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对劳部发(1995)309号文件第42条如何执行的请示》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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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对劳部发()号文件第条如何执行的请示的复函 【标题】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对劳部发()号文件第条如何执行的请示的复函 【颁布单位】 劳动部办公厅 【题注】 【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厅: 你区扎兰屯市劳动局关于对劳部发()号文件第条如何执行的请示(扎劳字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如果劳动者已接近退休年龄,双方仍可以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续签劳动合同,但合同期限不应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二、劳动者如果在合同期满时,已接近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退休年龄(男年满周岁、女年满周岁),双方可以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续签劳动合同;但如果双方达不成一致,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的,则按照劳部发号文件第条的规定,在终止劳动合同后按规定领取失业救济金,享受失业救济金的期限届满后仍未就业,符合社会救济条件的,可以按规定领取社会救济金,达到退休年龄时再办理退休手续。 符合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号)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的,办理退休手续;如果不具备退休条件,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则按照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办理退职手续。 以上意见请转告扎兰屯市劳动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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