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情报政策与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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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安情报政策与法规信息时代下我国公安情报政策与法规的建设与发展方向摘要:随着现代化信息技术和网络的发展,公安信息化的提高,公安 情报工作的手段与方法的不断变化,导致工作中不断出现新的问题和 矛盾。这时就需要合适的情报政策与法规来完善工作机制,解决公安 情报工作中的问题,保障公安情报工作的顺利进行。关键词:公安情报情报政策公安情报政策与法规要了解公安情报政策与法规的发展方向,必须首先理解什么是 公安情报。公安情报是指公安机关通过侦查手段、秘密力量、日常办 案、日常管理、社会调查、公开资料等多种途径获取的有关违法犯罪 活动、治安行政管理、公安机关自身管理及与公安工作相关的其他各 类情报信息及其分析

2、研判后的成果;公安情报可以广泛应用于实战、 治安环境监视、预警、公安决策、公安管理等各项公安工作。可从两 个层面来理解公安情报概念:第一,在外延上,公安情报就是公安信 息,公安机关收集的各种客观性资料,都属于公安情报,公安情报信 息的收集、整理、存贮、检索等公安信息管理活动,都属于公安情报 工作内容;第二,在内涵上,公安情报是对公安信息进行分析研判并 应用于实战的主观性成果,即公安情报产品,其工作内容是信息、知 识的激活,即情报研判工作。公安信息管理是整个公安情报活动的基 础,公安情报研判是公安信息管理的高级阶段,是整个公安情报活动 的目的与意义所在。理解了公安情报的含义,进一步就需要了解什么

3、是情报政策: 具有法令性的以保证情报系统优化运行和履行其社会功能的基本准 则。情报政策的总目标是发挥国家情报系统的总体功能。其内容包括: 保证充分利用科学、技术、经济和社会科学等有关方面的知识,以 促进国家科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保证有足够的情报以满足政府 和各类情报用户进行决策的需要。促进情报用户有效地利用情报。 提供针对当前需要的和未来的潜在需要的情报服务。促进国际间 情报的交流和合作。国家情报政策的范围:确定满足社会对情报需求的重点。 提出满足情报需求的措施。组织国家情报系统提高情报服务能力。 促进情报资源的有效利用。提高国家情报基础结构的能力,保 证发展情报事业所需要的情报人员、物资和

4、经费。公安情报政策体系的主要内容有:公安情报政策目标、公安情 报技术政策、公安情报系统和公安网络政策、公安情报资源政策、公 安情报人才政策、警务情报合作政策。公安情报法规体系的主要内容 有公安情报基本法、公安情报资源法规、公安情报技术法规、公安情 报安全保密法规、公安情报人才法规、国际警务情报交流与合作法规。公安机关情报政策:公安情报活动相关的有关国家及公安部门 制定的政策。国家情报政策与公安机关情报政策是公安情报政策的主要组成 部分。公安情报政策:国家与公安机关根据攻难情报工作需要而制定 的有关公安情报需哦东的决定,决议,命令,规则,一件及通知等, 它涉及公安情报的搜集,传递,管理与利用等各

5、个环节,是调整公安情报活动并借以指导,推动公安情报供桌的方针,准则与行动指南。既然懂得政策,想深入理解还需理解什么是公安情报法规的概 念。法规就是法律规范的简称。法规是法律、法令、条例、规则、章 程等法定文件的总称。而公安情报法规是调整公安情报活动环境中产 生的各种社会关系与警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具体而言。公安情 报法规的调整对象主要有两方面:一是在公安情报搜集、存储、检索、 传递与利用等环节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与警务关系;二是在公安情 报技术与公安情报产业发展过程中产生的一系列的警务关系与警务 问题。所谓的公安情报政策法规就是指国家与公安机关根据公安情报 工作需要而制定的有关公安情报活动

6、的法规、决定、决议、命令、规 则、规定、意见及通知等,它涉及公安情报的搜集、传递、管理与利 用等各个环节,它是调整所有公安情报活动并借以引导公安情报工作 并借以指导、推动公安情报工作的方针、准则与行动指南。纵观我国 公安情报政策与法规建设的历史,尽管在不同时期都取得了进展,但 仍然存在不少问题,如公安情报政策法规在制定、执行及监督机制上 不健全;内容存在重复、交叉与冲突;出现诸多空白领域,与情报主 导警务潮流不相适应;无独立的公安情报法规,更无体系可言;无法 与国际接轨,缺乏兼容性等。针对公安情报政策与法规建设存在的问 题及公安情报及公安情报工作的实际情况,建立一套科学、合理、规 范的公安情报

7、政策法规体系已是当前公安情报工作一项不可或缺的 重要内容,也是推进公安信息化建设与实现情报主导警务理念的前提 和基础。了解到这一方面,我们才能真正的懂得公安情报政策法规的 真正意义。那么公安情报政策法规包括哪几个方面便是我们重点了解 的地方了。因此,公安情报政策法规包括的国家情报政策法规、公安 机关情报政策法规及国际警务情报政策法规等方面都需要我们重点 了解。狭义上将公安情报政策法规理解为“小公安情报政策法规”。仅 仅解释为与公安情报活动相涉的有关国家及公安部门制定的政策法 规。广义上则将公安情报政策法规解释为“大公安情报政策法规”。把 所有与公安情报活动相关的宏观政策法规理解为公安情报政策法

8、规。从广义角度将“法规”等同于“法。认为法规就是法律规范的 简称。它包括了法律、规章、行政法规等以各种形式存在的法。公安情报政策法规的调整对象主要有两方面:一是在公安情报 搜集、存储、检索、传递与利用等环节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与警务 关系;二是在公安情报技术与公安情报产业发展过程中产生的一系列公安情报政策法规的建设历史大致经过了四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公安情报政策法规的初建阶段(大约为1948- 1965年),这一阶段仅仅局限于人力情报政策。第二阶段是公安情报政策法规的探索阶段(大约为1978- 1993 年),这一阶段主要是对刑事情报政策法规的建设,公安部出台了关 于刑事犯罪情报资料工作暂行规定

9、关于加强刑事犯罪信息资料工作 的通知等。第三阶段是公安情报政策法规的兴起阶段(大约为1994- 2002 年)。这一阶段公安情报政策法规建设的视野逐渐开阔。随着社会信 息化与公安信息化的快速发展,公安部门也逐渐加大了公安情报应 用系统和公安情报资源的建设。其标志是公安部印发了关于做好全国犯罪信息中心建设准备工作的通知关于加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信息安全管理的通知等,2002年,公安部、教育部、国家安全部、信息产业部、文化部、 国家工商总局、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国家保密局联合发文关于互联 网有害信息专项清理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最引人瞩目的是公安部在关于公安派出所执法执勤工作规范中专门规定了情报收集的范

10、围、方法与手段及报送规定等。第四阶段是公安情报政策法规的发展阶段(2003年至今)公安部于2003年提出了 “情报信息主导警务”战略。该战略 的倡导促进了公安情报政策法的建设,同时也使公安情报的内涵与 外延发生了根本的变化,公安情报已不再是单纯的预防与打击刑事 犯罪活动,公安情报工作已渗透到公安决策与日常事务管2005年, 公安部决定将公安情报建设列为今后一个时期内必须抓紧做好的一 项重点工作,并明确提出了公安情报信息体系建设的发展思路,从警 务战略高度来推动公安情报工作的现代化水平,将情报信息作为公安机关决策的基础,突出情报信息在警务决策中的重要作用。理中。在注重采集各种直接的敌对活动、恐怖

11、活动、违法犯罪活动等情报的同时,加强对与此相关的社会信息的采集,规范情报工作流程,从制度上保证情报的鲜活准确、联通共享、及时应用2007年公安部又专门强调了要大力实施科技强警战略,在“金盾工程”一期建设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展、完善、提高,启动金盾工 程二期建设。拓展情报信息系统的应用深度和广度,八大公安信息资 源库的数据质量全面达到完整、准确、鲜淆基本形成全警采集、全 警录入、全警应用、全警共享的公安信息化应用格局。加强公安情报政策法规重点内容的建设公安部门应根据情报信息主导警务的战略目标,制定出公安情 报政策法规的实施计划。重点加强公安情报收集与利用政策法规建 设、公安情报技术政策法规建设、公

12、安情报安全政策法规建设、公安 情报预警与评估政策法规建设、公安情报交流与合作政策法规建设、 公安情报内外部共享政策法规建设、公安情报人才政策法规建设、公 安情报标准化政策法规建设、公安情报系统与网络政策法规建设等。在我国公安情报政策法规建设是进入新世纪后才受到重视,公 安情报政策法规被真正纳入研究视野只是近一两年的事。然而,公安 情报政策法规在公安情报工作中的重要性已日渐显要。这个过程采 用的是政策先行,法规跟进的模式。2009年2月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新增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对于实践中频繁出现的严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刑法 规制。但一年多来,实践中因侵犯个人信息被追究刑责的人并不多见

13、, 而公民信息被泄露、相关权益被侵犯的事件依然层出不穷。究其原因, 主要在于相关司法解释没有及时出台,司法机关在适用中难以操作。 由此,在加快相关立法的同时,敦促最高司法机关尽快制定司法解释, 弥补刑法条文的漏洞和可操作性的不足,公安情报政策与法规的发展 就显得尤为必要。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两个罪名的犯罪对象并不相同:(1)出 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对象仅限于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 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在履行职责或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保存、 管理的公民个人信息:首先,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主体必须是国家机 关或者是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具有合法获取个人信息权 力的单位;其次,获取

14、的个人信息必须是这些单位利用公权力所获。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对象可以包括任何符合前述主客 观条件的个人信息。实际上,刑法修正案(七)对于该条款中作 为本罪对象的“上述信息”可以有不同理解。从刑法第253条之一第 1款可以看到,在“信息”之前有两个修饰语:一是国家机关或者金 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的过程 中获得的;二是“公民个人”。对于“上述信息”既可以理解为国家 机关或者金融、电信等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的过程中获得的 公民个人信息。也可以理解为任何符合条件的“公民个人信息”。 这种理解的分歧在于立法的模糊不清,两种理解都可以说得通。但是,立法目的在于

15、保护个人权益。如果对于实践中大量的非利用公权力获 取他人信息的行为不加以规制,将难以保护有效公民权益。所以,我 们倾向于后一种观点,即本罪的对象是一切符合条件的个人信息。而 且,实践中司法机关也是这样把握的,如上海周娟等特大非法获取公 民个人信息案中,被告人所获取的信息就没有受特定单位所获信息的 限制。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必须“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情节严重”的判断常常影响司法机关对于行为人是否能够提起指控。如 2009年合肥市蜀山区检察院仅以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 文、证件、印章罪,对骗取公民个人信息的吴伟依法批准逮捕,原因 就在于对吴伟非法获取公民信息是否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

16、难以把 握。如何理解“情节严重”有多种观点:有人认为应从信息的数量、 性质、违法所得的数额、财产损失情况、个人生活或人身安全。受影响的程度、社会影响的严重程度等方面进行细化。有人认 为应当考虑信息的数量、重要程度、影响力以及行为的次数等方面的 因素。也有人认为应当参考与本罪具有等值性法益的犯罪,考虑将多 次侵害个人信息、滥用个人信息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给被害人造成人 身伤害、重大财产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致使某一领域的社会秩序混 乱以及其他给国家、社会和人民造成重大利益损失的行为认定为情节 严重。上述观点所提出标准基本反映了两罪实践中的状况,但是对于 各情节在量刑中的地位和意义,并没有形成一致的意见。我们认为, 确定“情节严重”的标准应当从以下方面把握 公民权益的受害程 度。本罪的立法宗旨在于保护公民权益,所以“情节严重”的判断标 准应当首先以公民权益的受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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