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学生健康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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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学生健康管理规定一、每年我校对入学新生的身体健康进行复查,对复查后不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要求的以下疾病予以取消入学资格的处理。1、严重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经手术治愈,或房室间隔缺损分流量少,动脉导管未闭返流量少,经二级以上医院专科检查,确定无需手术者除外),心肌病、高血压病。2、重症支气管扩张、哮喘、恶性肿瘤、慢性肾炎、尿毒症。3、严重的血液病、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疾病、风湿性疾病。4、重症或难治性癫痫或其它神经系统疾病,严重精神病未治愈,精神活性物质滥用或依赖。5、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者(肝炎病原携带者但肝功能正常者除外)。6、结核病除下列情况外:原发型肺结核、浸润型

2、肺结核已硬结稳定;结核型胸膜炎已治愈或治愈后遗有胸膜肥厚者。一切肺外结核(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等等),血行性播散型肺结核治愈后一年以上未复发,经二级以上医院(或结核病防治所)专科检查无变化者。淋巴腺结核已临床治愈无症状者。7、轻度色觉异常(俗称色弱)、色觉异常n度(俗称色盲)。8、不宜就读生物医学工程专业的,视力要求:屈光度不正(近视眼或远视眼)、任何一眼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400度的。9、不宜就读医学各专业的,视力要求:任何一眼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800度的,或一眼失明另一眼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400度的。10、两耳听力均在3米以内或一耳听力在5米另一耳全聋的。11、斜视、嗅

3、觉迟钝、口吃。二、对患有非以上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研究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三、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对入学新生组织体检工作,目的是及时发现传染病患者并采取相应的隔离防范措施,及时切断传染病在学校的传播途径。四、对患有与第1、2、3、4、5、6等疾病的在校学生,经卫生科及心理咨询中心转诊到上级医院进一步检查治疗而患者不予配合的,由于学校无法监护,需家长配合监督治疗,有条件的需家长陪读,无条件则作休学处理。五、在校生患有与第一条的1、2、3、4、5、6等相同的疾病,不能坚持正常研究的,作休学处理。在复学前需在桂林市指定的专科医院复诊,评估当前的健康状况,再回校申请复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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