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常法律顾问服务与教育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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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校常年法律顾问服务与教育法律实务?一、目前学校法律服务现状?中小学、幼儿园是中小学及幼儿学习、活动的重要场所,中小学生的健康成长,关系着亿万家庭的幸福,为全社会所关注。学校担负着为国家教育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的伟大任务。法治社会的今大,各类企业、公民、政府部门的法律意识也在不断的提高,律师也被逐渐的引入教育的工作之中,然而律师服务并没有引起相关学校领导的关注;没有得到很好的发展。一方面律师可能注重是企业和政府以及有纠纷的公民,没有投入精力去研究教育法律实务,业务也没有得到很好的开发,其次,就是学校目前还没有引入律师介入学校管理和教

2、育活动,我想更重要的是没有充分重视,然而学校不重视,律师不关注,相关部门没有正式进入引导,这使目前律师为学校和教育事业法律服务发展不是很快,实际上每一所上规模的中小学校,职业、技工学校,中专甚至一些大专院校,非常有必要引进律师提供法律服务。近年来,涉及学校的诉讼案件数量却在不断上升,校园安全引发的法律争议日渐增多,很多学校被卷入一场场的法律纠纷中,一些案件还引起了社会的高度关注,为了避免一些无休止的纠纷和巨额的赔偿,学校和教师在教学活动中往往不知所措,为此取消了一些必要的教学活动,阻碍了素质教育的正常开展。有的学校制订了一些不合理的防止风险的制度,有的制度甚至是违法的。依法治校、依法执教、校园

3、安全工作已经成为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类学校工作的重中之重。然而虽有教育部门的重视,但是直到国家教育部发文,学校管理者和教师法律素质现状,又使其扩展深入学校受到限制,无论是校长、教导主任、还是教师在实际工作中遇到的法律问题,却不往往不知所措,甚至导致了一些极其严重的法律后果,使学生,特别是未成人遭受身心上极大的痛苦,往往一件事,却毁了一学生的一生,这不仅仅学校遭受经济和声誉上的巨大损失,还有的责任人因此银铛入狱。此类事件,在各类报纸、网络报道太多,这激起了社会很大的反响;在此提醒大家的是,目前各类民办学校的快速发展,民办学校股东之间,实际投资人(隐名股东)与名义股东,股东会与董事会,校长管理机

4、构等往往产生纠纷还远远复杂于一般的公司法律纠纷。?加强学校法治建设,增强学校管理层、教师、学生法治意识,推进学校依法执教的进程已成为我们律师面对的一个重要业务范围,目前我国提供法律服务的有律师事务所和法律事务所;其中,律师事务所的执业人员都是律师,是经过严格的国家司法考试后才取得律师资格的,因此具有值得信赖的法学知识和执业技能。实践也证明作为社会法律工作者的律师,我们能够较好地胜任这一角色。?二、学校法律顾问实务?(一)、学校管理与法律?1、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七条:“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学校对

5、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但法律有规定的或者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相应监护职责的情形除外。”学校虽然不是学生的监护人,但学校依然担负着对未成年人学生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责任。如果学校在自己的教育教学中,因为过错侵犯了学生的权利或者没有对学生尽到自己的职责,也会承担相应的责任的。学校不是学生的监护人并非意味着学校对学生不负责任,而是依然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只是这种责任并非是监护人的监护责任。所以学校和教师不能因为自己不是学生的监护人就放松对学生的教育、管理和保护。这样会使家长意识到,教育孩子的责任不仅仅是学校的责任,家长不能对孩子撒手不管。因为这样不仅不会削弱对孩子的监护,还会形成学校与家长的合力,加

6、强对孩子的监护。?2、学校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过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及公平责任原则。一般情况下,学校有过错的情况下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即适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与学校有关的案件都要适用此原则。只有学校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时,也有可能承担无过错责任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加害人和受害人都没有过错,在损害事实已经发生的情况下,以公平考虑作为价值判断的标准,根据实际情况和可能,由双方当事人公平的分担损失的归责原则。值得注意的是,也有相当数量的学者和法官认为,公平责任原则不能适用于学校事故,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是否能够对学校适用公平责任原则还存在着一定的争议。?我们建议

7、公平责任原则在学校事故的适用当中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事故的发生应的确与学校直接有关,例如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与学校无直接关系的事故等情况应排除在外?要求学校和学生双方对事故的发生都不存在过错,如果损害的发生归因于加害人或第三人的过错时,应由加害人或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要求事故的确造成了实际的经济损失,而且这种损失应是受害学生家庭在经济上无力承担或者难以承担?学校依公平责任承担的责任仅限于因学生受伤引起的财产损失,而不应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在经济分担上,公平责任原则绝不是指绝对的平均分担,而是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这里的实际情况是指双方的经济状况、承受能力和社会舆论等等。例

8、如对于一个教育经费严重不足、教师工资也难以保障及时发放的学校,一般就不应根据公平责任原则承担经济分担的责任?3、教师的职务侵权责任的承担者?学校应当对教职工的职务行为承担替代责任,在学校履行了赔偿责任后,对于有严重过错的教职工,可以依法进行追偿。一般情况下,判断教师的行为是否属于职务行为,一般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综合考虑:?时间因素,看教职工的行为是否发生在上班时间?岗位因素,看教职工的行为是否发生在自己的岗位上?职责因素,看教职工发生在非上班时间和岗位上的行为是否与自己的岗位职责有关?命令因素,看教职工的行为是否是执行学校命令的行为?4、学校对校内建筑物上的悬挂物坠落伤人的责任分担?建筑物上的物

9、品脱落伤人的事件在学校并不少见,例如楼房上的砖墙脱落伤人的,有电扇脱落伤人的,有日光灯管脱落伤人的,还有窗户上的玻璃脱落伤人等等。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建筑物及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他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这就是说,只要发生了建筑物上的物品坠落致人伤害的,建筑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就要承担责任,除非其能够证明物品的脱落是由于第三人的过错或者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的,才能免责。这叫做“举证责任倒置”,即在一般的侵权案件中,受害人需要证明对方具有过错才能提供对方有过错的证据,提供证据的责任转移到了对方。

10、这就要求学校加强排查力度,尽最大的努力保证不出安全隐患或者将安全隐患消失在萌芽阶段。?5、学校安装摄像头引发的法律问题?学校对每位在校学生的行为举止负有教育管理职责,作为实施教育管理的一种方式,安装并合理使用监控设备并不被法律所禁止,但若学校在安装摄像头的地点、设备选择、摄像内容的使用及告知学生安装的地点上不注意,就有可能侵犯学生的隐私权。总之,学校可以在教室安装摄像头,但在使用中一定要注意保护学生的隐私权。?6、学生存放在校的自行车丢失,学校应承担的责任?学生车辆丢失问题是各类中学生发生率最高的,是困扰学校一棘手问题。根据相关法律及历来判决归结为:收取学生存车费的学校应当对学生在校丢失的自行

11、车承担责任。未收取费用的学校只有在对学生的自行车管理上有重大过失的才承担责任。彻底解决此类问题要靠当地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努力创造条件,为学生存车提供方便。目前还有很多的学校因为场地问题,不得不让学生将自行车存放在校外的马路上,这无形中就增加了车辆丢失的风险;还有就是学校应当加强学生车辆的看管工作,可以委派或雇佣专职人员看管学生车辆。有条件的可以给骑车上下学的同学发放车牌或存车证,存取车辆时凭证出入。7、开除违纪的法律适用?学校对于违纪的学生是否能够开除?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四条规定:”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这里法律对学校开除未成年学生的行为规定的是“

12、不得随意”,而不是“禁止”,就是说,学校在具备一定条件时,是可以开除学生的。但学校在开除学生时,一定要慎重,适用的对象只能是严重违纪的学生,而且在适用时也要履行规范的程序。?学校收发人员在工作中应注意的问题,因学校门卫制度不健全而引发的事故及对策,学校提前放学后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是否有责任,学校对学生作出的承诺是否应当履行,学校的财产是否可以作为担保物等等诸如此类耳熟能详的事,都跟法律密切联系着,相关领导者不注意,等事情真发生的时候又举足无措;有的甚至感情用事或是理所应当的认为,按照自己的想法与经验去做,往往会造成更大的影响。马克思曾经作过这样的一个比喻:“一个单独的提琴手,就是自己指挥

13、自己;一个乐队,就需要一个乐队指挥。”学校管理就是为了达到培养人才的目的,学校领导者对学全校教职工、学生所进行的科学的组织、指挥与协调活动,以及科学的支配、使用学校一切物资、财经的活动。一个学校中教育教学秩序的正常运转、教学质量的有效保证都离不开学校的管理。但在学校的规章制度的建立和日常管理的实施当中,往往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问题,有时甚至与法律相抵触。这些都是需要教育工作者引起重视的。?(二)、学校课堂教学与法律?1、侮辱学生的不当行为?不难发现,现在各大报纸、电视等媒体多处报道“教师侮辱学生致学生跳楼或致学生精神失常的”出现这样的结果是让人心痛的,但我们仔细研究就会发现,在学校的教育教学中,

14、教师经常会遇到一些“恨铁不成钢”的学生,对于这样的学生,有些教师为了使其认识到自己的缺点和问题,经常会对学生使用一些过激的言辞。应当说,正常的批评教育是有助于使学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但如果教师对学生使用了一些侮辱性的言辞,就是不恰当的了。当然在一般情况下,这也不会造成严重的后果,至多法院会判决让教师赔礼道歉。但有的学生心理脆弱,遇到这样情况时出现心理崩溃,以致产生严重的心理疾病或者会作出一些过激的行为,此时教师将会承担严重的后果。在教育学生的过程中侮辱学生的人格,是一种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会构成刑法上的侮辱罪。?2、在教育过程中体罚学生的法律问题?学校的教育是否可以离开惩戒答案是否定的,在学

15、校的教育教学中,不可避免地出现学生违纪的情况,对于这种情况,学校的管理者和教师自然不会无动于衷。就如同给树木修剪枝条一样,经过修剪的树木茁壮成长,而不经修剪的会长歪、长斜、果实不茂,甚至倾倒。没有惩戒,学校就难以保障正常的课堂秩序,没有惩戒,就难以矫正部分学生的恶习。孙云晓先生就曾指出“没有惩罚的教育是不完全的教育,没有惩罚的教育是一种虚弱的教育、脆弱的教育、不负责任的教育。”未成年的学生正处在身心的发展过程中,此时,他们对是与非,对与错常常没有正确的理解,而且自制能力也较差,所以此时教师有责任对学生的不良行为进行批评和惩罚。这也会使学生明白,遵守规则是一个人社会生存的必备品质。?但经常令教师

16、困惑的是体罚与合理惩罚的区别。我过传统的教育以严格著称,可谓严师出高徒。所以许多不合法的体罚方式也常常出现在我们的日常教学当中。教师惩戒权是教师依法对学生不规范行为施予否定性的制裁,避免其再次发生,以促进其合范行为的产生和巩固的一种教育权力。而体罚属于一种造成学生肉体和精神痛苦的侵权行为。其区别的关键在于对学生处罚的内容、方式、数量的不同,即惩戒一定以合法的手段进行。但在我国,目前还没有专门的立法和规章对教师惩戒权的行驶加以必要的规范,这使得教师在实践中往往瞻前顾后,如履薄冰。综上,教师对学生只有惩戒权,没有体罚权。体罚和变相体罚是一种侵犯学生合法权利的违法行为。3、体育课教学中发生的一系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承担的责任在学校的体育课上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主要可以分成以下几种类型1)学校体育器材存在危险隐患导致学生受伤2)教学内容超过学生的正常承受能力导致学生伤害3)教师在组织教学中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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