协议项下甲方向乙方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范围,即本协议第五条界定的范围。2.“总体计划”指经中国政府同意的开发区域的土地利用和开发建设总体计划。3.“成片开发计划”指依据总体计划编制的,经中国政府同意的在受让土地使用权范围内各项建设的详细部署、安排,和开发后土地利用方案。4.“公用设施”指根据成片开发计划对地块进行综合性的开发建设,建成的供排水、供电、供热、道路、通信等供公共使用的设施。第三章 出让地块的范围、面积和年限第五条 甲方出让给乙方的地块在。(见附件地块地理位置,略)。第六条 第五条所

3、指地块总面积为平方米。第七条 本协议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年;自取得该地块中国国有土地使用证之日起算。第四章 土地用途第八条 本协议项下的出让地块、根据同意的总体计划是建立一个以创办和经营工业项目(建设项目)为主的工业区(综合区),亦准许用地创办部分和之相配套的生产和生活服务设施。(注:依据详细情况定)。第九条 本协议附件土地使用条件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和本协议含有相同的法律效力。乙方同意按土地使用条件使用土地。第十条 在出让期限内,如需改变本协议第八条要求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条件,应该取得甲方同意,根据相关要求重新签署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4、。第五章 土地费用及支付第十一条 乙方同意按本协议要求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费、乙方向第三方转让时的土地增值税和国家相关土地的税(费)。第十二条 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每平方米元人民币,总额为元人民币。第十三条 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后日内,乙方须以现金支票或现金向甲方缴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的合计元人民币,作为推行协议定金,定金抵作出让金。乙方应在签署本协议后日内,支付完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第十四条 乙方在向甲方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日内,根据要求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领取中国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第十五条 乙方同意从年开始,按政府要求逐年缴纳土地使用费,缴

5、纳时间为当年月日。土地使用费每十二个月每平方米为元人民币。第十六条 除协议另有要求外,乙方应在本协议要求的付款日或付款日之前,将协议要求支付的费用汇入甲方的银行帐户内。银行名称:银行分行,帐号为。甲方银行、帐号如有变更,应在变更后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因为甲方未立即通知这类变更而造成误期付款所引发的任何延迟收费,乙方均不负担违约责任。第六章 土地使用权转让第十七条 乙方在实施成片开发计划,并完成全部公用设施建设,形成工业用地和其它建设用地条件(除土地出让金外项目连续投资必需达成投资总额的,或建成面积达成设计总面积的,或依据详细情况定)后,有权将协议项下全部或部分地块的余期使用权转让(包含出

6、售、交换和赠和)。第十八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受让人除法律另有要求外,能够为中国境内外的企业、企业、其它组织和个人。双方签署的转让协议,不得违反中国的法律、法规和本协议要求。第十九条 乙方在作出转让日前应通知甲方。转让双方在转让协议签字后日内,应将转让协议及相关附件的正本送交当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换领土地使用证,并按国家相关要求缴纳土地增值税。第二十条 自转让协议生效之日起,本协议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第二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它附着物全部权分割转让的,应该经甲方和房产管理部门同意,并根据要求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第七章 土地使用权出租第二十

7、二条 乙方按本协议要求完成全部或部分地块的公用设施并建成通用工业厂房和相配套的生产和生活服务设施等地上建筑物后,有权作为出租人将本协议项下全部或部分地块余期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它附着物租赁给承租人使用。第二十三条 出租人和承租人签署的租赁协议不得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的要求。第二十四条 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它附着物出租,出租人应该根据要求办理相关登记手续。第二十五条 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地块使用权出租后,出租人必需继续推行本协议。第八章 土地使用权抵押第二十六条 乙方有权将本协议项下全部或部分地块余期使用权向一个或数个抵押人作出一个或数个抵押。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签定的抵押协议不

8、得违反中国的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的要求。每一抵押所担保的债务必需是乙方为开发本协议项下的地块所负担的债务。第二十七条 乙方在作出抵押日前应通知甲方。乙方在抵押协议签字后日内应将抵押协议,和由此取得的经公证的期票(或贷款协议)及相关附件正本送交当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根据相关要求处分抵押财产而取得被抵押土地使用权的抵押权人或第三人,应在实现抵押权后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第二十八条 依据第二十七条而替代乙方抵押权人或第三人,享受并负担协议要求的权利和义务。第九章 期限届满第二十九条 本协议要求的使用年限届满,甲方有权无偿收回出让地块的使用权,并无偿取得地块建筑物及其

9、它附着物全部权。土地使用者应该交还土地使用证,并根据要求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第三十条 本协议要求的使用年限届满,乙方如需继续使用该地块,须在期满天前向甲方提交续期申请书,并经甲方同意在确定了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和出让金及其它条件后,签署续期出让协议,并重新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第三十一条 本协议存续期间,在特殊情况下,依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甲方能够根据法定程序提前收回出让地块的使用权,并依据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给对应的赔偿。第十章 不可抗力第三十二条 任何一方因为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推行协议不负责任。但应在条件许可下采取一切必须的补救方法以降低因

10、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第三十三条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小时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信件或电报(电传或传真)的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而且在事件发生后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协议不能推行或部分不能推行或需要延期推行理由的汇报。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第三十四条 假如一方未推行本协议要求的义务,应负担违约责任。第三十五条 假如因为甲方的过失而致使乙方对该地块使用权占有的延期,甲方应赔偿乙方已付出让金的违约金。第三十六条 乙方在该地块上未按开发计划进行建设,应缴纳已付出让金的违约金;连续两年未投资建设的,甲方有权无偿收回该地块土地使用权。第三十七条 假如乙方不能按时支付任何应付款项(出让金除外),从滞纳之日起,每日按应缴

11、纳费用的缴纳滞纳金。第三十八条 假如乙方未按协议要求期限和要求完成公用设施建设,则应在要求完成日期最少日前通知甲方。假如甲方认为必须,可依据情况合适延长完成日期;如没有在要求期限内通知甲方,或甲方有理由认定上述延期理由无法成立并不一样意延期,甲方有权无偿收回部分土地使用权。该部分土地使用权占全部土地使用权的百分比和未开发的公用设施占全部要求开发的公用设施百分比相等。第三十九条 在颁发土地使用证后,因不可抗力的特殊情况,乙方在年内未能招引并安排该地块内全部兴建的项目,则应在要求日期最少日前通知甲方,经双方协商,可依据情况合适延长本协议要求的建设期限,不然,甲方有权无偿收回并安排建设项目地块的使用

12、权。第十二章 通知第四十条 本协议要求或许可的通知和通讯,不管以何种方法传输,均自实际收到时起生效。双方的地址应为:甲方:乙方:法人住所地;法人住所地;邮政编码;邮政编码;电话号码;电话号码;电传;电传;传真;传真;电报挂号;电报挂号;任何一方可变更以上通知和通讯地址,在变更后日内应将新的地址通知另一方。第十三章 适使用方法律及争议处理第四十一条 本协议签订、效力、解释、推行及争议的处理均受中国法律的保护和管辖。第四十二条 因实施本协议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双方不在协议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能够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

13、四章 附则第四十三条 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经有权一级政府同意后生效。第四十四条 本协议采取中两种文字书写,两种文字含有相同法律效力。两种文字如有不符,以汉字为准。协议的汉字正本一式份,双方各执份。第四十五条 本协议于年月日在中国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签署。第四十六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协议附件。协议附件和本协议含有相同法律效力。甲方:乙方:中国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土地管理局(章) (章)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法人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签字)附件:土地使用条件(成片开发经营项目)一、成立开发企业土地使用者须根据中国相关法律、法规

14、成立从事土地开发经营的开发企业,开发企业根据中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要求取得开发区域的土地使用权。开发企业依法自主经营管理,但在其开发区域内没有行政管理权和司法管辖权,开发企业和其它企业的关系是商务关系。开发企业的经营活动应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其正当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二、界桩定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正式签署后日内,市(县)土地管理局会同开发企业依出让宗地图各界址点实地核定所表示座标的界桩;面积无误后,双方在出让宗地图上签字认定。界桩由开发企业妥善保护,不得私自改动,界桩遭到破坏或移动时,应立即汇报市(县)土地管理局,请求恢复界址测量,重新埋设界桩。三、土地利用要求开发区域内土地使用必需符合本协议要求的土地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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