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交通大学学生校内申诉制度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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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交通大学学生校内申诉制度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生校内申诉制度,保证学校处理行为的客观、公正,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提出意见和要求。学生认为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可以直接向学校有关部门提出申诉,不适用规定。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第四条学生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学校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第二章申诉的受理第五条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

2、下列处理决定不服,须在收到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出申诉。(1)对学生本人作曲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等行政处分;(2)学校对学生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决定;(3) 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由申诉的其它处理决定。第六条受理申诉的机关是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其秘书处设在校长办公室。第七条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受理申诉的机关递交申诉申请书,并附上学校作出的处理决定(复印件)。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1)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及其它基本情况;(2)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3)提由申诉的日期。第八条对学生提出的申诉,受理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区别不同

3、情况作出如下处理:(1)予以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2)申诉材料不齐备,限期补正。过期不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诉。第九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第三章申诉的处理程序第十条受理申诉的机关在决定受理申诉后,应当召集组成临时性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委员会)负责处理该申诉,并提由具体处理意见。申诉委员会对涉及学生申诉的事项,有权进行查询和调查。第十一条申诉委员会应当由学校负责人(医学院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组成人数一般为五至十三人,但应当为单数。第十二条处理申诉的形式一般采取书面审查方

4、式,根据申诉人意愿也可以采取开听证会的方式。采取书面审查方式的,申诉委员会也应当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开展必要的查证。申诉委员会决定采取听证会方式进行调查的,应当按照第四章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第十三条申诉委员会要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区别不同情况,作出下列决定:(1)原处理决定正确的,维持原处理决定。(2)原处理决定不当的,变更或者撤销原处理决定。申诉委员会的处理决定,以学校名义作出,为学校的最终决定。第十四条受理申诉的机关要将申诉处理决定书及时送达申诉人。送达方式可以采取下列任何一种:本人签收;按申请书通讯地址邮寄、校内布告栏公告等。第十五条在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第十六条在

5、未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受理申诉的机关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可以停止受理工作。第四章关于听证的规定和程序第十七条听证主持人由申诉委员会成员担当。第十八条听证主持人就听证活动行使下列职权:(1)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和地点;(2)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者终结;(3)询问听证参加人;(4)接收并审核有关证据;(5)维护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秩序的人员进行警告,对情节严重者可以责令其退场;(6)向申诉委员会提由对申诉的处理意见。第十九条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应当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保证当事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第二十条其它参加听证的当事人

6、应当按时参加听证,遵守听证秩序,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依法举证。第二十一条听证开始前,听证记录员应当查明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并宣读听证纪律。第二十二条听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1)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宣布案由;(2)处理经办人就有关事实和依据进行陈述;(3)申诉当事人就事实、理由、证据或者依据进行中辩和质证,并可以出示相关证据材料;(4)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听证参加人可以就有关证据进行质问,也可以向到场的证人发问;(5)当事人作最后陈述;(6)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第二十三条听证记录员应当将听证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并由听证主持人和听证记录员签名。听证笔录还应当由当事人当场签名或者盖章

7、。第二十四条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主持制作听证报告。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本规定由校长办公室和校学生处负责解1附件一关于草稿中部分条款的说明第十四条中申诉处理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1)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及其它基本情况;(2)原处理决定所认定的事实、理由及适用的有关规定;(3)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4)受理申诉的机关认定的事实、理由及适用的有关规定;(5)受理申诉机关的处理决定;(6)作由决定的日期。第二十一条听证纪律(1)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发言、提问;(2)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录音、录相和摄影;(3)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听证参加人不得退场;

8、(4)旁听人员不得大声喧哗,不得豉掌、哄闹或者进行其它妨碍听证秩序的活动。第二十四条听证报告,听证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听证案由;(2)听证主持人和听证参加人的姓名、名称及其它情况;(3)听证的时间、地点、方式;(4)听证的过程;(5)事实和认定的证据;(6)处理意见附件二有关校内申诉制度部分文书样稿、学生申诉申请书编号:学生申诉申请书姓名班级出生日期年月曰学院(系)学号政治面貌性别民族通讯地址宿舍号联系电话与申诉相关的处理决定名称及文号作出处理决定日期收到处理决定日期申诉处理方式选择书面审查口开听证会申诉的理由和要求申诉人(签名)日期注:请附原处理决定复印件一份二、受理学生申诉通知书受理学生申诉通知书编号:同学:你年月日提生的对决定不服的申诉申请书于年月日收到。经初步审查决定如下:1 .受理申诉。2 .提交的申诉材料不齐备,请于年月日前将日日日日日等材料补正。过期不补正者,视作不再申诉。(受理申诉机关盖章)年月日三、学生申诉处理决定通知书学生申诉处理决定通知书编号:日日日日日同学:你年月日提出的对日日日日日处理决定不服的申诉,已经处理完毕,并做出以下申诉处理决定,本决定为学校的最终决定。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特此通知。附:申诉处理决定书(学校盖章)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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