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审批工作规则(黑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行政许可事项申报指引第1号) 一、行政许可事项申报程序(一)小额贷款公司设立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由省金融办通过黑龙江政务服务网(以下简称网上)受理申请人材料,并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实行一次性审批 (二)小额贷款公司变更小额贷款公司股权转让、变更注册资本事项由省金融办通过网上受理申请人申报材料,并实行一次性审批变更公司名称、变更组织形式、变更住所、变更业务范围、变更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司章程、公司合并等事项由市(地)金融办(局、中心)受理申请人变更申报材料,并实行一次性审批二、省金融办行政许可事项审核工作流程小额贷款公司行政许可事项审核实行统一受理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公示公开制等制度一)受理省金融办通过网上受理行政许可事项申报材料,自申报材料接收之日起,在规定时限内,依照行政许可事项申报指引的申报材料目录及有关政策规定要求,对申报材料的齐备性、合规性进行审查需要补齐要件的,通过网上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应在20个工作日内补齐材料,否则视为自动放弃符合条件且材料齐全的,正式受理申请。
不符合条件或材料不齐的,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由省金融办将决定通过网上告知申请人二)初审省金融办负责审批处室工作人员依据行政许可事项申报指引及有关政策规定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需要补正的,通过网上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具体补正要求,申请人应在30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完成补正,否则视为自动放弃三)审查省金融办负责审批处室负责人结合初审情况,依据行政许可事项申报指引及有关政策规定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四) 真实性踏查和征询相关单位意见必要时省金融办可以直接或者委托相关市(地)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的有关内容进行实地核查,申请事项涉及相关专业问题的,可征询相关单位、专家的意见五)审核 省金融办分管领导对申报材料和审查程序进行审核 (六)公示省金融办对拟做出的决定进行公示七)审定省金融办主要领导作出准予批准或者不予批准决定,由负责审批处室负责盖章省金融办批准后,申请人向省金融办通过邮寄方式报送申报材料原件一份三、审核时限受理后15个工作日以下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一)审查部门出具反馈意见日至收到符合要求的书面回复意见日二)审查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核查,或者对有关举报材料进行核查,自作出核查决定日至核查结束日。
三)审查部门就申请事项进行真实性踏查和征询相关单位意见日至收到回复意见日四)审查部门因法律、法规、政策调整等原因中止审查,自通知申请人中止审查日至通知恢复审查日省金融办将根据行政许可事项审核工作的实际情况,适时对审核工作的具体流程予以调整优化附:《审批流程图》审批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