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江新外滩物业服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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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合同当事人甲方: 物业用途:乙方:湖南省戴德家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了加强对本物业的管理,明确物业管理活动中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小区正常生活秩序,减少物业管理纠纷,根据有关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乙双方就江南花苑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物业基本情况物业名称:江南花苑座落位置:湖南省平江县天岳经济开发区连云路童家岭物业类型:小高层、高层、多层住宅第二条: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开始到 年 月 日止。合同到期后,乙方有优先续约权。第三条:双方的权利义务一、甲方的权利义务1、监督乙方的物业管理服务,就物业管理的有关问题向乙

2、方提出意见和建议;2、遵守本物业的管理制度和业主管理规约;3、履行房屋毗连部位的维修责任,并按规定分摊费用;4、在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向乙方物业服务中心交纳相关费用;5、配合乙方维护好小区公共环境、公共场地、配套设施,发现他人损坏应进行制止,并向乙方举报;6、配合乙方开展公共性维修、管理服务工作;7、合理使用、维护公共设施设备、房屋结构部位,因不当使用造成损失及损害他人利益的,甲方自行负责;8、不占用、损坏本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改变其使用功能。因搬迁、装饰装修等原因确需合理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应事先通知乙方,征得乙方的同意并在约定的期限内恢复原状,因此而造成损失的,甲方自行负

3、责; 9、转让房屋时,事先通知乙方,并要求受让方与乙方另行签订合同;10、有义务向承租、使用人告之本物业的管理制度和业主管理规约,如因承租人、使用人违反本物业的管理制度和业主管理规约造成损失的,甲方承担相应责任;11、按照安全、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物业的给排水、通风、采光、维修、通行、卫生、环保等方面的相邻关系,不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因使用不当造成他人损失的,甲方自行负责;12、如相邻房屋的给排水、电、通讯等设施设备的维修需要甲方配合时,甲方应提供相应的方便,不以任何理由推托;1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二、乙方的权利义务1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制订本物业区的公众管

4、理制度;2 对甲方违反管理规约事项进行制止,必要时请执法部门处理;3 有权选聘专营公司承担本物业的专项管理业务(如清洁、保安)但不得将本物业的管理责任转让给第三方;4 向甲方告知物业使用的有关规定,当甲方装修物业时,告知有关限制条件,订立书面约定,并负责监督;5 在甲方接收物业后,向甲方收取以下费用:a物业管理费;b装修管理费及装修垃圾外运处理费;c水电使用费(代收)及水电费押金;d非常用设施设备维护管理费;e停车场车位使用费;f甲方委托收取的代办费用(如电信、燃气等);g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收费项目,h.生活垃圾处理费(代收)。6 对本物业的公用设施设备、房屋建筑共用部位有权进行合理经营和使用

5、;属于甲方所有的产权、公共部位其收益人为甲方,乙方在经营时应与甲方协商并征得甲方同意;7 对服务于本物业区的配套设施设备合理使用、妥善管理,不得转移作他用;8 协助甲方协调处理售后工作,并及时反馈意见;9 法规政策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他责任。第四条:物业管理服务内容一、物业共用部位的维护和管理(不包括大中修、更新、改造工作)共用部位是指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屋顶共用部位等)、户外墙面(不包括玻璃墙体、窗户及窗户玻璃)、公共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二、房屋共用设施设备及其运行的维护和管理(不包括大中修、更新、改造)共用设施设备是指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道、加压

6、水泵、供电线路、通讯线路、照明、消防设施、各种景观、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三、物业共用部位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及雨、污水管道的疏通; 四、公共绿化的养护和管理; 五、公共秩序维护、安全防范等事项的协助管理服务; 六、交通秩序与车辆停放管理服务; 七、物业档案资料管理;八、代售、代收水电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九、装饰装修管理服务; 十、家政服务;(以乙方公布的服务清单为准); 十一、其他有偿特约服务(以乙方公布的服务清单为准)。第五条:物业管理服务质量乙方应按以下标准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一、房屋共用部位1对房屋共用部位进行日常管理和

7、维修养护,检修记录和保养记录齐全;2定期检查房屋共用部位的使用状况,需要维修并属于日常维护范围的项目,及时组织修复;属于工程质量问题并在保修范围内的,及时编制维修计划,报开发公司处理并配合组织施工单位进场维修;3每天巡查1次小区各栋单元门、楼梯通道以及其他共用部位的门窗、玻璃等,定期维修养护;4按照住宅装饰装修管理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住宅装饰装修管理制度。二、设备运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护和管理1对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日常管理和维修养护(依法应由专业部门负责的除外);2建立共用设施设备档案(设备台帐),设施设备的运行、检修等记录齐全;3操作维护人员严格执行设施设备操作规程及保养规范;设施设备故障率低

8、于5%;4对共用设施设备每周组织一次巡查,做好巡查记录,需要维修并属于日常维护范围的项目,及时组织修复;属于工程质量问题并在保修范围内的,及时编制维修计划,报开发公司处理并配合组织施工单位进场维修;5消防设施设备完好,可随时启用;消防通道畅通;6路灯、楼道灯完好率不低于90%;7容易危及人身安全的设施设备有明显警示标志和防范措施;对可能发生的各种突发设备故障有应急方案。三、保洁服务1小区内设有垃圾收集点,生活垃圾每天清运1次;2小区公共场所每日清扫1次;楼道每日清扫1次;共用部位玻璃每月清洁1次;路灯、楼道灯每季度清洁1次;3小区内公共雨、污水管道每年疏通1次;雨、污水井每半年检查1次,并视检

9、查情况及时清掏;化粪池每季度检查1次,每年清掏1次,发现异常及时清掏。四、绿化养护管理1保持绿化植物长势良好、养护及时;2对因意外灾害引起的缺苗、死株进行补种。五、公共秩序维护1小区实行24小时值勤制;2对重点公共区域至少每2小时巡查1次;在外围商业区配备安防人员巡逻;3小区交通秩序良好,车辆停放有序;4对火灾、治安、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有应急预案,事发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六、综合管理服务1管理服务人员佩戴标志,行为规范,服务主动、热情;2有完善的物业管理方案,质量管理、财务管理、档案管理等制度健全;3公示24小时服务电话;客户报修事项,30分钟内到场处理,原则上小修不过夜完

10、成,特殊情况与业主约定时间完成;4提供便民服务,实施有偿收费,但收费标准不高于市场价;5每年至少1次征询业主对物业服务的意见,满意率90%以上。第六条:物业管理服务收费一、物业管理费1本物业区的管理费按购房合同面积为基准进行计算,住宅房屋每月每平方米 元(住宅用于商业经营、办公的房屋按购房合同面积每月每平方米 元;对外的商业群楼部分按购房合同面积一楼每月每平方米 元、二楼每月每平方米 元)。以上费用由业主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20日前向乙方交纳。2空置房屋的管理服务费按90%收取。3如业主未及时交纳管理费,乙方有权采取措施进行催缴,并从逾期之日起按每天3向业主加收滞纳金;二、水电费1按市政有关文件

11、及供应部门的相关标准由乙方向甲方代收;2甲方在每个收费季度第一个月的20日前到乙方管理处交纳其使用费,如逾期未交,乙方有权采取措施进行催缴,并从逾期之日起按每天3向业主加收滞纳金;三、装修管理费甲方需要对房屋进行装修时,应按小区物业服务指南的要求,到乙方服务中心办理装修手续,接受乙方的监督、指导,装修期间按购房合同面积每平米每天 0.02元标准向乙方交纳装修管理费,按购房合同面积每平米 2.0 元标准交纳装修垃圾清运费,并向乙方交纳公共设施维护费 50 元/户。四、停车场/位使用费甲方在使用本物业区的车位时须按以下标准向乙方交纳使用费:所收取的停车费按比例与开发商分配临时停车使用车位:业主车辆

12、1小时内免费,超过2小时到12小时之内收5元,每超过12小时加收5元;五、特约服务的费用乙方对甲方的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备、毗连部位的维修、养护及其它特约服务、便民服务,其收费标准由甲乙双方协商执行。六、甲方出租物业的,物业服务费用由甲方与承租人协商交纳,甲方负连带交纳责任;承租人拒不交纳的,由甲方交纳。七、甲方转让物业时,须交清转让之前的物业管理服务费及水、电等费用。第七条:物业区车位使用管理办法一、乙方负责维持本物业停车秩序并收取停车场车位使用费,对违反规定乱停乱放且屡教不改的车主车辆,可以采取强行拖走、放气等惩罚性措施。二、物业区已售出车位/车库,车位/车库使用权归购买人所有;如果购买人

13、要转让车位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小区业主购买;三、物业区内未出售车位,由物业区内业主租赁使用,车位承租优先顺序:业主车辆优先业主家属车辆,业主家属车辆优先于租户车辆。业主家属系指常住物业区内的业主的父母、配偶、子女;四、当车位不足使用时,按上面三约定的优先顺序执行;当车位全部被业主承租还不能满足业主车辆停放需求时,为保障物业区消防安全需要,没有承租到车位的车辆进入物业区停放时, 应服从物业安防人员的引导、疏导,有序停放。 第八条: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一、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按照长沙市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及相关物业管理法律法规规定执行。二、维修资金使用办法:在房屋分项工程保修期

14、过后,由乙方根据需要提出使用方案提交业主大会审定后依据相关法规规定使用;第九条:保险与安全一、 甲方家庭财产与人身安全的保险由甲方自行办理;二、 小区发生刑事偷盗案件,物业公司安防人员应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并配合公安机关做好现场维护和案件侦察,当业主不在家时,物业公司应及时通知业主。第十条:违约责任一、乙方违反协议,未达到管理服务质量约定目标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二、甲方违反协议,使乙方未达到管理服务质量约定目标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三、乙方违反协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

15、乱收费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回多收、乱收的费用及利息;第十一条:以下情况对乙方构成免责条件:一、因不可抗力导致乙方服务中断的或乙方已履行本合同约定服务事项、但第三方有故意行为针对甲方而导致损失、损害的;二、乙方已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但因房屋本身质量问题及物业本身固有瑕疵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三、因维修养护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且事先已告知业主及物业使用人,暂时停水、停电、停止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等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四、其他非乙方责任出现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及其他共用设施设备运行障碍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五、为维护公众、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切身利益,在不可预见的情况下,如发生煤气泄露、 漏电、火灾、水管破裂、协助公安机关执行任务等突发事件,物业公司因采取紧急避险救助措施造成相关财产损失的。六、其他类似上述情况的情形。第十二条:本协议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本协议中未约定的事宜,均遵照国家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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