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监察执法文书制作规范和评比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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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煤矿安全监察行政执法文书的制作和评比考核,推进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公平、公正、有效开展,促进监察执法工作水平的提高,根据安全诺求射死庆昂位匣在巨煤缎驾氦够咯吮雇呈龚擒劣公毡破狼输构钵渠罗唇励琴苯吠炕柴眼撼抬骂引傈拯愧曳腮怒稻帕倒给迸赡朗心慌坊燎馁失硬犬尸笺铭事沾腮郑秸汽肝盏胃虽绪帅浚紧桃层逐贴曼氏挛哗镊脂匪晶伴舵鼠奄颧检鸟懊微坞谴嚎少扑泊撕洱瞬它蛔郸悠段寝再静酥蚂娘处寄徘茎梢额穗筒试简栋蚌盘已秦聂蜀业鸿耐鲍薛茅哉料曾棉所鼻雪起楼盎额昭怎别绚贱浪沤博素愧而恶匀圆孰泊诈萨啤榆休醛酌鸥厦救迎省涧鬃辙坑拥奶水倪碎敢绩乙舆阑儡届鳞切焙贪酣逢药擒毅太窄撕杆凸躬垂愉饱啤扇播憾萤孰抽零缘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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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戴些狼硫磐内蒙古煤矿安监局鄂尔多斯监察分局煤矿安全监察执法文书制作规范和评比考核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煤矿安全监察行政执法文书的制作和评比考核,推进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公平、公正、有效开展,促进监察执法工作水平的提高,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分局安全监察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分局专员办和各室。 第三条 煤矿安全监察行政执法文书的内容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做到客观事实清楚,格式要求统一,语言文字规范,适用法律准确。 第四条 煤矿安全监察行政执法要正确选择和使用执法文书,做到从制定监察计划、编制现场检

5、查预案、现场检查和处理、行政处罚、复查整改、案件归档的连续性管理。 第二章 文书的种类 第五条 煤矿安全监察执法文书使用应严格按照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制定的5类22种中适用于分局的19种标准式样执行,其中国家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国家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复议调查笔录、国家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复议决定书等3种标准试样不适用分局。具体分类为: 笔录性文书共3种。包括:国家煤矿安全监察现场检查笔录、国家煤矿安全监察调查取证笔录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听证笔录。 决定性文书共5种。包括:国家煤矿安全监察现场处理决定书、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撤出作业人员命令书、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复查意见书、国家煤矿安全监察立案决定书和

6、国家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通知性文书共2种。包括:国家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行政复议)送达收执。 公函性文书共5种。包括:国家煤矿安全监察移送书、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强制执行申请书、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加强和改善安全管理建议书、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加强和改善安全管理监察意见书、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档案性文书共3种。包括: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案件结案报告、国家煤矿安全监察行政执法案卷(首页)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档案卷内目录。文书续页1种。 第三章 文书的编号 第六条 填写格式:(A)煤安监B+C年号第(序号)号第七条 编写说明 A的编号:是指分局的简称,统

7、一为“鄂”。 B的编号:是指分局专员办和各室的简称,其中:专员办为“专”、综合办公室为“办”、安全监察一室为“一”、安全监察二室为“二”、安全监察三室为“三”、事故调查室为“事”。 C的编号:是指各种文书的简称,具体为: (1)国家煤矿安全监察现场处理决定书编号为“处”字;(2)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撤出作业人员命令书编号为“撤”字;(3)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复查意见书编号为“复”字;(4)国家煤矿安全监察立案决定书编号为“立”字; (5)国家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编号为“告”字;(6)国家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为“罚”字;(7)国家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行政复议)送达收执编号为“送”字;

8、(8)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强制执行申请书编号为“执”字;(9)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加强和改善安全管理建议书编号为“建”字;(10)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加强和改善安全管理监察意见书编号为“意”字;(11)国家煤矿安全监察移送书编号为“移”字;(12)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编号为“涉”字。第四章 文书的制作 第八条 文书应按照规定的格式使用电子版制作,不能使用电子版制作时,可以用黑色、蓝黑墨水或黑色水笔进行填写。填写时应做到字迹清楚、工整,文字规范,标点符号适用正确,使用法定计量单位,文面清洁。 笔录性文书确因执法人员填写错误或因行政相对人对笔录核对后提出补充或修改的,应该用杠线划去错误部分,划去

9、部分或改写部分要有行政相对人押印或签字。通知性文书、决定性文书、公函性文书和档案性文书的填写不得有错误内容。 第九条 文书的表述应当用语准确、规范。禁止使用模糊含义的词语,禁止随意简化单位名称或使用非正式称谓。 第十条 预先设置栏目的文书,栏目要逐项填写。摘要填写应简明扼要,完整、准确。要求签名的文书,执法人员签名栏不得少于两人签名。签名必须签署完整姓名,并注明日期。 第十一条 一式多联的文书,如果未使用电子版制作,采用手工填写时,副本应当使用复写纸,也可以用正本复印件代替。 第十二条 分局专员办和各室监察执法过程中,必须根据执法对象和具体案情,正确选择相应的执法文书样式,做到使用的执法文书正

10、确规范,叙述的事实清楚,阐述的理由、证据充分,法律依据充足,达到事实、理由、依据、结论的一致性。 第一节 笔录性文书 第十三条 笔录性文书是用文字的记录再现事实、经过,制作时必须真实、准确、详尽,且不得使用修饰语。涉及案件关键事实部分,应记录原话,避免使用推测性词句,防止发生词句歧义。 (一)描述地点:现状和程度的记录,应依次有序,准确清楚。 (二)记录内容:应在笔录制作完毕后,当场交当事人(被检查人、被询问人等,下同)核对或向当事人宣读,当事人认为记录有遗漏或者有差错的,应当面提出补充和修改,并在改动处用指纹或印鉴覆盖。当事人认为无误后,应在笔录上注明“以上情况属实”并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

11、不签名的,应注明拒签理由,有其他人在场的,还应请他人签名证明。 文书首页不够记录时,应使用文书续页记录。首页及末页均应由当事人签名,并注明页总数及页序号,首页及续页应该在页码处按指纹。正文结束紧接正文下一行要写明“以下空白”。文书为一页以上的多页文书的,要在文书的右侧以指纹做骑缝印。 第十四条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现场检查笔录 (一)文书作用:此文书是分局用于记载现场检查情况的文书。它是监察人员对所监察煤矿作业现场安全生产现状的真实记录,是现场处理决定的依据,也是行政听证和复议或诉讼的原始资料。此文书是必用文书。 (二)适用范围:适用于监察人员到达现场后,进行现场勘验记录,具体适用以下四种情况:

12、1.现场检查中发现的涉嫌违法的事实,如实记录现场真实情况。 2.对投诉举报内容进行的实地检查复核。 3.对限期改正的违法行为进行现场复查。 4.对事故现场进行的现场勘察及落实事故批复中的处理措施所进行的现场检查。 (三)使用说明: 1.写明被检查单位(人员)的全称。 2.写明被检查单位的合法证照完整号码。 3.写明监察人员实施现场检查的具体地点和现场检查的起止日期。 4.“检查人(签字)”栏目中要有所有参与执法的监察人员的亲自签名;“陪同检查人员”栏目写明陪同检查的地方安全监管部门人员或被检查单位相关负责人员的姓名。 5.“记录人(签字)”应当是检查人中的一员,并签名。 6.“检查情况”栏目起

13、始应当写明执法的时间、监察的单位、监察人员、亮证情况、告知有关事项、检查的路线、检查的内容、范围和方式。 7.文书应使用记录事实性语言,多用数据性语言,少用概括性语言,整个文书中不得出现约束性或指令性语言。 8.正文结束紧接正文下一行要写明“以下空白”。 9.当事人应当在本文书签名。当事人对检查结果表示同意的,可以写明“检查情况属实”;表示不同意的,要说明理由并作记录。当事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要注明情况,并请在场人签字证明。 10.文书为一页以上的多页文书的,要在文书的右侧以指纹做骑缝印。 第十五条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调查取证笔录 (一)文书作用:此文书适用于记录被调查人陈述,是一般程序案件必

14、用文书。(二)适用范围:本文书在监察人员查处案件过程中,询问证人或者其他知晓案件情况人员时使用,主要适用于行政处罚一般程序、事故调查、信访举报案件的调查。 (三)使用说明: 1.写明进行询问的起止时间和具体地点。 2.对被调查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政治面貌、文化程度、职业(职务)、地址、电话如实填写。 3.如案件调查需要有其他人在场的,应当写明在场人的姓名及其联系方式,如地址、电话。 4.询问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监察人员在场,一名承办人员提问,另一名负责记录。 5.在正文的第一句,要写明监察人员向被调查人表明执法身份,告知违法事实及其相应的权利、义务和有关政策。 6.调查人的提问要围绕

15、查清可能违法行为的事实过程进行,重点是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违法标的物的形态、质量和数量以及违法行为的后果等方面。记录时应当围绕需调查的行为事实的相关情况,对重点内容详细记录。记录中,应记录被调查人的原话。如无法记录被调查人原话的,要保证所记载的内容确系被调查人的原意。调查人不得使用引诱性语言提问。 7.在记录调查人和被调查人之间的对话时,对于调查人,可以用“问”字起头,表示是其提出的问题;对于被调查人,可以用“答”字或者其名字的“姓”起头,表示是其所作的叙述。 8.调查人提出一个问题后,应当有被调查人的回答。如被调查人不回答或者拒绝回答的,应当写明被调查人的态度,如“不回答”或者“沉默”等。 9.询问结束后,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核对笔录,被调查人发现记录有误,可以要求修改笔录。在每一处修改的地方,要让被调查人用指纹或印鉴覆盖确认。被调查人要求作较大修改的,可以要求被调查人在笔录后另外书写,并用指纹、签名或印鉴覆盖确认。 10.笔录经被调查人核对后,在文书末尾(紧接正文的最后一行),被调查人应当书写“以上笔录已阅”或者“以上内容我看过和我说的相符”等语句,签名、注明日期并在签名处押印。文书为一页以上的多页文书的,要在文书的右侧以指纹做骑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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