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公司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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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融资租赁公司融资租赁( Financial Leasing )又称设备租赁( Equipment Leasing)或现代租赁(Modern Leasing),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 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设备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满付清租 金后,承租人有权按残值购入设备,以拥有设备的所有权。是指实质 上转移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或绝大部分风险和报酬的租赁。资产 的所有权最终可以转移,也可以不转移。 目前,我国现存的三种融资租赁公司和异同点:一、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二、金融租赁公司三、内资融资租赁公司业务操作按合同法第14章按合同法第14章按合同法第14章会计处理企业会计准则21租赁企业会计

2、准则21租赁企业会计准则21 租赁税收营业税,按利差营业税,按利差营业税,按利差审批部门商务部银监会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性质外商投资企业非银行金融机构商业中介服务机构从业务操作的角度看,金融租赁与融资租赁没有任何差别。但要从产业划分和监管上看,金融租赁与融资租赁存在着巨大的差异。行业划分上看,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的三次产业划分规定 中,金融租赁公司属于金融业J门7120大类)其他金融活动中的 金融租赁。而融资租赁公司尚未见到明确的产业归属,只有在租赁和 商务服务业(L门7310大类)中见到租赁业中的设备租赁。产业上的差别在于,金融租赁公司是非银行金融机构。融资租赁 公司是非金融机构企业。

3、虽然融资租赁公司总想往金融方面靠,但国 务院关于加强影子银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融资租赁等非 金融机构要严格界定业务范围。融资租赁公司要依托适宜的租赁物开 展业务,不得转借银行贷款和相应资产。”严防租赁公司从事影子银 行业务。金融租赁公司则不包括在影子银行嫌疑之内。金融租赁公司 的资金来源虽然多来自同业短期资金市场。因其已纳入信贷规模管 理,不是影子银行,充其量属于类银行的金融业务。审批与监管上的不同点在于,金融租赁公司由银监会前置审批和 监管,并出台了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里面有审批和监管事项。 融资租赁公司由商务部进行前置审批和监管,因为法律授权问题,目 前无法出台融资租赁公司管理办法

4、,只能出台融资租赁企业监 督管理办法里面只有监管,没有审批事项。租赁标的物范围不同(标的物是指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指向的对 象。 例如:在房屋租赁中,标的是房屋租赁关系,而标的物是所租 赁的房屋。金融租赁公司的租赁标的物限定在“固定资产”。在实际 监管中还有窗口指导,调整固定资产的经营范围。融资租赁公司的标 的物限定在“权属清晰、真实存在且能够产生收益权的租赁物为载体” 标的物的灵活性与会计准则和税收政策不符,容易产生行业的潜在风 险。融资租赁公司本身是否是金融机构,完全由公司的股东背景和公 司依照市场准入标准的相关法规取得的经营范围来确定。如果其股东 背景为银行、保险、信托、证券等金融机构并达

5、到一定的持股比例, 或公司是依据金融主管部门颁布的市场准入的相关法规设立,除从事 融资租赁业务以外,还可以从事吸收存款、贷款、同业拆借等其他金 融业务,那么,这个融资租赁公司就是金融机构性质的租赁资产投资 和管理机构。如果其股东背景是制造商或是一般工商企业、非金融的 投资机构设立的专门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融资租赁公司,企业经营范 围也不介入吸取存款等其他金融业务,那么,这个融资租赁公司显然 不应界定为金融机构。金融租赁与融资租赁的业务范围对比表内资融资租赁企业金融租赁公司1.融资租赁业务;1.融资租赁业务;9.租赁物变卖及处理业务;2.租赁业务;2.转让和受让融资租赁资产;10.经济咨询。经银监

6、会批准,经营状况良3.向国内外购买租3.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好、符合条件的金融租赁公赁财产;务;司可以开办下列部分或全部本外币业务:4. 租赁财产的残值处理及维修;5. 租赁交易咨询;4. 接受承租人的租赁保证金;5. 吸收非银行股东3个月(含)以上定期存款;11. 发行债券;12. 在境内保税地区设立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6.接受承租人的租赁保证金;6.同业拆借;13.资产证券化;7. 向金融机构借款;8. 境外借款;14为控股子公司、项目公司对外融资提供担保;15.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业 务。以上条款来源于: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三章,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第二

7、章,第十条融资租赁和传统租赁一个本质的区别就是:传统租赁以承租人租 赁使用物件的时间计算租金,而融资租赁以承租人占用融资成本的时 间计算租金。我国20 世纪80 年代初引进这种业务方式后,二十多年 来也得到迅速发展,但比起发达国家来,租赁的优势还远未发挥出来, 市场潜力很大。预计我国 GDP 在未来几年仍将保持较快增长,这为以 设备作依托和载体的租赁经营方式提供了生存和发展的基础。随着我 国城市化及工业化步伐的推进、传统行业的产业升级、新兴行业和装 备制造业快速发展、民生工程建设、以及“医改”、“教改”的落实 等,都为租赁行业发展带来了极大的发展机遇。业务介绍直接租赁合作协议V承租人融资租赁购

8、买设备出卖人租赁公司设备转移出售回租出售方设备转移购买方(承租人)(出租方)租赁余值购买(二手设备市场)融资租赁严戡交M中心融资租赁种类杠杆租赁银dL 釜旦2SB探方依巫轮人直麼招标嘘扛它育式、选擇遛話供应磊资通1 ?u- rzrt-on. cczn厂商租赁出租人只需投资租赁设备购置款项的20%-40%的金额,即可在法律上拥有 该设备的完整所有权,享有如同对设备100%投资的同等税收待遇,设备购 置款项的60%-80%由银行等金融机构提供的无追索权货款解决,但需出租 人以租赁设备作抵押、以转让租赁合员和收取租金的权利作担保的一项租赁 交易。生产厂家2.设备交付3.给租赁公司 4企业提咼融融资租

9、赁公司资,收取资金需求设备企业(资金)1. 直接融资租赁 租赁公司根据承租企业的选择,向设备制造商购买设备,并将其 出租给承租企业使用。租赁期满,设备归承租企业所有。适用于固定资产、大型设备购置;企业技术改造和设备升级。 直接融资租赁操作流程:(1)承租人选择供货商和租赁物件;(2)承租人向融资租赁公司提出融资租赁业务申请;(3)融资租赁公司和承租人与供货厂商进行技术、商务谈判;(4)融资租赁公司和承租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5)融资租赁公司与供货商签订买卖合同,购买租赁物;(6)融资租赁公司用资本市场上筹集的资金作为贷款支付给供货 厂商;(7)供货商向承租人交付租赁物;(8)承租人按期支付租金

10、;(9)租赁期满,承租人正常履行合同的情况下,融资租赁公司将 租赁物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2. 售后回租(出售租赁) 承租企业将其拥有的设备出售给租赁公司,再以融资租赁方式从 租赁公司租入该设备。租赁公司在法律上享有设备的所有权,但实质 上设备的风险和报酬由承租企业承担。适用于流动资金不足的企业;具有新投资项目而自有资金不足的 企业;持有快速升值资产的企业。售后回租的操作流程:(1)原始设备所有人将设备出售给融资租赁公司;(2)融资租赁公司支付货款给原始设备所有人;(3)原始设备所有人作为承租人向融资租赁公司租回卖出的设 备。(4)承租人即原始设备所有人定期支付租金给出租人(融资租赁 公司)3

11、. 厂商租赁厂商租赁是设备制造厂商与租赁公司结成战略合作伙伴,以融资 租赁方式为购买其产品的客户进行融资,并进行后续设备资产管理的 一种业务模式。适用于设备制造厂商。厂商租赁的操作流程:(1)租赁申请。承租人向我公司提出设备需求,提交“租赁申请 表”及附件;(2)项目评估。我公司对供货人资质、承租人资质、项目偿付能 力等进行评估;(3)合同签订。承租人与我公司商定合同条款,并签订融资租 赁合同。供货人、承租人与我公司签订三方购买合同;(4)合同履行。我公司向供货人购买租赁物件,承租人支付租金4. 杠杆租赁杠杆租赁的做法类似银团贷款,主要是由一家租赁公司牵头作为 主干公司,为一个超大型的租赁项目

12、融资。首先成立一个脱离租赁公 司主体的操作机构专为本项目成立资金管理公司垫付出项目总金 额 20%以上的资金,其余部分资金来源主要是吸收银行和社会闲散游 资,利用 100%享受低税的好处,“以小博大”的杠杠方式,为租赁 项目取得巨额资金。其余做法与融资租赁基本相同,只不过合同的复 杂程度因涉及面广而随之增大。由于可享受税收好处、操作规范、综 合效益好、租金回收安全和费用低。适用于飞机、轮船、通讯设备和大型成套设备的融资租赁。 杠杆租赁的操作流程:(1)物主出租人与物主受托人签订信托协议(2)物主受托人与合同受托人签订合同信托协议(3)债权人(通常指银行或财团)支付货款给合同受托人,物主 受托人

13、(通常是租赁公司)支付投资现金给物合同委托人。(4)物主受托人出具借据与债权人。(5)物主受托人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6)合同受托人与物主受托人签订担保契约。(7)供货商与承租人签订购货协议。(8)承租人与物主受托人签订购买协议转让书。(9)合同受托人向供货商支付货款。(10)物主受托人拥有设备物权。(11)承租人开具租赁物件收据给物主受托人,与此同时供货商 发货给承租人。(12)承租人支付租金给合同受托人,合同受托人将部分租金给物主受托人。(13)合同受托人将另一部分租金支付给债权人,作为还本付息 的资金。(14)物主受托人在扣除相关费用后,将租金余额付给物主出租 人。5. 联合租赁联合租

14、赁是指多家有融资租赁资质的租赁公司对同一个融资租 赁项目提供租赁融资。由其中一家租赁公司作为牵头人。无论是相关 的买卖合同还是融资租赁合同都由牵头人出面订立。 合作伙伴一般 为租赁公司、财务公司或其他具有租赁资格的机构。内资融资租赁企业被批准从事的业务不得从事下列业务可从事下列业务1.吸收存款或变相存款;1.融资租赁业务;2.向承租人提供租赁项下的流动资金贷款和其他贷款;2.租赁业务;3.有价证券投资、金融机构股权投资;3.向国内外购买租赁资产;4.同业拆借业务;4.租赁财产的残值处理及维修;5.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金融业务;5.租赁交易的咨询和担保;经审批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目前全国现状截至2014年9月底,全国在册运营的各类融资租赁公司约有1350 家,比年初的1026家增加约324 家。20122014年融资租赁业年资金情况行业注册册资金 全国融资租赁合同余额单位/亿元26200我国融资租赁的现状可以用五句话概括:法律框架已具备(融资租赁业最低限度的法律、法规已经具备, 融资租赁业的税务政策也基本完备);两种不同的评论(国内专业人士认为我国融资租赁经历了四个发 展期,已经有了一定程度的发展。国外的专业人士则认为我国的融资 租赁业目前还不能列入“新兴市场”,只能算作处于萌芽阶段,没有 完整配套的系统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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