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江苏省城市施工工地扬尘排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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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文件江苏省环境保护厅苏价费,2009? 194号苏财综,2009? 35号印发江苏省城市施工工地扬尘排污费征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各市物价局、财政局、环境保护局: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将江苏省城市施工工地扬尘排污费征收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并于7月1日起,在南京、徐州市开展试点。试行期间,如遇到相关问题,请及 时与我们联系。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环保厅二OO九年六月十一日主题词:价格排污费办法印发通知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环境保护部;省政府;省政府法制办;南京市政府、徐州市政府。江苏省物价局办公室2009年6月15日印发共印70份江苏省城市施工工地扬尘排污

2、费征收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控制城市施工工地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 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69号令)、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原国家计委第31号令)和关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决定(苏发2008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减排促进可持续发展的意见(苏发 20089号)、省政府关于推进环境保护工作的若干政策 措施(苏政发20069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试行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施工工地,是指本省行政区域 内县级及以上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所有进行建筑工程、市政工 程、拆迁工程、公路施工工程、市政开挖工程等施工活动, 并产生扬尘污

3、染的施工工地。城市施工工地扬尘(以下简称扬尘),是指上述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对大气造成污染的悬浮颗粒物和可吸入颗 粒物,包括砂石、灰土、灰浆、灰膏、工程渣土等物料。第三条 扬尘排污费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本办法规定负责征收。也可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协助或者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扬尘排污费的征收。第四条扬尘排污费由工程施工单位(工程乙方)负责 交纳。建设(拆迁)单位(工程甲方)应当根据施工周期、施工(拆迁)面积、工程调整系数,按不低于规定的征收标准 计算的总额,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工地扬尘控制措施费用, 并将其作为不可竞争费用列入工程概(预)算。施工单位不 得将该项费用让利作为投标竞争的

4、条件参与工程投标。第五条对履行扬尘监管、扬尘排污费征收职能所必需 的经费,各级财政部门应予以保障。第二章扬尘排污费征收标准与计算方法第六条征收标准扬尘排污费征收标准为 0.24元/平方米?月。第七条扬尘收费计算方法扬尘排污费总额根据收费标准、不同工地类型所对应的 工程调整系数、达标削减系数、建筑 (施工、拆迁)面积、施 工期计算,其中达标削减系数应按检查、考核结果计算,计 算方法为:扬尘排污费总额=,征收标准x建筑 (施工、拆迁)面积 (平方米)?工程调整系数x (1 达标削减系数的平均数) x施工期(月)1、工程调整系数见附表 4。2、达标削减系数见附表 3,达标削减系数的平均数按检 查次数

5、的简单算术平均计算。3、建筑(施工)面积的计算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按经过审核的建设施工排放污染 物申报登记统计表(见附表 1)中的建筑面积计算;拆迁 工程按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公路施工和市政开挖工 程按实际施工面积的 2.5倍计算。4、施工期的计算扬尘排污费按月计算, 从施工工地开工之日起, 不足5 天的拆迁工程、公路施工工程和市政开挖工程按0.5计算,不足5天的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暂不计算;大于 5天,小于 15天(不含)的按半个月(0.5 )计算;不足1个月、大于 15天(含15天)的按一个月计算。第三章扬尘排污费的申报与核定第八条 申报登记。 施工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环境影响评价

6、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相关 规定,在工程开工15日前向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环境污染防治方案(包括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办理排污申报手 续,并按建设施工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试行)(见附表1)如实进行登记。第九条 资料审核。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受委托的行 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排污费的核定工作。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应在规定期限内对施工单位报送的建设施工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试行)及扬尘污 染防治方案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涉及委托征收的商同 级受委托的行政主管部门。第十条 现场考核。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受委托的行 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施工工地扬尘控制措施及达标要求(见附表2)的规定,按月

7、对施工工地进行现场检查和考核, 实施扬尘污染监控。对施工期较长的施工工地,应根据施工 周期,实行均衡现场检查和考核。建筑工程及其他工程在主 体建筑完工前,进行最后一次检查和考核。对大于5天但小于30天的临时性工程以及拆迁工程的现场检查考核不得少 于2次,检查、考核情况应及时在施工工地扬尘控制措施 落实情况现场考核记录(见附表 3)中登记,作为核定削 减系数的依据。第十一条 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受委托的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施工工地扬尘控制措施落实情况现场考核记录(见附表3),于最后一次考核后,汇总各次考核结果,计 算达标削减系数的简单算术平均数。第十二条 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受委托的行政主管部门根据

8、建设施工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试行)(见附表1)的有关数据、平均达标削减系数,按照第二章 规定核定扬尘排污费总额。第十三条 施工期间,获得省市级文明工地并抽查合格的,其达标削减系数的简单算术平均数为1。第四章 扬尘排污费的征收管理第十四条 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申报登记、现场考 核、并按规定的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核定后,向工程施工单 位送达“排污费缴纳通知单”。施工期较长的,扬尘排污费 按自然年结算。第十五条 扬尘排污费的征收、使用实行财政“收支两 条线”。扬尘排污费的征收按江苏省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 办法(苏财建200344号)和关于排污费收缴有关问题 的补充通知(苏财建200373号)的

9、有关规定执行。应交的扬尘排污费由当地人民银行国库部门负责按1: 9的比例,10%乍为中央预算收入缴入中央金库, 90%乍为地方 预算收入缴入同级金库。第十六条扬尘排污费纳入财政预算,作为地方环境保 护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范围按江苏省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 管理办法(苏财建20034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单 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第十七条各级财政、环保和受委托的行政主管部门应 当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对扬尘排污费资金的使用进行严 格管理,加强监督检查。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如实申报其污染 物排放情况,并提供相关资料,采取扬尘污染控制措施,接 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于拒

10、报或者谎报污染物排放情 况、不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扬尘污染或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限期整改要求后逾期仍未整改的施工单位,由环保行政主管 部门依法给予处罚。第十九条施工单位未交纳扬尘排污费的,按排污费 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第二十条扬尘排污费按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管理,征 收部门应按规定向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并按 有关规定实行收费公示。第二十一条 征收部门应按规定的收费标准、范围收 费。对不按本办法规定收费,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 等乱收费行为,由价格主管部门按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 规定查处。第二十二条 征收部门应当按规定使用收费票据。对违反票据管理规定的,由财政主管部门按照江苏省行

11、政事业 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办法对征收单位进行处罚。第二十三条 各级价格、财政、环保或者受委托的行政 主管部门要加强扬尘排污费的征收管理与监督,加强对城市 施工工地扬尘控制工作的管理和现场检查,督促施工单位如 实进行排污申报登记,采取措施,控制扬尘。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施工工地其他污染物排污费和建筑垃圾 处理费的征收、管理、使用等事项,按照现行规定执行。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物价局、环保厅、财政厅负责 解释。各地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当地政府批准后 执行。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9年7月1日起试行。附表:1、建设施工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试行)2、施工工地扬尘控制措施及达标要

12、求3、施工工地扬尘控制措施落实情况现场考核记录、工程调整系数附表1:建设施工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试行)1.施工单位名称(盖章)2.法定代表人 (签章)3.法人代码4.施工负责人 (签章)5.身份证号码6.联系人7.联系电话8.传真9.邮政编码10.通讯地址11.施工场所地址12.施工场所中心经度13.施工场所中心纬 度14.工程项目名称15.施工许可证号码16.施工场地面积平方米17.建筑面积平方米18.工地类型19.施工人员数人20.施工单位开户银行21.帐号22.开工时间年 月曰23.竣工时间年 月 日施工 阶段 情况阶段名称24.场界噪声值dB(A)25.施工时间昼夜土石方年 月曰

13、至年 月日打桩年 月曰至年 月日结构年 月曰至年 月日装修年 月曰至年 月日其他年 月曰至年 月日编号:27.扬尘控制措施26.主要施工机 械名称道路硬化与管理道路硬化:是 否口 ; 洒水措施:有 无口边界围挡:是 否口易扬尘物料覆盖:是口 否口裸露地面(含土方)覆盖:是口 否口持续洒水降尘措施:是口 否口 运输车辆冲洗装臵其他说明:28.施工场地平面及测点示意图填表人:联系电话报出日期:年月日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经办人意见:负责人意见:(盖章)年月日填报要求1. 建设施工单位应填报本表。2. 当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需作改变或者发生污染事故等造成污染物排放紧 急变化的,必须及时告知当地环保行

14、政主管部门,履行变更申报手续。3. 必须用钢笔填报,蓝、黑墨水均可,书写工整、清晰,填报数据一律用阿 拉伯数字,文字说明一律用汉字,涂改后必须签章有效。4. 本表须按“填表说明”如实规范填写,各项栏目不得空缺,如属于“无”、 “零”、“未检出”、“未测”、“不明”等,应用文字注明。5. 本表一式三份,每份需加盖公章,于建设施工项目动工15日前报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抄送建设(建筑业)行政主管部门,并退申报单位一份。6. 排污者申报的相关数据经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后, 将作为征收排污费与 其他管理事项的依据。填表说明1.施工单位名称:填写建设施工单位名称,应与单位公章一致。2.法定代表人:由法人单位代码证书中的法定代表人签章认可。没有 法定代表人的,由单位实际负责人签章认可。3.法人代码:按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法人单位代码证书 上的代码填写。4.施工负责人:建设施工项目的具体负责人。5.身份证号码:施工负责人的身份证号码。6.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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