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案件简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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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援助案件简报(那山、那石、那人)2010年10月1日上午,巫溪县宁厂镇大官山公路一标段建设中因挖掘机操作人员郑达明的疏忽,一块石头从半山坡滚落打在了村民刘远菊的头上,导致刘远菊头部、右上肢受伤,部分牙齿脱落,受害人立即住进了巫溪县人民医院进行治疗。事后刘远菊多次寻求赔偿无果,受害人从此走上了维权的漫漫长路。刘远菊先是找到加害方郑达明和解,加害方说应该找老板陈晓虎,老板说应该找他挂靠的重庆市巫溪县渝宁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受害人刘远菊就像个雪球在其中被他们推来推去,无奈之下只好去巫溪县政府上访。巫溪县政府工作人员组织受害方加害方进行调解,由于赔偿数额分歧较大,调解无果。受害人再次走上信访的道

2、路到重庆市政府去。受害人刘远菊在重庆市政府大门口坐了两天两夜,由于受害人是文盲,对于找哪个具体的部门和人员她都不清楚,于是又回到了巫溪继续上访。对于之后的上访刘远菊失去了以往的理智,多次拦截政府车辆,要求解决赔偿问题,否则宁愿被车辆撞死街头。巫溪县政府联系重庆浩志律师事务所要求对刘远菊提供法律援助,受害人刘远菊来到了我所,董兴浩律师热情的接待了刘远菊,并了解有关案件的详细情况。我所在办理了法律援助申请手续并得到巫溪县司法局批准之后,董兴浩、杨开元律师开始展开具体工作,二位律师亲自前往事发地点申请当地派出所再次组织调解,调解进行了三次仍然无法达成赔偿协议,无奈之中只好向巫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

3、于受害人刘远菊家庭贫困,我所为其伤残等级司法鉴定申请司法救助,并得到了有关部门的支持,鉴定结论为上下颌骨骨折;右桡骨上段骨折伤残等级十级。诉讼过程中法官组织调解,对案件之中的原被告及律师参与其中进行“背靠背”调解,最终达成调解协议:被告陈晓虎、郑达明、重庆市巫溪县渝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2年4月1日前一次性赔偿原告刘远菊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交通费共计55000.00元(已当庭兑现)。受害人刘远菊当庭拿到了赔偿金,伴随她的并非是开心的笑容,而是眼泪夺眶而出,这一刻是她曾经痴心的期盼与奢望,这泪水包含着她无数的辛酸和无奈;曾经的委屈和迷茫。刘远菊的维权最终有了一个明确的结果,而在西南地区这个偏僻的山沟里走在维权路上的还有很多个“刘远菊”今后我所将一如既往坚持做好法律援助,做到应援尽援;应援优援;为社会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树立律师新形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经济社会建设贡献律师的微薄之力!重庆浩志律师事务所二一二年六月十日第#页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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