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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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内民事诉讼的证明原则朱鹏程(法学院 民事诉讼法学 学号:)摘要 国内现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条款体现出了“案件事实清晰、证据的确充足”的民事诉讼证明原则,这种一元化的民事诉讼证明原则的弊端日益显露。国内应当逐渐由一元化的民事诉讼证明原则向多元化的民事诉讼证明原则发展。核心词民事诉讼证明原则;高度盖然性的证明原则长期以来,国内民事证据制度依附于刑事证据制度,统一以公法的价值取向来审视所有案件的证明原则。国内民事诉讼法第7条 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因此学界一般觉得国内实行的是一元制的证明原则,即无论何种案件都是“以事实为根据”,证据规定“的确、充足”,诉讼中对案情

2、的证明要达到绝对真实。为追求案件绝对真实的证明目的而导致大量资源的挥霍,审判实务中法官对裁判民事案件所合用的原则也比较混乱。鉴于此,有必要对国内民事诉讼证明原则进行重新的梳理。一、民事诉讼证明原则的内涵何为证明原则?国内学者从各个角度对民事诉讼证明原则的概念进行了阐释:(1)胡锡庆觉得“:证明规定,又称证明原则,证明限度,是指诉讼中承当提供证据责任的诉讼主体对案件待证事实进行证明需要达到的限度”。1(2)王圣扬觉得“:诉讼中的证明原则是指诉讼中各诉讼主体提出证据对案件状况等待证事实进行证明所应达到的限度(规定)”。2(3)陈桂明觉得:“证明原则,是指诉讼中对案件事实的证明所需要达到的限度或原则

3、”。3(4)王学棉觉得:“证明原则既是裁判者认定当事人主张的原则,也是当事人判断应当将诉讼证明进行到什么限度的原则”。4可以看出,以上学者有关证明原则的界定各有侧重点,然而笔者比较赞同的王学棉的定义,由于其兼顾了当事人与裁判者。民事诉讼证明原则解决的是当事人应当证明到何种限度以及法官审查证据达到何种限度以认定案件事实。对于当事人而言,民事诉讼证明原则有助于其认清证据与否充足、与否达到所规定的证明限度;同步,对于法院而言,也明了当事人双方达到何种限度之证明即可裁判案件。二、两大法系的民事证明原则理论(一)英美法系国家的民事诉讼证明原则1.美国的民事诉讼证明原则美国一般民事诉讼合用“证据优势”的证

4、明原则,何谓“证据优势”?在美国法上是一种非常微妙且难以解释的问题。在美国的陪审团审理案件中,法官要在举证结束时向陪审团解说“优势”的意义,常常使法官感到解说相称困难,即便竭尽全力作了合适的诉讼批示,陪审团也未必能获得真正的理解。为解决实务中存在的证据优势解释上的不统一问题,目前美国各州都旨在通过大量的制定有关“证 据优势”的批示范例,以消除事务中浮现的分歧。从这些批示范例来看,基本上反映了美国学理上的通说,即证据优势不是从物理形态上指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在量上或证人数量上比相对方多,决不能以数量多寡定优劣。从判例来看,美国法院有的采用“也许性”一词来进行解释,即“裁定事实的存在,比该事实的不

5、存在,更为也许;”有的则使用“满意”一词进行注解,即陪审员内心获得满意即属于“证据优势”。2.英国的民事诉讼证明原则英国民事诉讼中的证明必须达到盖然性占优势的原则。“盖然性”是有也许而不是必然的一种性质,或者说一种也许的状态。盖然性占优势的证明是指如果诉讼一方证明其主张的根据与证明另一方主张的根据相比占优势,其主张就可以成立。然而盖然性占优势的证明并不能简朴地觉得只要原告能证明其主张有51%的也许性就可以了,法官在考虑被告的行为与否受谴责时,往往规定原告达到一种较高的证明原则。(二)大陆法系的民事诉讼证明原则大陆法系国家民事诉讼证明原则采用高度盖然性原则。所谓高度盖然性,一方面是指在公开的法庭

6、上通过证据的提出和调查,以及当事人双方的辩论而逐渐形成的证据在质和量上的客观状态,以及这种客观状态所反映出来的待证事实的明确性和清晰性;另一方面,指法官对这种客观状态的结识,即证据的客观状态作用于法官的心理过程而使其达到确信限度。这种证明原则所规定的盖然性限度较高,按此原则盖然性的限度虽然不必达到或接近确然,但也不能仅凭单薄的证据优势对事实作出认定。大陆法系的证明原则与法官的自由心证联系密切,对于多种证据的真伪,证明力的强弱以及认定案件事实方式,法律概不作详尽规定,全凭法官根据“良心”和“理性”来判断证据,没有英美法系证据法中那些诸多的排除规则和例外规则。三、国内民事诉讼证明原则的有关理论(一

7、)客观真实证明原则长期以来,国内在民事诉讼中实行的证明原则和刑事诉讼中实行的证明原则完全相似,即“案件事实清晰,证据的确充足”,但多数民事诉讼法学者已对这一民事诉讼证明原则提出质疑。近年来,国内学者始终坚持以“客观真实说”为证明原则的基本观念,司法实践人员也自觉或不自觉地在诉讼中把“客观真实说”作为指引原则。“客观真实说”觉得,诉讼中看待证事实的证明应当达到客观真实的限度,谋求案件的原貌。受此学说的影响,国内现行民事诉讼法间接体现出了“客观真实”的证明原则,即“案件事实清晰,证据的确充足”。譬如,国内民事诉讼法第64 条第三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算证据”,该款既

8、是对审查证据的形式规定,也是对审查证据的实质规定,形式方面规定审查证据依法定程序进行,实体方面规定全面、客观地对证据进行审核,即规定达到“证据的确”的证明原则。民事诉讼法第1 53 条第一款第三项“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局限性,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第 179 条第一款第二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领实缺少证据证明的”,此两处规定也分别从背面和逻辑构造上对“事实清晰,证据的确充足”这一证明原则作了规定。追求客观真实以还原案件的自身,出发点是值得赞许的。但是,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有着很大的差别,刑事诉讼中有专门的司法机关备案侦查案件事

9、实; 民事诉讼中则由当事人举证证明案件事实,当事人在举证时不可避免地会考虑到自身利益而进行有倾向性的举证,法官又很少去调查收集证据,因此,民事诉讼中法官很难做到彻底查明案件事实,已经查明的事实也很难达到客观真实的原则。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民事纠纷也日益增多,一味追求案件的客观真实已经严重影响解决纠纷的效率,不再适应国内民事审判事务的迫切需要。(二)法律真实证明原则为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法律真实说”形成并逐渐为人们所承认。所谓“法律真实”,是说司法活动中人们对案件事实的结识符合法律规定或承认的真实,是法律意义上的真实,是指具体案件中达到法律原则的真实。法律真实说觉得,老式的“客观真实说”只是一种

10、抱负的司法模式,是无法真正做到的乌托邦,实用性、操作性差,无法及时有效地解决现实生活中诉讼证明的问题。因此,主张用“法律真实”来替代“客观事实”。所谓法律真实,是指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提出的事实与列举证据只要可以达到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规定就应当将这通过法律程序重塑的事实加以认定,作为判断根据。法律真实证明规定比较注重法官在审查、判断、认定证据时的主观能动作用,但这种作用决不是随意的,它要以证据材料为基本,并严格受多种证明制度、规则的制约和评价。从此意义上讲,法律真实证明规定下的证明活动,仍具有很强的客观性,可以进行规范和控制。(三)相对真实说的证明原则 相对真实说觉得,人们对客观世界的结识只能达到

11、一种相对真实的限度,被证明的案件事实不也许完全是实际发生的客观事实:诉讼证明既是一种结识活动,又是一种诉讼行为,因而除应遵循结识活动的普遍规律外,还应当接受法律程序和证据规则的调节和制约; 结识自身的相对性和证明的特殊性决定了人们所结识的案件事实不也许达到与客观存在的案件事实完全一致、绝对真实的限度。具体到民事诉讼中,诉讼证明只要达到对与案件的解决故意义的事实情节被证明清晰即可,这种证明清晰以满足对的解决案件的需要为原则。基于结识的相对性原理,民事诉讼的证明原则应当是: 主观上可以概括为“法官内心确信无疑”,客观上可以概括为“最大限度地符合或接近案件客观事实”。 4以此学说建立起来的原则被称为

12、“相对真实性”的证明原则。(四)高度盖然性的证明原则高度盖然性,又称为有说服力的盖然性生活需要的确信度等等,是指一项事实主张具有非常也许的盖然性,一种理性的人不再怀疑或者看起来其她的也许性都被排除了,这种状况足以形成法官的心证。5这种证明原则不规定达到客观真实的那种绝对的限度,而是通过经验法则,综合对证据的审查,让法官不再怀疑“事实就是这样”,同步一般人也会觉得“事实就是这样”。根据国内民事审判的实际状况,最高人民法院早在 4 月 1 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简称规定) 第 64 条“审判人员应当根据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根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

13、运用逻辑推理和平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成果”,这一表述体现出了法官自由心证的证明规则和“高度盖然性”的证明原则; 规定第 73 条第一款“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根据否认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状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与否明显不小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这阐明,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的证明原则或称为“高度盖然性占优势”的证明原则在国内的司法解释中已经得到确认。四国内民事诉讼证明原则的完善(一)从“客观真实说”走向“法律真实说”英美法系国家在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盖然性占优

14、势”的证明原则,大陆法系国家则规定了“高度盖然性”的民事诉讼证明原则。无论是盖然性占优势的证明原则,还是高度盖然性的证明原则,都体现了主观结识与客观真实状况的无限接近,但又不等于客观真实的思想,两者在本质上没有差别,在对证明原则的结识上有一定的相通性。即在不必极端苛求客观真实的前提下,两者均承承认依优势证据原则来看待证事实作出判断。改革以往的旧观念,承认诉讼证明具有相对性不也许是追求绝对的完全的客观真实,是一种事实求是的科学态度,也符合国内民事审判实务的最新规定。(二)建立“高度盖然性”的民事诉讼证明原则司法实践证明,国内诉讼理论和实践所坚持的“客观真实”诉讼证明原则有其自身无法克服的弊端,因

15、此,重构民事诉讼证明原则已成为现代证据制度改革、保证司法公正和提高司法效率的核心。那么,该如何去构建呢?笔者觉得以发展完善了的高度盖然性证明原则为国内民事诉讼证明原则。理由如下:1.确立高度盖然性民事诉讼证明原则的立法根据民法通则中几类特殊侵权行为合用过错推定原则的规定,通过转移原告举证责任减少了证明原则。如果被告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则法官可直接据此判决被告承当责任。这重要是由于,此类案件发生因素的复杂性,原告很难证明其所受损害与被告的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而之因此规定举证责任倒置,恰恰是以高度盖然性的证明原则为根据的,由于,根据社会的一般经验和既有的科学知识,原告的损害事实有非常大的也许是被告

16、的某种不恰当行为所引起的。现代民事诉讼制度的确立,在诉讼证明原则上,更是挣脱了客观真实的束缚赋予法官在具体的案件中根据“心证”确信案件事实与否得到证明的权利,如民事诉讼法第67条规定:“通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2.确立高度盖然性民事诉讼证明原则的理论根据马克思主义结识论由三个基本的理论要素构成,一是反映论,即物质决定意识,意识是物质的反映;二是可知论,即思维与存在具有统一性,人类的结识能对的的反映客观存在;三是辩证论,即人类的结识是一种从相对真理走向绝对真理,接近绝对真理的动态的无限的过程。而国内老式的证据理论对辩证唯物主义民事结识论的理解在于片面强调了结识论的反映论和可知论,却忽视了结识论的辩证法,曲解了绝对真理与相对真理的辩证关系。坚持审理每一种案件都要做到“客观真实”显然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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