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人事代理工作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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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院人事代理工作暂行办法1.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人事管理体制改革,转换用人机制,拓宽 用人渠道,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校医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人事代理是指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与学校或校医院签 订聘用劳动合同人员,其人事、档案关系由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代为管 理的聘任制度。第三条 人事代理类型:分为校聘、院聘两种类型。(1)校聘:在学校岗位设置数范围内,由学校聘用的人员。(2)院聘:经学校同意,由校医院聘用的人员。第四条 人事代理范围:(1)应聘医疗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2)校医院同意人事代理的其他人员。2. 第二章 校聘人事代理第五条 选聘条件:(1)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热

2、爱祖国,拥护共产党的领导,忠 诚党的教育事业,作风正派,品行端正,在校期间未受过任何纪律处 分。(2)学习成绩优秀,身体健康,仪表端庄,口齿清晰,具有较 强业务能力和文字语言表达能力。(3)学历、职称、年龄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研究生学历,年龄28周岁以下; 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研究生学历,年龄36周岁以下,中级 职称; 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年龄36周岁以下,二级以上医院工作 8 年以上; 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年龄45周岁以下,副髙级以上职称。(4)校聘岗位仅限临床医生岗位。第六条 选聘程序: 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和学校的有关规定,程序包括发 布公告、组织报名、资格

3、审核、面试、笔试、公示、体检、签订合同 及就业协议等程序。第七条 聘用待遇。(1)在聘用合同期内,纳入学校同类在册人员管理,享有同等 的权利,包括职务职级晋升、保险福利、职工民主政治权利等。(2)在聘用合同期内,与同岗位同类在编在册教职工享受同等 工资待遇,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交通补贴等。(3)聘用期间,其子女上学与在编在册教职工同等对待,不参 加学校住房分配。(4)聘用期间,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照参保机构有关规定, 享受相应社会保险待遇。(5)每个聘期为三年,初次聘用人员试用期为六个月,连续两 个聘期后,如果双方同意续聘,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相关规定,可签订无固定期

4、限劳动合同;两个聘期满后,聘期内年度 考核合格,综合表现优秀的人事代理人员,学校将根据编制等实际情 况,按一定程序和比例考察后,择优报上级部门审批核准转人学校事 业编制。3. 第三章 院聘人事代理第八条 选聘条件。(1)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热爱祖国,拥护共产党的领导,忠 诚党的教育事业,作风正派,品行端正,在校期间未受过任何纪律处 分。(2)学习成绩良好,身体健康,仪表端庄,口齿清晰,具有较 强业务能力和文字语言表达能力。(3)取得全日制国民教育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年龄不超过36 周 岁。(4)符合选聘岗位的其他条件要求。第九条 选聘程序。参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选聘结果

5、 报学校人事部门备案。第十条 聘用待遇。(1)实行协议工资制。学校聘用的人员工资参照学校工资标准 体系执行,校医院聘用的人员工资参照医院聘用人员工资标准体系执 行。2)聘用期间,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照参保机构有关规定, 享受相应社会保险待遇。参保所需费用,单位承担部分按工资经费渠 道由学校或校医院承担。(3)每个聘期不超过三年,初次聘用人员试用期为六个月,连 续两个聘期后,如果双方同意续聘,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 同法相关规定,可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4. 第四章 服务与管理第十一条 按照学校相关程序办理。5. 第五章 考核与退出机制第十二条 按照学校相关程序办理。6. 第六章 附则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校人事处和校医院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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