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东方烧烤餐饮有限责任公司特许经营加盟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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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東方餐饮有限责任公司DongFang eat & drink Ltd.请在此写文件名 延边东方烧烤餐饮有限责任公司特许经营加盟合同特许方:延边东方烧烤餐饮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方)登记注册地址:营业执照注册号:经济性质:法定代表人:委托签约人: 身份证:公司地址:电话: 传真: 邮编: 开户银行名称:开户银行账号:被特许方: (以下简称乙方)注册登记地址:营业执照注册号:经济性质:法定代表人:委托签约人: 身份证:公司地址:电话: 传真: 邮编: 甲方为推广其先进烧烤经营理念,推出“东方昇”特许经营,乙方有意加盟“东方昇”连锁经营。为规范甲、乙双方经营行为,明确甲、乙双方在特许经营上的权利义

2、务关系,减少商业风险,实现各自经营目的,甲、乙双方特订立本合同,共同遵照执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合同提及的特许经营是指:甲方授权乙方在 (地点)使用甲方商号、商标及其他经营技术资产开设“东方昇” ,其营业面积为 平米。乙方承诺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甲、乙双方的约定开展“东方昇”加盟店的经营与管理。第二条 乙方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参加本特许经营活动,应保证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特别是有关资格准入、社会利益、财务税收以及商业诚信的要求。第三条 乙方不是甲方的代理人、买卖代表,也不是甲方的雇员或合伙人,除加盟关系外,双方之间不存在任何的共同投资、代理、雇佣、承包关系。甲方对乙方出现的任

3、何超越经营范围以及其他不法、不当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不承担任何责任。乙方聘请的员工也不是甲方的员工、代理人,甲方对乙方的劳动关系及员工行为不承担任何责任。除事先取得甲方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具备有代甲方或为甲方而发生任何行为的权利,无权以甲方的名义签订合同或作出承诺,从而使甲方在任何情况下对任何第三人承担责任或负担费用、承担义务。第四条 乙方加盟“东方昇”连锁经营应由乙方或乙方法定代表人亲自经营。第五条 在合同履行期间,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经营指导及相关服务,各项服务内容详见第六章有关约定。第六条 甲方在乙方所属的开业地点半径两公里范围内,未经双方协议,不得再授予第三方相同的权利(开业地点半径两公里范

4、围,以当时开业地点最近道路的车行距离为测量标准),如甲方违反本条款,则无偿退还乙方全部加盟金。第七条 甲方应提供乙方开办特许加盟店时所需的证明材料,以及全套的企业企业识别系统和全套的经营管理资料。乙方应依甲方提供的吧台员工手册、厨房员工手册、大堂员工手册、店长手册、设备使用手册、工作规章制度、门店工作职责、开业所需各项原物料明细表等确实执行,未经甲方许可不得做任何变更。第八条 乙方提供开业地点的租赁合同、有效身份证复印件,乙方营业执照申请完成时,应提供复印件,以利甲方备案。第九条 甲方视营运状况主动与乙方联络协助处理门店相关问题,随机安排督导员至乙方门店协助乙方执行产品品质控管及物品操作是否正

5、确。第十条 甲方不定时开发新产品,以适应市场竞争,并应将技术转移乙方。第十一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人员上岗前的专业技术咨询,不定期提供咨询服务及辅导工作如因人员辅导需另行收费,应事先以书面形式告知乙方。第十二条 甲方负责“东方昇”整体品牌的宣传、组织促销以及新品研发工作。因新品、新菜单上市或市场更新等其他原因,乙方需配合甲方及时更新相应的机器设备和器皿、工作制服等,以保证甲方的品牌统一性。第十三条 甲方为顾及被授权于“东方昇”商标使用权的完整一致性,有权以各种形式随时对乙方的服务质量和产品提出限期整改的要求,在业务指导中,协助解决生产经营中的管理和技术问题。第十四条 甲方有权指定乙方安装POS系统

6、(即POS机餐饮管理系统软件)的品牌和版本,并另行签订POS系统合约。乙方在合同期限内,按甲方规定每日定时上传POS机营业数据,以便甲方更好的进行经营指导。第十五条 乙方自行负责办理开办被授权企业所需的一切手续及相关证件,同时具备开业经营条件。第十六条 乙方与被授权经营活动中及开业地点中的违法行为应由乙方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第十七条 乙方于合同有效期间,不得私自印刷带有“东方昇”商标的有价赠券、消费卡、贵宾卡、台卡或促销所用的海报,如违反规定,乙方应负责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和相关赔偿。第十八条 乙方在合同有效存续中,应及时足额缴纳各项应付款项。第二章 知识产权第十九条 甲方承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

7、,授予乙方在加盟店及加盟店经营活动中使用“东方昇”图形、文字以及图形文字组合的商标、商号、标志、记号、标签、招牌以及灯箱等营业形象标识的权利。第二十条 甲方授权乙方使用“东方昇”营业形象标识的期限合同为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到期后如甲乙双方续签合同的,甲方将继续授权乙方使用“东方昇”营业形象标识。第二十一条 乙方承认“东方昇”营业形象标识为“东方昇”加盟店统一的营业形象象征,属于甲方所有。乙方将按合同使用、保护营业形象标识。第二十二条 乙方承诺除为经营需要而向其员工传授上述经营技术资产外,不向第三人披露、传递、许可使用、帮助模仿等。第二十三条 乙方保证其员工在接受加盟活动及加盟经营有关的信息前已负

8、有保密义务,乙方对其员工披露或使用信息负完全的责任。本合同的第十九条、第二十条提及的营业形象标识、经营技术资产可形成文字、图标或已经形成文字、图表等的,甲方对此享有著作权;经营技术资产申请专利或商标的,甲方为专利或商标申请权人或专利权人。乙方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不得侵犯甲方知识产权。第二十四条 若本合同终止或解除的,不论终止或解除的原因为何,乙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使用甲方的商标、商号、营业形象和经营技术资产。第三章 经营场所选址和装修第二十五条 乙方应就经营场所的选择进行地理位置状况、交通状况、商务发展状况等问题的可行性

9、调查,并向甲方提供调查结果和依据。第二十六条 店面规划设计必须由甲方设计师提供。若按约定由甲方提供装修服务的,甲乙双方另行订立装修合同。第二十七条 乙方在本合同履行期间需变更经营场所,必须提前一月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提供新的选址方案及搬迁方案,经甲方确认后方可变更。地点变更涉及店面装饰、装修的,甲乙双方按照本合同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五条之约定办理。甲方对该经营场所变更的确认不能免除乙方按照法律规定向有关主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义务。第二十八条 乙方因业务发展需追加建店的,其开业相关手续仍须重新由甲方予以确认,双方另行签订特许经营合同。第四章 费用第二十九条 甲方或甲方指定的人向乙方收取的费用主

10、要包括:1、 加盟费:30万元整(小写:¥ 300,000元整)2、 培训费:5万元整(小写:¥ 50,000元整)3、 经营保证金:10万元整(小写:¥ 100,000元整)4、 品牌使用费:1万元/月(小写:¥ 10,000元/月)5、 设计费:5万元整(小写:¥ 50,000元整) 6、 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物料购置、广告宣传分担金、滞纳金、补偿费等本合同有关条款提及的费用以及甲、乙双方另行签订的从属合同中提及的费用。第三十条 乙方应当自本合同签署当日内向甲方支付加盟费人民币 30 万元整(小写:¥ 300,000元整 ) 。第三十一条 无论本合同因何种原因终止或解除,包含但不限于履行

11、期满、中途终止、解除或其他理由未能履行完毕,乙方支付的加盟费均归甲方所有,不再退还乙方。第三十二条 本合同履行期间,作为使用甲方标识的代价,乙方应当自 年 月 日起向甲方支付品牌使用费,品牌使用费的支付标准为:一年一支付,先付后用,并每年在即将到期前一个月支付。第三十三条 乙方应当自签署本特许经营合同当日内向甲方一次性支付经营保证金人民币:拾万元整(小写:¥ 100,000元整)。乙方在经营加盟店期间,如有违法违纪、违反本合同等规定,经营保证金不予退还或部分不予退还。甲方扣除乙方经营保证金并不免除乙方按前述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责任。因乙方违反前款约定被扣除经营保证金后,因当在当日内将经营保证金补

12、足。乙方不能按期补足经营保证金的,按本合同第三十六条之约定实行,直至补足或者甲方依约解除本合同为止。经营保证金在合同终止或解除,乙方已清偿全部债务后由甲方无息返还。第三十四条 乙方应当自签署本特许经营合同当日内向甲方一次性支付新店开办人员培训费人民币:伍 万元整(小写:¥ 50,000元整)。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第六章规定承担开业辅导期内甲方派驻人员车费、伙食、住宿等费用。第三十五条 乙方应当自签署本特许经营合同当日内向甲方一次性支付设计费人民币:伍 万元/店(小写:¥ 50,000元整)。甲方为顾及整体门店形象,要求乙方于开业场地的建筑设计、灯箱、室内布置形象墙(详见附件)由甲方指定的设计师统

13、一设计,乙方购置、租赁经营场所以及工程装修、工程监理、店面装饰、购买设备、用具、器具、招牌等物品的资金全部由乙方自行解决。第三十六条 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本合同的附件、本合同的从属合同约定和(或)规定,按期向甲方支付各项款项。若乙方逾期未支付的,甲方有权停止辅导程序、停止发货,并将用经营保证金抵充。乙方收到抵充通知后,需在7个工作日之内将保证金补足,若乙方逾期不将保证金补足,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不再退还保证金。第五章 物流配送第三十七条 为保证“东方昇”各加盟店的质量标准,降低经营成本,乙方所需的原材料、厨房半成品、成品、设备和器具等必须从甲方购买(简称:物料)。第三十八条 乙方应定期对库存物料

14、进行盘点,准确把握库存情况,研究掌握规律,合理控制库存量。第三十九条 因乙方使用擅自采购的物料而影响产品及服务质量的,乙方自行承担相应的责任;如产生的后果严重,影响甲方商业信誉的,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一定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第六章 培训与管理第四十条 为维护“东方昇”加盟店产品质量、服务质量的统一性,乙方的营业方法必须遵守甲方的要求和标准。甲方承诺将定期或不定期地以书面和其他形式向乙方提供下列业务指导、信息及相关服务,帮助乙方实施标准化管理:1、 提供为期一个月的开业指导;2、 定期举办吧台和厨房培训及店长或店东会议,传授一定的经营技巧、实际操作技能;3、 传授及强化产品和服务标准说明;4、 共享有关市场调研信息及市场分析数据;5、 其他乙方需要甲方提供的指导与服务。第四十一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上述培训、指导与服务时,甲方及甲方委派至乙方的人员所发生的费用,如伙食、交通、住宿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第四十二条 甲方对乙方的开业辅导期为一个月,乙方派出最多不超过20人的团队来甲方接受全面经营管理标准化的培训工作,培训人员包含店长、店长助理、各级组长和部分员工;乙方至甲方的培训人员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薪资、交通、服装等)由乙方承担;首次派驻结束后,甲方因乙方需求派至乙方营业地的人员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其中薪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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