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保险法PICC-物流责任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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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流责任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物流责任保险条款总 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特殊约定和物流业务申报材料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纳书面形式。 其次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物流业务的企业,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所称物流是指被保险人接受托付,将运输、储存、装卸、搬运、包装、流通加工、配送和信息处理等基本功能实施有机结合,使物品从供应地向接收地实体流淌的过程。 本保险合同所称物流货物是指被保险人接受托付进行物流的物品。保险责任 第四条 在本保险期间,被保险人在经营物流业务过程中,由于下列缘由造成物流货物的损失,

2、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担当赔偿责任的,保险人依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运输工具发生碰撞、出轨、倾覆、坠落、搁浅、触礁、沉没,或隧道、桥梁、码头坍塌; (三)碰撞、挤压导致包装裂开或容器损坏; (四)符合平安运输规定而遭遇雨淋; (五)装卸人员违反操作规程进行装卸、搬运。 第五条 下列费用,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所支付的仲裁费用、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 “法律费用”)。责任免除 第六条 下列缘由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 自然灾难;

3、 本保险合同所称自然灾难是指雷击、暴风、暴雨、洪水、暴雪、冰雹、沙尘暴、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火山爆发、地面突然塌陷、地震、海啸及其他人力不行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 (二)被保险人的有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三)斗争、外敌入侵、敌对行动(不论是否宣战)、内战、反叛、革命、起义、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四)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五)执法行为或司法行为; (六)公共供电、供水、供气及其他的公共能源中断; (七)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第七条 下列缘由造成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自有的运输或装卸工具不适合运输或装载物流货

4、物,或被保险人自有的仓库不具备存储物流货物的条件; (二)物流货物设计错误、工艺不善。本质缺陷或特性、自然渗漏、自然损耗、自然磨损、自燃或由于自身缘由造成腐烂、变质、伤病、死亡等自身改变; (三)物流货物包装不当,或物流货物包装完好而内容损坏或不符,或物流货物标记错制、漏制、不清; (四)发货人或收货人确定的物流货物数量、规格或内容不精确; (五)物流货物遭遇盗窃或不明缘由地失踪。 第八条 下列物流货物的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担当赔偿责任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但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事先提出申请并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的不在此限: (一)金银、珠宝、钻石、玉器、珍贵金属; (二)古玩、古币、古书、古画

5、; (三)艺术作品、邮票; (四)枪支弹药、爆炸物品: (五)现钞、有价证券、票据、文件、档案、帐册、图纸。 第九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其雇员的人身伤亡或全部的财产损失; (二)储存在露天的物流货物的损失或费用; (三)盘点时发觉的损失,或其他不明缘由的短量; (四)在水路运输过程中存放在舱面上的物流货物的损失和费用,但集装箱货物不在此限; (五)精神损害赔偿; (六)被保险人的各种间接损失; (七)罚款、罚金或惩处性赔偿; (八)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财产或费用的损失; (九)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第十条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

6、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责任限额第十一条 本保险合同的责任限额由投保人自行确定,并载于保险单明细表中。保险费 第十二条 保险人以本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预料发生的物流业务营业收入为基础计收预付保险费。 保险合同期满后,保险人依据被保险人申报的实际发生的物流业务营业收入作为计算实际保险费的依据。实际保险费高于预付保险费的,被保险人应补交其差额部分;实际保险费低于预付保险费的,保险人退还其差额部分,但实际保险费不得低于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最低保险费。保险期间 第十三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四条 投保人应履行照实告知义务,照实回答保险人就被

7、保险人的有关状况提出的询问,并照实填写投保单。 投保人有意隐瞒事实,不履行照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照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确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且本保险合同自保险人解约通知书到达被保险人之日起解除。 投保人有意不履行照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入对于本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担当赔偿赁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照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峻影响的,保险入对于本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担当赔偿责任,但可退还保险费。 第十五条 投保人应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预付保险费。若投保人未依据约定预付保险费,保险费预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8、,保险人不担当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加强管理,实行合理的预防措施,避开或者削减责任事故的发生。 对于因被保险人未遵守上述约定而导致责任事故的,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对于因被保险人未遵守上述约定而导致责任事故扩大的,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责任扩大的部分。 第十七条 在保险期间内,若保险单所载事项或相关物流合同发生变更的,被保险人应刚好书面通知保险人。对于本保险合同危急程度增加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解除合同。 在保险期间内,对于物流货物的物流状况,被保险人应依据与保险人的约定填写物流责任保险申报单,刚好向保险人申报。保险人依据物流责任保险申报单计算实

9、际保险费。 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或申报义务,因变更事项导致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担当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 (一)马上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缘由、经过及损失程度; (二)尽力实行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削减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担当赔偿责任; (三)被保险人获悉赔偿恳求人可能会向法院提起诉讼时,或在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马上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 (四)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不得自行对赔偿恳求人作出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 被保险人如不履行上述约定,保险人有权不担当赔偿责任,或从解约通知书到达被保险

10、人时解除本保险合同。 第十九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提交保险单正本、索赔申请、损失清单、责任认定证明、支付凭证、有关的法律文书(裁定书、裁决书、调解书、判决书等)或和解协议,以及其他保险人合理要求的有效的、作为索赔依据的其他证明材料。 被保险人供应单证不刚好,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对单证及其记载事项的真实性的,保险人有权对不能核实部分拒绝赔偿。 其次十条 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其他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行使或保留行使向该责任方索赔的权利。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付之日起,取得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恳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人未赔偿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恳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

11、人不担当赔偿责任。保险人向有关责任方行使代位恳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主动帮助,并供应必要的资料和有关状况。赔偿处理 其次十一条 发生保险责任事故,保险人对物流货物每次事故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对被保险人在每次事故中实际发生的法律费用在每次事故责任限额之外计算赔偿,但最高不超过每次事故责任限额的30。 在本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物流货物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中列明的累计责任限额。对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法律费用在累计责任限额之外计算赔偿,但累计不超过保险单中列明的累计责任限额的30。 其次十二条 保险人的赔偿以仲裁机构裁决的或法院判决的或经赔偿恳求人、被保险人双方协商并

12、经保险人认可的应由被保险人担当的赔偿责任为依据。 其次十三条 收到被保险人的索赔通知后,保险人应刚好做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协议后1 0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其次十四条 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其他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付之日起,取得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恳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人未赔偿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恳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担当赔偿责任。保险人向有关责任方行使代位恳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主动帮助,并供应必要的资料和有关状况。 其次十五条 本保险人负责赔偿损失、t费用和责任时,如有重复保险的状

13、况,保险人依据本保险合同的相关责任限额与全部有关保险合同的相关责任限额总和的比例担当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担当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 其次十六条 被保险人对保险人恳求赔偿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歼灭。争议处理 其次十七条 因本保险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 其次十八条 本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其他事项 其次十九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随时书面通知解除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起先前,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的,

14、应当向保险人支付预付保险费的5作为退保手续费,保险入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责任起先后,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本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依据保险责任起先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实际营业收入计收实际保险费。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人也可提前十五日向投保人发出解约通知书解除本保险合同,本保险合同解除后,保险人依据保险责任起先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实际营业收入计收实际保险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物流责任保险附加险条款附加盗窃责任保险条款 经保险合同双方特殊约定,且投保人已交纳相应的保险费,被保险人在经营物流业务过程中,由于盗窃造成物流货物的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担当赔偿责任

15、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本条款与物流责任保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条款为准;其他未尽事项以物流责任保险条款为准。附加提货不着责任保险条款 经保险合同双方特殊约定,且投保人已交纳相应的保险费,被保险人在经营物流业务过程中,由于运输过程中提货不着造成物流货物的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担当赔偿责任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本条款所称提货不着是指在物流运输过程中物流货物不明缘由地失踪。 本条款与物流责任保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条款为准;其他未尽事项以物流责任保险条款为准。附加冷藏货物责任保险条款 经保险合同双方特殊约定,且投保人已交纳相应的保险费,被保险人在经营物流业务过程中,由于冷藏机器或隔温设备损坏并连续停止工作达二十四小时以上而致保险标的解冻溶化后腐烂造成的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担当赔偿责任的,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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