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投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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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中亚时代能源技术有限公司 Petrotime China Inc.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投资法(2003年1月8日第373号) 本法调节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的投资关系,确定吸引投资的法律和经济原则,加强对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实施投资的投资人的权益保护,规定国家支持投资的措施及在投资者参与下解决争议的程序。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法的基本概念 本法使用了以下基本概念: 投资投资人投入法人注册资金的或用于扩大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固定资产的各种财产(个人生活用品除外),包括签订了长期租赁合同的租赁物品,以及财产权; 投资行为自然人或法人参与构建商业组织法定资本及建立或增加企业经营活动使用的固定资本的行为; 投资优

2、惠按照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提供给实施投资方案的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人的特别优待条件; 投资方案为了组建新的生产机构、扩大和改革现有生产机构而进行投资的一揽子措施; 投资争议投资人和国家机关之间的与投资人的投资活动相关的涉及合同责任的争议; 投资人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投资的自然人和法人; 国家实物捐赠为了实施投资方案而无偿赠给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人拥有或使用的哈萨克斯坦国家财产; 合同关于实施投资的合同; 标准合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批准的用于签订投资合同的范本合同; 主管机关被授予直接与签订并监督履行合同有关的权力的中央执行机关;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人按照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规定的程序组建的法人,包

3、括有外国投资参与的法人。 第二条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有关投资的法律 1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于投资的法律是以宪法为基础制定的,由本法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其它标准法令组成。 2本法不调节以下关系: 用国家财政预算的资金进行投资; 向非商业组织投资,包括对教育、慈善、科学或宗教事业的投资。 3本法不适用于投资时产生的归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其它法令调节的关系,但这些法令另有规定的情况除外。 4如果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批准的国际条约有与本法不同的规定,则采用国际条约的规定。 第三条投资行为的对象 1投资人有权对任何一个项目进行投资,但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况除外。 2出于保障国家安全的需要,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可

4、以用法令来限制或禁止投资活动的区域和种类。 第二章投资的法律制度 第四条确保投资人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境内的活动受到法律保护 1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宪法、本法、其它标准法令以及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批准的国际条约确保投资人的权利得到完全和无条件的保护。 2如果因为国家机关发布的命令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令不相符或这些机关的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或职务上的不作为)而使投资人遭受损失,投资人有权要求补偿。 3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保障投资人与国家机关签订的合同的稳定性,但双方协商后修改合同的情况除外。 本条所指的保障不适用于以下情况: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的修订和(或)生效以及(或)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批准的国际条约的修订

5、导致应纳消费税商品的进口、生产和销售的程序及条件发生变化。 为了保证国家和生态安全、保障人民健康及维护社会道德而对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令进行修改和补充。 第五条对使用经营收入的保障 投资人有权: 在依照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规定缴纳完税款和其它财政收费后按照自己的意愿自由支配自己的经营收入; 依照哈萨克斯坦银行及货币管理法的规定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境内的银行开设本币或外汇帐户。 第六条国家机关的活动对于投资者是公开的 1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国家机关的正式通知和涉及到投资人利益的标准法令要按照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规定的程序公布。 2投资人可自由了解与法人注册、法人章程、不动产交易以及发放的许可证等有关的信

6、息,但商业秘密和受法律保护的其它机密除外。 第七条国家机关对投资者的活动进行检查和监督 1由那些依照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的法令获得授权的国家机关对投资人的活动进行检查和监督。 2对投资人的活动实施检查和监督的程序和期限由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确定。 第八条在实行国有化和征收时保障投资人的权利 1只有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令规定的特殊情况下为满足国家需要才能强行没收投资人的财产(国有化和征收)。 2在实行国有化的情况下,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要对投资人因哈国发布的国有化法令而遭受的损失进行全额补偿。 3征收投资人的财产时,要按照财产的市场价格给投资人以补偿。财产的市场价格按照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规定的程序来确定。 4若财产所有人对补偿被征收财产时采用的估价有异议,可以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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