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义义务的内涵和特征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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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义义务的内涵和特征分析一、信义义务概念的迷雾信义义务(fiduciary duty)也被有的学者翻译成诚信义务1、受信义务, 它是源自信义法(fiduciary law)的概念,通常指受益人对受信人施加信 任和信赖,使其怀有最大真诚、正直、公正和忠诚的态度,为了前者 最大利益行事。同时,受信人有义务为了受益人的利益无私地行为, 并不得不公平地利用对受益人的优势损害后者的利益2837839。这 是一种最大忠诚的义务3824。信义义务被描述为一种无私义务4或 者类似于受信人履行了一项关心他人偏好(other regarding preference)功能的义务。信义义务从出现到至今已有几百年的历

2、史,在英国法中可以回溯至250年前的著名的Keech v. Sandford案。在此之前,它是罗马法中 早已确立的一部分规则 。传统的“受信人”(fiduciary) 术语的定义主要关注受信人(fiduciary)和受托人(trustee )的相似性,以 及信义关系和信托关系的相似性。确实,&Idquo;受信人”这一 表述源自拉丁文 “fiducia”和“fiduciarius”。 前者的意思就是信任(trust)或信赖(confidence),后者的意思可以解释 为被委托和信任的某事。而且,后两者源自动词&l

3、dquo;fido”, 意思是&Idquo;信任”(to trust)。在法律背景下,信义关系的概 念最初源自衡平法最伟大的创造&m dash;—信托,随后由衡平 法用于与受托人有关的事项,再后来扩展到包括拥有信任地位或被其 他人为特定目的授权的任何人的行为。而受托人—受益人关系 从过去到现在一直是信义关系的最终范式6 2325。但对于信义义务 含义的精确界定却一直是困扰法律界的一大难题,法律上存在的相当 多的模糊性仍然没有被消除1285。这导致信义义务成为一个难以琢 磨的概念。信义法持续和经常地适用于广泛的关系,这一现象使人们 形成了一种信义义

4、务概念是法律概念中理解最清楚的概念之一的印 象7。但实际上,对信义义务概念的界定主要是描述性的,一种是将 其界定为信义关系(fiduciary relationship)中的义务,一种是将其描述 为受信人(fiduciar y)的义务。前者首先分析某种关系是否是信义关系, 认为只要存在信义关系就存在信义义务;后者则着重于辨别受信人, 只要认定某人为受信人,则认定其应该负有信义义务。这两种思路本 质上都是一种同义循环,因此意义不大8。而且,从信义关系和信义 义务的关系来看,只要能够认定某种法律关系为信义关系,则必定存 在信义义务。当关系中的大量义务是受信人义务的时候,该关系可能 被称作正式的信义

5、关系或者本质上的信义关系。然而,具体的信义义 务可能源自并非正式信义关系中的特别情形,本质上属于信义关系的 法律关系通常是那些早已确定的信义关系,如信托关系、委托代理 关系、律师客户关系、医师病人关系等976。二、关于信义义务概念的各种理论 在过去数十年间,普通法系国家讨论了高级管理者 /董事和公司之间 10、监护人父母和非监护人父母之间、律师和客户、联邦政府和印 第安部落、医生和病人、父亲和女儿、金融顾问和客户等信义关系的 存在。然而,通过仔细地研究,法院经常适用的信义原则仅仅是虚弱 的外表,内部隐藏着折磨信义理论的不确定性。为了说明信义义务的 本质,学者们形成了财产理论、信赖理论、不平等理

6、论、合同理论、 不当得利理论、脆弱性理论、权力和自由裁量理论、重要资源理论等 诸多的观点。1财产理论(property theory)。财产理论建议信义关系仅存在于某人对 属于他人的财产拥有事实上的或法律上的控制的情形之下。据此,如 果不存在财产利益(在传统的普通法意义上),就不存在信义关系。财 产理论是大多数信义原则经济分析的开端。例如,Cooter和Freedman 描述信义关系为存在于“受益人授予受信人控制和管理财产 ”的情形下。这一信义原则理论可以被视为源自信托法,在信托法中信托财产或客 体是信托关系存在的前提。然而,虽然可以认定信托关系导致存在信 义义务,但二

7、者并不等同。一个受托人是一种受信人,但一个受信人 并不必然是受托人,即信义义务的概念大于信托义务的概念。实际上, 很多信义关系不存在财产因素,或者至少不是传统法律意义上的财产 利益。正女口 La Forest 法官在 Canson Enterprises Ltd v. Boughton & Co.案中指出的:&Idquo;在法院看来,一方当事人控制了属于他方财 产的情形和一方当事人负有信义义务来真诚地履行承诺之间存在一 种显著的区别。”例如,医生和病人之间的关系或者宗教领袖 和教徒之间的关系本质上是信义关系,但不具有财产因素。虽然病人 的健康和教徒的精神愉悦可以被宽泛地定义

8、为“财产”, 但他们并不是普通法一般性意义上的财产2。由此可见,通过财产理 论来界定信义关系并不全面。2信赖理论(reliance theory)。该理论是所有理论之中最为直接的,同 时也是最经常使用的一种。信赖理论认为,如果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 当事人给予信任和信赖,则该项关系是信义关系。但并不是所有的信赖都会产生信义关系。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施加的 信任存在不同的种类。信义关系中所需的信任种类与其他关系如合同 中的信任、信赖或期待是不同的。案例法中有关产生信义关系的信任 程度是不明确的,主观的信任或信赖既不是必需的也不是信义关系存 在的结论性因素。实际上,单纯的信赖并不

9、能将信义关系与合同关系区分开来,而且也 有学者认为二者没有本质区别,如 Gautreau 认为信义义务和合同或 侵权责任在本质上没有区别8。这种观点存在的问题是没有看到信任 的种类而不是信任的程度是不同的。在合同的履行中,产生的关系完 全是内部的。信义关系中的信任是不同的,它不单纯涉及双方当事人 的关系,而是还扩展至第三人。它超越能力问题而将受信人纳入受益 人的财富创造之中,即关系的目的是促进受益人的财富最大化6。 虽然不确定性是强烈地反对将信任作为一项区分信义关系和非信义 关系标准的理由,但存在更为普遍地对使用信任来确定信义关系的批 评。根据美国近期的学界观点,信任概念是不确定的。虽然对信任的 定义是不同的,但该术语通常意味着缺乏针对损害的法律或其他保护 在某种程度上是脆弱的。例如,现在广泛接受的观点认为信任在商事 关系中是普遍而深入的,它扮演着重要的填补不完全合同缝隙的角色 如果信任在所有关系合同中都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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