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法学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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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摘 要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信息不可或缺的存在着。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屡屡发生了个人信息遭受损害的案件,由于立法的缺失找不到相关的解决途径,个人信息的立法工作成为当下司法改革的重中之重。同时我们也要看到,要想更好地保护个人信息,首先有必要理清个人信息的概念、特征,其次洞悉信息保护现状和必要性,最重要的是对其进行法律保护的研究。为此,笔者比较研究了当下对个人信息所设立的不同维护措施,针对从中暴露出来的部分缺陷和潜在的问题,由此提出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改革设想及相关配套措施的完善,以期推动个人信息保护正式立法的法律进程。然而笔者的能力有限,本文的论述也尚有许多不足之处,希望更多的专家学

2、者能关注个人信息保护问题,并积极谏言献策,共同助力个人信息保护的进步。关键词:个人信息;立法完善;个人隐私AbstractIn our daily life, information is indispensable. However, in real life, there have been cases of personal information suffered damage, because the lack of legislation can not find the relevant solutions, personal information legislation ha

3、s become the most important task of judicial reform. At the same time we also want to see, in order to better protect personal information, first of all need to sort out the concept of personal information, features, followed by insight into the status and necessity of information protection, the mo

4、st important is its legal protection of the study. To this end, the author compared the current personal information on the establishment of different maintenance measures, from which exposed some of the defects and potential problems, which proposed personal information protection legislation refor

5、m and related measures to improve, in order to promote the individual The legal process of formal legislation for information protection. However, the authors ability is limited, the discussion of this article also has many shortcomings, hope that more experts and scholars can pay attention to perso

6、nal information protection, and actively admonish suggestions, common help personal information protection progress.Key words: Personal information; legislation perfect; personal privacy目 录TOC o 1-3 h u HYPERLINK l _Toc9731 摘 要 IAbstract II目 录 III引 言 1一、个人信息的概念及特征 1(一)个人信息的概念 1(二)个人信息的特征 2二、我国公民信息保障

7、之现状 3(一)我国法律对个人信息的显性保障 4(二)我国法律对个人信息的隐性保障 5(三)信息控制者的自律措施 6(四)不同行业的自律措施 6三、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必要性 7(一)有效保障公民人权及财产权 8(二)符合社会主义法治要求 8(三)促进国际交往与合作 8四、完善个人信息的法律保障 9(一)规范立法,构建保障体系 9(二)提高公民信息保护意识 9(三)成立专门信息监管组织 9(四)加强行业的自我监督 10结 语 11参考文献 12谢 辞 13引 言信息技术的飞快成长使讯息的收搜集和办理变得愈来愈便捷,个人信息的社会影响力和市场影响力愈来愈显着。在利益的诱惑下,如果没有法律加以规范,

8、后果将会非常严重,那些被当作要紧社会资源的个人信息将被乱用,这对人们的精神、生命、资产和生活都会形成一定的破损和伤害,所以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非常必要。个人信息作为社会流动性资源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无论是于个人还是国家而言都是不可忽视的研究对象。随着社会经济的全面发展,如何实现对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不仅成为一个国家,甚至也成为了全球范围内各个国家所要共同努力和探寻的方向。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是本世纪初才涌现的新事物。为了顺应世界对个人信息保护的发展趋势,我国法律理论界和实务界纷纷倡导将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工作提上立法议程,以便能尽早完成对这道信息安全屏障的构建,为人民营造一个安心、安全的生活环境。

9、一、个人信息的概念及特征(一)个人信息的概念个人信息属于信息的其中一种,首先要对信息这个大范畴作以了解。虽然目前并不存在一个关于信息的清晰的概念界定,但是我们基于日常生活中对信息的普遍价值判断,可以归纳出信息所具有的种种特征,例如:信息具备客观性,不以外物的变化为转移,独立存在;信息具备共享性,一条信息的发布可以同时为万千民众服务;信息具备有用性,通过信息的使用能够满足不同客体的精神需求和物质需求,也可以造福社会和国家。“个人信息”是“信息”的延伸概念,是信息社会高速发展的结果,包括本人的基本特征(自然人姓名、身份证号等)、和他人之间产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进行的各项活动,覆盖面非常广,因此对个人信

10、息的汇总也是一项复杂的工作。下面,我们将试图从法律的视角对给个人信息的概念加以界定,即个人信息就是指同时具备人身性和部分财产性内容并受到隐私权保护的客体,个人信息具有双重性,其中包含的财产性部分与民法中那些传统的知识产权有异曲同工之处。此外,不仅关于个人信息的定义不能达成一致,而且各国对其叫法也各有特点,统一程度还不够。例如美国将个人信息称之为“个人隐私权”,法国则采用“个人数据”这一说法,欧盟兼用两者,使用较为随意,并没有严格的界定。但是实际上各国所指都是一样的,其中包含的内容也没有太大的差异,只是对他们的名称叫法不同而已。(二)个人信息的特征通过对各国法律的研究和总结,将个人信息具备的特征

11、归纳如下:(1)覆盖面广,形式多样。个人信息的足迹几乎是无所不在的,覆盖领域十分广,只要可以将某个信息与特定的自然人之间产生多多少少的关联性,这个信息就属于特定的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同时,信息并没有固定的存在形式,信息的依赖性也决定了它的传播需要附加在某些客观的载体之上,这个载体可以是纸张,可以是光线,也可以是无线波频率,但无论使用哪种载体去表达,载体的形式就是个人信息的形式。也正是由于个人信息的广覆盖度和多样形态,现实生活中对于它的保护难度也会随之增加,这也对立法机关的立法活动技巧也提出了一定的挑战。(2)自然人是信息的使用者。个人信息,顾名思义,其使用者就一定是某个自然人,至于法人以及社会团

12、体之类不具备自然人人格的机构都会被排除在外。1每个个体都可以对自身的信息加以支配和利用,甚至可以放弃个人隐私权,这都是在法律允许的限度之内的,只要注意不损害到其他客体的信息相关事项即可。值得一提的是,那些已经逝去之人的个人信息还受法律的保护吗?笔者认为答案是肯定的,由于个人信息的特殊性,逝去的人仍然保留有其独特的个人信息,即使他的物质形态不复存在,但是他所从事过的活动,与他人之间发生过的关系仍会继续产生影响并留下一定的痕迹,因此,任何人也不得剥夺其个人信息。(3)可辨别性。由于信息始终是与独立的个体依附存在的,如果信息模糊且不易分辨,那么这个信息也就丧失了指向某个个体的价值,细化来说,根据信息

13、指向的明确度不同,将辨别区分为以下两类:直接辨认可以被认为是通过单独个人信息独自锁定人物的本领,比方肖像,DNA,身份证统一编号等。间接辨认是需要和别的个人信息相联系以锁定一个人。个人信息是关于自己的讯息,通过该讯息,消息基本能够以辨别自然人的身份,如果您无法辨别自身的身份,则无法成为自己的讯息,从此能够理解个人信息的真正含义。只有当讯息能够辨认具体的自然人身份时,独自或相互配合才能描述自我特质,侵犯个人讯息能够对自己的生命产生真正影响,对自我权利产生损害,因此需要法律来进行保护。(4)可分离性。个人信息的载体具备可复制性,可以同时以成千上万的相同表现形式出现,它的重复是一件相当容易的事。在信

14、息的传输过程中,受众的一方得到之后,发出消息的另一方也不因此而丢失,这足以证明,其完全可以由同一时间处于多个地点的若干个体,通过不一样的途径得到,从信息源头发出的信息可以将影响力波及到不同的客体,使所有接受到信息的人共同受益。(5)可组合性。个人信息表现为若干个相互独立、互有差异的小部分的共同存在,正如组成整体的也是若干个不尽相同的单独部分,2独立的信息反过来联结在一起也是庞大的组合,而且组合信息的辨认价值和实际功用要高出好几倍,这就弥补了独立的信息价值局限的缺点。一般来说,如果想要通过个人信息搜索到对应的自然人,毋庸置疑,当然是个人信息越多,搜索速度就越快,搜索结果也会越准确,会越来越接近目

15、标真相。譬喻,一组个人讯息的情况能够由商家用来实现市场价值的具体部分构成。可以看出,单个信息的聚合是信息集合乘法值的基础。(6)封闭性。这里的封闭性意味着限定于人本身,不过这些信息一般来说并不会对他人造成什么不良影响。同时,个人信息在使用的过程中,只要不违背法律法规以及公德的相关规定,就完全可以由个人自由掌控信息并从中获取一定的商业价值,针对那些严重损害信息的不法现象,个人信息持有人也有向司法机关要求得到司法保障的权利,否则人们会由于惧怕生活中存在的危险性和隐藏着的风险而裹足不前,对与别人之间发生的关系也会犹疑不决,这是客观现实所不允许的,也会放缓现代化发展速度。二、我国公民信息保障之现状个人

16、信息的法律保护问题愈来愈严重,情况不容乐观。同其他国家相比,我国历史悠久但现代化进程发展也较为缓慢,尤其是对高科技信息化工程的建设,这就导致了先天上我国对于个人信息重要性的认识不足,一开始就忽略了法律上的规范和保障。截止到今日,我国还并不存在严格意义上的能保障个人信息流通的成文法,这就为其安全工作的开展增添了些许的障碍。然而,没有完备的立法文件并不代表了我国没有实施一定的保障措施。在这一点上还是有所为的。从法律的角度深入分析,总体而言,首先,以下在宏观的维度体现了对个人信息要加以保障的精神:民事实体法在总则中大体上确立了个人信息包含在法律规范的范围内,这也是所有个体所享有的不可被任何机关、他人损害的权利,这是很关键的。其次,从微观的维度具体设定了不同的保护方式,区分保护程度的明显不同可以分为两种形式,即显性保护和隐性保护。这两种方式互相结合,相辅相成,共同发挥应有的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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