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职员医疗保险证策城镇职员基础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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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镇职员医疗保险证策城镇职员基础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文本 甲方:统筹地域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乙方:定点医疗机构为确保广大城镇参保人员享受基础医疗服务,促进社会保障及卫生事业的发展,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颁发的有关印发城镇职员基础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措施的通知(劳社部发号)、城镇职员基础医疗保险实施方案的相关要求,甲方确定乙方为基础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签署以下协议。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甲乙双方应认真落实国家的相关要求及统筹地域政府颁布的城镇职员基础医疗保险管理措施及各项配套要求。第二条甲乙双方应教育参保人员和医务工作者自觉遵守医疗保险的各项要求;甲乙双方有权

2、向对方提出合理化提议;有权检举和投诉对方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第三条乙方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协议为参保人员提供基础医疗服务,加强内部管理,制订实施基础医疗保险政策法规的对应方法,为参保人员就医提供方便;乙方必需有一名院级领导负责基础医疗保险工作,并配置专(兼)职管理人员,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共同做好定点医疗服务管理工作;乙方有责任为甲方提供和基础医疗保险相关的材料和数据;甲方如需查看参保人员病历及相关资料、问询当事人等,乙方应给予合作。第四条甲方应立即向乙方提供和乙方相关的参保人员名单及相关资料,按要求向乙方拨付应由甲方提供的医疗费用,立即向乙方通报基础医疗保险政策及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的改变

3、情况。第五条本协议签署后,乙方在本单位显要位置悬挂甲方统一制作的定点医疗机构标牌,设置“基础医疗保险政策宣传栏”和“基础医疗保险投诉箱”,将基础医疗保险的关键政策要求和本协议的关键内容向参保人员公布。第六条乙方所使用的相关基础医疗保险的管理软件,应和甲方的管理软件相匹配,并留有同甲方管理系统相连接的接口,能够满足甲方的信息统计要求(甲方和乙方间的计算机通讯费用(网络费用)由甲乙双方协商处理)。甲方负责组织和基础医疗保险计算机管理相关的人员培训。第二章就诊第七条乙方诊疗过程中应严格实施首诊负责制和因病施治的标准,合理检验、合理诊疗、合理用药,不停提升医疗质量。第八条乙方应坚持“以病人为中心”的服

4、务准则,热心为参保人员服务;参保人员投诉乙方工作人员态度恶劣的,乙方应认真查实,如情况属实,根据相关要求严厉处理。第九条参保人员在乙方就诊发生医疗事故时,乙方应事故发生之日起日内(详细期限由各统筹地域要求)通知甲方。乙方数次发生医疗责任事故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甲方可单方面解除协议。第十条乙方在参保人员就诊时应认真进行身份和证件识别。(一)乙方在参保人员办理门诊挂号或住院登记手续时应认真审查医疗保险卡并依据甲方提供的名单审查该证件是否有效,凭无效证件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甲方不予支付;(二)乙方在参保人员就诊时应进行身份识别,发觉就诊者和所持医疗保险证身份不符时应拒绝记帐并扣留医疗保险证件,并立即通知甲方。第十一条乙方应为参保人员建立门诊及住院病历,就诊统计应清楚、正确、完整,并妥善保留备查;门诊处方和病历最少应保留年,住院病历最少应保留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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