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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唐代的婚姻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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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唐代的婚姻法律制度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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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诚信承诺书 1毕业论文 2-14中英文摘要及关键词 2一、唐代婚姻制度的概述 2(一)唐代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则 3(二)唐代婚姻制度的特点 4二、唐代婚姻成立的基本内容 6(一)唐代婚姻成立的概念 6(二)唐代婚姻成立的要件 6(三)唐代婚姻成立的法律效力 8三、唐代婚姻解除的适用 8(一)唐代婚姻解除的概念 8(二)唐代婚姻解除的种类 8(三)唐代婚姻解除的效力 10四、唐代婚姻制度对当代立法的借鉴 10(一)对唐代婚姻制度的评析 11(二)唐代婚姻制度的优秀制度成果在当今立法的传承 12 (三)唐代婚姻制度的不足对当代婚姻制度的教训..............................................13五、结语............................................................................................................................14参考文献 14论唐代的婚姻法律制度[摘 要]唐代是中国历史上最辉煌的朝代政治、经济、文化都达到了前所未有的巅峰状态,法律更是尤其完备,其中婚姻制度最为典型。

唐代婚姻制度的立法有一定的原则,特点鲜明,在婚姻成立和婚姻解除两大主要内容上有严格详细的规定现代法律在完善婚姻制度的过程中可以参照唐代婚姻制度中的优秀制度成果加以借鉴,同时认清唐代婚姻制度服务于封建社会的本质,辨别出唐代婚姻制度中的缺陷并予以摒弃[关键词] 唐代;婚姻;礼制;法律制度 [Abstract] The Tang Dynasty is the greatest dynasty in Chinese history. Its politics, economy and culture had reached an unprecedented state, and the law is especially perfect. Its marriage system is the most typical. The Tang Dynasty had the certain principles and distinctive features in the legislation of marriage system with strict and detailed rules on the two major contents of marriage establishment and dissolution of marriage. Modern law system can learn excellent achievements of the marriage system in Tang Dynasty in order to make process in the marriage system. Moreover, we have to recognize that the fact of the marriage system in Tang Dynasty is in the service of the feudal society. And we have to get rid of these backward parts in the system of marriage in Tang Dynasty . [Keywords] Tang Dynasty;Marriage;Ritual Law;Legal system唐代的农业手工业发达,外交关系良好,军事先进,文坛人才辈出,社会发展迅猛,社会的各项法律规定更是尤其完备,婚姻法制也得到了重大的发展。

唐代作为宗法制封建社会,婚姻制度受礼的约束,社会等级森严,导致婚姻缔结的不平等性突出唐代婚姻的成立有着严格的规定,婚姻解除也在前人的基础上完善了法条唐代婚姻法在封建法律中最为典型,认真研读唐代设立的婚姻法,发掘当时婚姻制度的特质,可以使我们汲取到相关经验从而对现在的婚姻法律制度的探索学习给予帮助一、唐代婚姻的法律制度概述西周伊始,封建社会一直以宗法制为核心社会制度,唐代的婚姻法律制度就在宗法制的影响下形成并发展成熟婚姻关系是人类社会文明的产物,家庭是由婚姻关系组成的个体,社会由一个个家庭构建而成婚姻制度有助于人们积极践行法律,深入了解社会法规和行为准则婚姻法律制度是社会法制的一块基石,一块块基石构架了整个社会法度封建社会立法深受儒家思想的影响,伦理观念根深蒂固,这些都集中体现在唐代婚姻法律制度上一)唐代的婚姻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婚姻制度经历了数千年的演变却一直未能以独立的样貌记载于史册呈现给世人,但各种古代法律关于婚姻制度方面的立法和规定,一代接着一代不断继承,使得婚姻法律规定逐渐有了完整的体系和框架唐代法律中关于婚姻的立法是对中国封建社会过往朝代对婚姻法制规定的最出色的集合,它整合、完善并发展了封建社会婚姻法律制度。

中国封建社会法律制度包含婚姻制度在内都受到礼制思想、男女不平等观念和宗法制制度的影响,所以唐代婚姻制度的立法也受这三方面的影响1.宗法指导原则古代从西周开始到清朝结束,延续的是以统治者的权力为中心的思想,社会的规则、法度是统治者决定的,是为了巩固统治者权力而出现的产物,法律服从于统治者的权力以统治者的权力为最高点,权力层层削弱,形成三角形式的权力体系,这种政治权力阶梯式的结构逐渐演变成宗法制这一制度体系,数千年的中华文明社会体制从未跳出这一固定体制宗法制的核心思想是家庭和国家为一个整体,在宗法制领导下,中国封建社会的法律不断摸索前进,婚姻法方面的规范也在不断地进步家庭是国家的组成部分,国家是社会维持稳定的工具,国家因为追求长治久安,兴盛不衰,所以赋予并认可家庭中做主的家长和由数个家庭组成的家族中的领导者族长有能够管理家庭秩序的权力;家庭作为国家和社会的主要组成部分,可以是法律主体,受到一个人犯错,全族人齐受罚的连坐法的约束;国家法律也认同家族中的家法家规、族法族规的效力与其效力相当所以,家法与国法从根本上都是一样的,区别的只有具体规定和一些细化的规则宗法制领导下的婚姻制度完全遵循儒家思想提出的伦常来设立,例如子女的婚姻交由家长决定,婚姻成立的仪式需要遵从礼法等。

从伦常规范婚姻关系的角度看,可以发现唐代婚姻制度的设立与发展也接受宗法制的指导2.礼法结合原则从春秋战国时孔子提出儒家思想,到西汉的“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儒家思想早已深入封建社会方方面面儒家思想所推崇的礼成为中华文化的主心骨,礼法相结合是中国法制体系建设的显著特征最表象的礼体现在祭祀程序仪式上,后来变成了统治者推行的符合自身意志、与国家治理相匹配的行为准则,进一步被各任统治者不断翔实使其具有法律效力礼规范到了民众生活中方方面面,内容详尽儒家推行政教合一,唐代的君主们在修缮法律,丰富法律内容的过程中,一直从未间断推行儒家所倡导的法制观点,探索儒学中认为的法律制度的根本唐代整个社会法治的建设完全以儒家法学思想为整个框架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儒家思想认为以礼为基础并且辅以刑法是立法的基本原则推行礼是将君主的意志更加完整地传达给民众的过程,律法中规范民众行为的刑事处罚是为了使礼能够更加深入人心,以达到稳固社会的目的婚姻法律制度在唐代完全是以礼为根本指导思想,婚姻关系中任何一环,不管是婚姻的确立或终止,还是婚姻中的人身与财产关系问题,都可以通过礼制的规定进行解决3.不平等原则不平等体现在封建社会每个角落,唐代也必然如此。

所谓的尊卑有别,正是标志性的不平等在婚姻法律制度中,不平等原则体现在各个层面从统治者的婚礼到统治者所在整个阶层的婚礼与士这一阶级的比较,从农民到商人这阶层间婚礼的比较,可以深刻感受到等级差普遍存在于社会中,有了阶级差就会有不平等性男女有别”和“夫为妻纲”是中国古代礼教宗法的重要法律思想[1]唐代的女性和男性在婚姻关系中也处于不平等的地位这种不平等性表现在方方面面,如夫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不平等,在婚姻关系乃至家庭关系上的不平等[2]除了自身婚姻关系中体现的不平等,唐代的女性和女性之间地位也不平等,各自丈夫家族的地位,丈夫亲属们的地位都代表着这些女性的地位,嫁入夫家的阶层不同,地位也不同,不平等原则在此体现唐代是一夫一妻制,可以娶妾,妻子只有一位,妻子的身份与妾的身份地位大不相同,这也是不平等的体现4.同姓、同宗、亲属不为婚的原则同姓、同宗、亲属不为婚的这种原则,顾名思义,是指不和与自己姓氏相同,不和与自己宗族相同,不和与自己是亲戚关系的人互相缔结婚姻,这是典型的为了优生优育和后代的良性发展演变出的一种不复杂的做法这个原则体现出了宗族之间的伦理道德维护,更集中体现了宗族内部等级制度的维护这个原则也有助于家长通过婚姻关系与异姓贵族、权贵紧密联系,提升家族地位。

二)唐代婚姻法律制度的特点中国古代社会发展到唐代,封建君主专制制度趋于完善,封建制度的完善使得社会等级制度的特征愈发鲜明,婚姻法律的逐步发展就是为了维护森严的等级制度,维护封建社会的稳定,巩固统治者的权力在唐代,平常民众不能与当时社会规定的低贱民众互通婚姻,士大夫们不能与寻常百姓家互通婚姻,一旦违背这一社会法则,双方就必须被强制离婚,还有相应的刑罚来约束他们封建社会婚姻关系中,女性地位是极其卑微的,即使在相对开明的唐代,女性也是家庭中的弱势一方男性地位尊贵,女性地位渺小这种观念贯穿于封建社会中每一个家庭,归根结底,是统治者奉行的三纲五常对民众造成的影响丈夫是妻子的纲领、核心,妻子是服务于丈夫的,这是社会的准则和标准婚姻关系中双方并不是平等的,丈夫占有绝对主导权,虽然一位男性只能有一个妻子,但社会许可男性可以继续娶妾两个人不一定是出于自愿而成立婚姻关系,唐代法律强制要求子女们的婚姻是由家族的家长作出决定1.显著的伦常性唐代既然推崇儒学,那儒家推行的礼制教化必定是唐代整个社会的行为准则,道德规范婚姻法律关系受到礼法的束缚,婚姻关系的成立要循礼而行,婚姻的成立对象要根据伦理的要求进行选择,婚姻的流程也要依据礼的有关规定来走。

婚姻关系各方面,从局部到整体,事无巨细,都按照礼法和伦常严格执行2.等级特殊权利公认性唐代法律贯彻实行了严格的等级制度,并渗透进婚姻法律制度中,婚姻制度明确列出丈夫在婚姻家庭中有绝对的地位,男女在婚姻关系中有着等级差妻子没有服从丈夫,单方面擅自离婚是违法的,会受到刑罚处置男性与女性之间在法律地位上有很大的差别,女性未出阁前需要听从父亲的教导,嫁给丈夫后丈夫做主,丈夫去世后服从儿子的决定统治者和被统治者之间的差别自不必说,普通民众和为奴、婢的人之间的身份差异也很明显,这两个阶层之间缔结婚姻是不被允许的,私下里缔结婚姻要被问罪3.国家强制力突出性封建社会维持稳定的重要法律手段就是严苛的刑罚,民众只要犯法,一律量刑加以处罚,这种手段强调了国家法律的权威唐代婚姻制度将刑罚运用到解决婚姻纠纷争议中,可以看出国家干涉力在婚姻制度中是极强的唐代婚姻法律管辖范围很广,小到夫妻间婚姻关系的处理,大到亲戚之间发生的暴力事件都有相应的管制和处罚双方对于婚姻的约定是有法律严格规定的,女性这一方对婚约不满或者因为其他原因想退婚,不继续履行婚约的,整个宗族都会连带着受杖刑的处置,男性一方面不履行婚约的话,宗族不会一起被处罚,但是当时给女方下聘的财产是不可以拿回去的。

违背成婚规定成立婚姻关系的,法律会视情节轻重量刑处罚,情节较轻的处杖刑,情节严重的会实行绞刑,相当苛刻古代讲孝道,当家族里直系两代的亲属去世了或者犯事在牢中时,两人是不可以结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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