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杨春平律师之律师函合同买卖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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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中关键因素已经做过相应处理,切勿随意联想。否则,自行承担不良后果。)武汉杨春平律师(159 027 79095)之律 师 函致武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阁下:湖北浩颂律师事务所接受*的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与贵公司购车合同纠纷一案的代理人。接受委托以后,本律师与*进行了多次详细的沟通和交流,并进行了大量的调查取证工作,对本案有了全面的了解。现郑重致函贵公司:一、贵公司的销售顾问*收取*万元的行为,已经构成表见代理,应当由贵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由于本人的行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其有

2、代理权的表象,而与善意第三人进行的、由本人承担法律后果的代理行为。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包括:1、表见代理属于广义的无权代理,因此只能在代理人无权代理而从事代理行为的情况下生。2、相对人有合理的理由或者事实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3、相对人主观上是善意的。4、相对人与行为人之间的民事行为符合民事行为的有效要件。本案件中,*在2010年*月*日之前就致电贵公司咨询购车事宜,并与贵公司的销售顾问*取得联系,接着就在贵公司的办公场所签订了购车合同,同时支付给贵公司*千元订金,而且也获得了贵公司出具的格式合同和相关票据,均盖有贵公司的公章。随后,*接到贵公司销售顾问*要求交纳*万元提车款的通知,*遂如约在

3、2010年*月*日,就在贵公司的销售店内与*见面,*也以贵公司名义收取了*万元。至于*被贵公司开除一事,贵公司没有采取任何方式告知*,*毫不知情,没有任何过错,是法律规定的善意相对人。可见,*的一系列行为,都足以让*相信*就是贵公司的销售顾问,*的行为就是代表着贵公司的行为,*的行为完全符合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其行为理应由贵公司承担。二、贵公司应当继续履行合同,否则必将承担违约的不利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4、。”、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可见,*要求贵公司继续履行购车合同,完全是其应当享有的合法权益,贵公司具有不容推卸的法律责任。贵公司在武汉汽车销售服务市场,具有一定的影响力。若不能妥善解决此事,*必将诉诸法院,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这样的结果势必给贵公司造成极其不良的社会影响。本律师郑重建议:贵公司应该在双方平等、自愿、合法的基础上,尊重事实和法律,友好协商解决纠纷,而不是消极地推卸责任,对*的合法权利和要求置之不理。希望贵公司慎重考虑本函之意见,并尽快给予回复。谢谢合作!特此函告湖北浩颂律师事务所 杨春平律师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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