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处罚依据简表(2015年10月1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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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惩罚根据简表(自10月1日起施行)违法行为违背条款惩罚条款惩罚内容备注1未获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物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局限性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如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如下罚款。销售食用农产品,无需许可;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措施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2未获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

2、二十二条第一款食品药物监督管理部门3明知未获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获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合或者其她条件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物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如下罚款。食品药物监督管理部门4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她也许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物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

3、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局限性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如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如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她直接负责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如下拘留食品药物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5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原则的专供婴幼儿和其她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第三十四条第(五)项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6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第三十四条第(七)项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7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

4、查或者检查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第三十四条第(八)项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8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严禁生产经营的食品第三十四条第(十二)项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物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局限性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如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如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她直接负责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如下拘留食品药物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生产经营添加药物的食品第三十八

5、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0明知从事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合或者其她条件的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二款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物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如下罚款食品药物监督管理部门1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三款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她直接负责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如下拘留另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惩罚1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她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原则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

6、款第(一)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物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局限性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如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如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食品药物监督管理部门13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1生产经营超范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15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

7、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1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物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局限性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如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如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食品药物监督管理部门17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

8、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规定组织生产第七十六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四款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18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同一公司以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第八十一条第五款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19运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20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药物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第六十三条第五款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1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

9、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原则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22生产食品有关产品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或者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原则的食品有关产品的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一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款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局限性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如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如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监督部门根据第一款规定予以惩罚23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送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10、食品添加剂第三十四条第(九)项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物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局限性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如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如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食品药物监督管理部门24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阐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第三十四条第(十一)项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25生产经营转

11、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第六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原则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有关产品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27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阐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导致误导的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物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如下罚款食品药物监督管理部门28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者未按规定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进行检查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物监督管理部门责

12、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如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食品药物监督管理部门29食品生产经营公司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或者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第四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3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有关证明文献,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查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物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如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食品药物监督管理部门31食

13、品生产经营公司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第一百零二条第四款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32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五十六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33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获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第四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3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规定销售食品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七十二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5保健食品生产公司未按规定向食品药物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者未按

14、备案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规定组织生产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八)项36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公司未将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标签等向食品药物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第八十一条第三款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九)项3特殊食品生产公司未按规定建立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营,或者未定期提交自查报告第八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物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如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食品药物监督管理部门8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或者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

15、解决第四十七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一)项39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第五十七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二)项0食品生产公司、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行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4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违背本法规定用水,使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出厂的餐具、饮具未按规定检查合格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或者未按规定在独立包装上标注有关内容的第五十八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二款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如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前款规定予以惩罚4食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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