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治与法治的关系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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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治与法治的关系辨析 长期以来,有关儒家强调人治而反对法治的说法,始终占据着学界主流,对此,尚需仔细辨析。 主张人治反对法治的一种典型是西晋时的大臣杜预。她曾经参与泰始律的制定,强调法律应当简约直白。“法者,盖绳墨之断例,非穷理尽性之书也。故文约而例直,听省而禁简。例直易见,禁简难犯。”晋武帝令杜预制定考课黜陟制度,杜预则觉得,治理国家靠人而不能靠法。“夫宣尽物理,神而明之,存乎其人。去人而任法,则以伤理。”人治是主线,法治会导致恶性循环。“简书愈繁,官方愈伪,法令滋章,巧饰弥多。”因此,杜预抗命不从,反对制定考课法令,而是主张各级长官充足发挥人的作用,各考下属,每年把自己的下属按照优劣排出顺

2、序,合计六年的排名顺序,决定升降迁置(晋书?杜预传)。 大体上,古代学者主张法治反对人治,以法家最为典型,韩非把这种法治思想推到极端。而儒家多是主张人治的,杜预只是其中之一。从战国的荀子提出“有乱君无乱国,有治人无治法”,始终到明清之际的王夫之主张“治惟其人,不惟其法”,反映出儒家的治国思路。今之学者,往往把这种主张一概划入与法治对立的人治范畴,乃至加以批判,觉得这种人治思想阻碍了社会的发展进步。 然而,人治和法治与否就像有些学者想象的那样,是一种非黑即白的排斥关系?主张法治最为激进的韩非,同步又承认术和势的作用,难道用术就不是一种人治?反过来,提出“有治人无治法”的荀子,恰恰是儒家各派分支中

3、对制度作用最为强调的,从她对礼的注重就可看出这一点,难道隆礼就不是一种法治?由此我们可以进一步追问:把人治与法治对立起来,是不是有点简朴化了? 就拿反对制定考课法令的杜预来说,她反对“去人而任法”,却并不主张“去法”。她所主张的六年合计优劣以定黜陟,仍然是一种法治,但是是一种简朴易行的法治而已。杜预的观点是:“今考课之品,所对不钧,诚有难易。若以难取优,以易而否,主者故当准量轻重,微加降杀,局限性复曲以法尽也。”大意是,考课官员十分复杂,官员职责千差万别,衡量起来难易不等,如果简朴按照制度规定,很有也许难以考核的就轻轻放过,而容易测定的就抓住不放。这就全靠主管官员用心衡量,区别状况灵活解决。要

4、在法令之上赋予实行弹性,不也许严格执法就万事大吉。再拿提出“有治人无治法”的荀子来看,她一方面主张人治,觉得君主的表率作用最重要,“君者仪也,民者影也,仪正而影正。君者盘也,民者水也,盘圆而水圆。”(荀子?君道)另一方面又说礼制是国家主线,“礼者,治辨之极也,强国之本也,威行之道也,功名之总也。王公由之,因此得天下也,不由,因此陨社稷也。”(荀子?议兵)显然,人治与法治在荀子那里是缺一不可的。 有关人治与法治的关系,北宋苏轼所论最为透彻。她在应制举上两制书中,先强调事、人、法、时的优先顺序,说:“治事不若治人,治人不若治法,治法不若治时。时者,国之因此存亡,天下之所最重也。”但她又强调,“夫时

5、者,岂其所自为邪?王公大人实为之。轼将论其时之病,而觉得其权在诸公。诸公之所好,天下莫不好。诸公之所恶,天下莫不恶。”显然,事要人做,人要有法制准绳,而法制要顺应时势,时势的掌握在王公大臣。由人到法,再由法到人,并不是简朴的人法对立。苏轼觉得,北宋的问题在于守法过度,“天下莫不趋于法,不敢用其私意,而惟法之知。故虽贤者所为,要以如法而止,不敢于法律之外,有所措意。”然而,这种守法过度表面上有助于国家,实质上却扭曲了法制的作用。因此,苏轼的结论是:“夫人胜法,则法为虚器。法胜人,则人为备位。人与法并行而不相胜,则天下安。” 任何法律制度,都要靠人来制定和运营,把人治与法治对立起来,有也许浮现两个

6、弊端。那种完全依赖人治而反对法治的做法,会使法律制度变成虚置的摆设;然而觉得只要奉法守令就可以安然无事的思路,会产生对人的主体性和能动性的否认。由此,苏轼批评宋朝,并以汉唐作为比照说:“今自一命以上至于宰相,皆以奉法循令为称其职,拱手而任法,曰,吾岂得自由哉。法既大行,故人为备位。其成也,其败也,其治也,其乱也,天下皆曰非我也,法也。法之弊岂不亦甚矣哉?”这一辨析,值得今人深思。 在全无法制、完全由长官意志支配政务的状况下,强调法制建设具有必要性;但在有了法制框架的状况下,只讲严格守法,就有也许适得其反。更进一步,如果寄但愿于用制度来解决所有问题,本质上是一种不负责任。三聚氰胺奶粉事件浮现后,

7、质检部门就有一种说法,由于奶粉国标在此前没有三聚氰胺的检测规定,因此才不能及时发现其危害,解决问题的措施是赶紧修订国标。这种说法表面有理,却全然不顾国标的真正用途。任何国标,不也许把世界上的一切有害物质都列入检测范畴。执行国标的部门,必须精的确现国标的立法目的,而不是死守国标条文。多种制度无不如此,寄但愿于用制度变化现实,必须与人为努力、尽责尽心结合起来,并且要由人来驾驭制度。杜预觉得去人而任法会“伤理”,宋明理学把“天理”置于“国法”之上,用意就在这里。儒家在治人和治法之间强调“治惟其人,不惟其法”,实际是强调由人确立制度的价值准则,制度要为实现人的价值准则服务。只有制度激发善行、善意支配制度,才会形成人治与法治之间的良性循环。厘清两者的关系,方可堵住借法治不完备推卸责任的暗道,防备制定制度和实行制度之中的歹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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