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建造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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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司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 比较与分析一、新准则的重要内容(一) 历史沿革 建造合同是指为建造一项或数项在设计、技术、功能、最后用途等方面密切有关的资产而签订的合同。由于建造合同的动工日期与竣工日期一般分属于不同的会计年度,在这种状况下,如何将合同收入与合同成本进行配比,分派计入实行工程的几种计会计年度,就成为一种非常重要的问题,这正是建造合同会计准则规范的重要问题。一般来说,持有待售存活的收入是在卖方将该项目所有权上的重大风险和报酬转让给买方“予以确”认。此类销售一般是在存货被购买或生产后相对较短的时间内发生,相对建造工程而言,单项金额往往不是很大。相反,建造合同中在建工程的金额一般比较

2、大,且需较长的时间来完毕工程。为此,在确认合同收入和合同成本时,如何考虑权责发生制的规定,采用系统合理的措施进行解决就显得十分必要。 1998年6月25日颁布了公司会计准则建造合同(如下简称原准则,规定从199年1月1 日起在上市公司施行,该准则重要波及两类不同的行业,即建筑行业和特殊的工业制造业。它的颁布、实行,对于进一步规范建造承包商建造合同的会计解决、提高会计信息的有关性和可靠性、推动国内证券市场乃至整个市场经济的发展,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根据近年来的执行状况和经济环境的变化,本着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趋同的原则,财政部于2月对原建造合同会计准则进行了修订后的建造合同会计准则称为公司会计准

3、则第5号建造合同(下称新准则),规定从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畴内施行。 (二)重要内容 新准则由总则、合同的分立与合并、合同收入、合同成本、合同收入与合同费用的确认、披露共六章、二十八条构成,具体涉及如下内容: 1第一章“总则”部分共三条,涉及本准则的制定目的和根据、建造合同定义、建造合同类型等。 (1)本准则的制定目的和根据:为了规范公司(建造承包商,下同)建造合同的确认。计量和有关信息的披露,根据公司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2)建造合同定义:建造合同是指为建造一项或数项在设计。技术、功能,最后用途等方面密切有关的资产而签订的合同。 (3)建造合同类型:建造合同分为固定造价合同和成

4、本加成合同。 2第二章“合同的分立与合并”部分共四条,涉及建造合同核算对象确认原则、合同分立的原则、合同合并的原则。 ()建造合同核算对象确认原则:公司一般应当按照单项建造合同,进行会计解决,但是,在某些状况下,为了反映一项或一组合同的实质,需要将单项合同进行分立或将数项合同进行合并。 (2)合同分立的原则:一项涉及建造数项资产的建造合同,同步满足下列条件的,每项资产应当分立为单项合同:每项资产均有独立的建造筹划;与客户就每项资产单独进行谈判,双方可以接受或回绝与每项资产有关的合同条款;每项资产的收入和成本可以单独辨认。 此外,本准则第六条还规定了另一种合同分立的条件,即追加资产的建造,满足下

5、列条件之一的,应当作为单项合同:该追加资产在设计、技术或功能上与原合同涉及的一项或数项资产存在重大差别。议定该追加资产的造价时。不需要考虑原合同价款。 ()合同合并的原则:一组合同无论相应单个客户还是多种客户,同步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合并为单项合同:该组合同按一揽子交易签订;该组合同密切有关,每项合同事实上已构成一项综合利润率工程的构成部分;该组合同同步或依次屡行。 3.第三章“合同收入”部分共四条,涉及合同收入的构成、确认合同变更收入的原则、确认合同索赔款收入的原则和确认奖励款收入的原则。(1)合同收入的构成:合同收入应当涉及下列内容:合同规定的初始收入;出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形成的收入。

6、(2)确认合同变更收入的原则:合同变更款同步满足下列条件的,才干构成合同收入:客户可以承认因变更而增长的收入:该收入可以可靠地计量。 ()确认合同索赔款收入的原则:索赔款同步满足下列条件的,才干构成合同收入:根据谈判状况,估计对方可以批准该项索赔;对方批准接受的金额可以可靠地计量。 (4)确认奖励款收入的原则:奖励款同步满足下列条件的,才干构成合同收入:根据合同目前完毕,状况,足以判断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可以达到或超过规定的原则,奖励金额可以可靠地计量。 .第四章“合同成本”部分共六条,涉及合同成本的构成、合同成本的会计解决、核算合同成本注意的问题。 (1)合同成本的构成:本准则第十二条规定,合

7、同成本应当涉及从合同签订开始至合同完毕止所发生的。与执行合同有关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第十三条规定,合同的直接费用应当涉及下列内容:耗用的材料费用;耗用的人工费用;耗用的机械使用费:其她直接费用,指其她可以直接计人合同成本的费用。第十四条规定,间接洲是公司下属的施工单位或生产单位为组织和管删工生产活动所发生脯用。 (2)合同成本的会计解决:本准则第十五条规定,直接费用在发生时直接计人合同成本,间接费用在资产负债表日按照系统、合理的措施分摊计人合同成本。 ()核算合同成本注意的问题,本准则第十六条规定,合同完毕后处置残存物资获得的收益等与合同有关的零星收益,应当冲减合同成本。第十七条规定,合同成

8、本不涉及应当汁人当期损益的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和财务费用。因签订合同而发生的有关费用,应当直接计人当期损益。 5第五章“合同收入与合同费用的确认”部分,涉及合同收入与合同费用的确认原则、资产负债表日建造合同的成果可以可靠估计的条件、合同竣工进度的拟定措施、竣工比例法的应用和合同估计损失的会计解决。 (1)合同收人与合同费用的确认原则:本准则第十八条规定,在资产负债表日,建造合同的成果可以可靠估计的,应当根据竣工比例法确认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第二十五条规定,建造合同的成果不能可靠估计的,应当分别下列状况解决:合同成本可以收回的,合同收入根据可以收回的实际合同成本予以确认,合同成本在其发生的当期确觉

9、得合同费用。合同成本不也许收回的,在发生时立即确觉得合同费用,不确认合同收入。即采用成本回收法,能收到多少款项就确认多少收入,否则,不确认收入。 ()资产负债表日建造合同的成果可以可靠估计的条件:本准则第十九条规定,固定造价合同的成果可以可靠估计,是指同步满足下列条件:合同总收入可以可靠地计量;与合同有关的经济利益很也许流入公司;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可以清晰地辨别和可靠地计量;合同竣工进度和为完毕合同尚需发生的成本可以可靠拟定。第二十条规定,成本加成合同的成果可以可靠估计,是指同步满足下列条件:与合同有关的经济利益很也许流入公司;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可以清晰地辨别和可靠地计量。 此外,新准则第二十

10、六条规定,使建造合同的成果不能可靠估计的不拟定国家不复存在的,应当按照本准则第十八条的规定确认与建造合同有关的收入和费用。 (3)合同竣工进度的拟定措施:本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公司拟定合同竣工进度可以选用下列措施:合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估计总成本的比例。已经完毕的合同工作量占合同估计总工作量的比例。实际测定的竣工进度。第一种被称为投入法,后两个被称为产出法。 本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并指出,合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不涉及下列内容:施工中尚未安装或使用的材料成本等与合同将来活动有关的合同成本。在分包工程的工作量完毕之前预付给分包单位的款项。 (4)竣工比例法的应用:对于在资产负债表日尚未竣工的建

11、造合同,本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应当按照合同总收入乘以竣工进度扣除此前会计期间合计已确认收入后的金额,确觉得当期合同收入;同步,按照合同估计总成本乘以竣工进度扣除此前会计期间合计已确认费用后的金顾,确觉得当期合同费用。对于此前年度动工本年度竣工的建造合同,本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应当按照实际合同总收入扣除此前会计期间合计已确认收入后的金额,确觉得当期合同收入;同步,按照合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扣除此前会计期间已合计确认费用后的金额,确觉得当期合同费用。(5)合同估计损失的会计解决:本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合同估计总成本超过合同总收入的,应当将估计损失确觉得当期费用。即借记“管理费用”,贷记“存货跌价准

12、备”。6.第六章“披露”部分,本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公司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于建造合同有关的下列信息:各项合同总金额,以及拟定合同竣工进度的措施。各项合同合计已发生成本、合计已确认毛利(或亏损)。各项合同已办理结算的价款金额。当期估计损失的因素和金额。 二、新旧会计准则差别比较 新准则与原准则相比,重要变化有: (一)核算内容差别 原准则第二条规定,在一种会计年度内完毕的建造合同,应在完毕时确认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但在于建造合同中建功成的金额一般比较大,且需要较长的时间来完毕工程;建造合同的动工日期与竣工日期一般分属于不同的会计年度,因此,新准则取消了这一条规定。 (二)合同分立的差别 新准则第六

13、条还规定了另一种合同分立的条件,即追加资产的建造,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作为单项合同:该追加资产在设计、技术或功能上与原合同涉及的(一项或数项)资产存在重大差别。议定该追加资产的造价时,不需要考虑原合同价款。原准则没有这方面的规定。 (三)合同收入计量差别 原准则第八条规定,合同收入应以收到或应收的工程价款计量。这里所说的“工程价款”是指建造合同的总金额或总造价。新准则取消了这条规定,这是由于原准则没有考虑与公允价值差别大的问题。 (四)合同成本的差别 1原准则第十三条和十四条,对于合同成本中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的构成内容做出了具体规定。新准则第条和十四条,只是对于合同成本中的直接费用和间接

14、费用做出了原则性规定,更加简洁、易懂。 原准则第十七条规定,合同成本不涉及公司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而发生的财务费用,也就是说利息不能计人合同成本。 新准则第十七条规定,合同成本不涉及应当计人当期损益的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和财务费用。本规定意味着对于可以资本化的借款利息可以计人合同成本,这就和公司会计准则借款费用规定的通过相称长时间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干达到可使用或可销售状态的存货规定的借款费用可以资本化相呼应,从而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 (五)合同收入与合同费用的确认差别 新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使建造合同的成果不能可靠估计的不拟定因素不复存在的,应当按照本准则第十八条的规定确认与建造合同有关的收入

15、和费用,即采用竣工比例法确认收入和费用。原准则没有这方面规定。 (六)披露差别 原准则规定,公司应披露下列与建造合同有关的事项:(1)在建合同工程合计已发生的成本和合计已确认的毛利(或亏损);()在建合同工程已办理结算的价款金额;(3)当期确认的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的金额,(4)拟定合同竣工进度的措施;(5)合同总金额;(6)当期已估计损失的因素和金额;(7)应收账款中尚未收到的工程进度款。 新准则规定,公司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建造合同有关的下列信息:()各项合同总金额,以及拟定合同竣工进度的措施。(2)各项合同合计已发生成本、合计己确认毛利(或亏损)。(3)各项合同已办理结算的价款金额。()当期估计损失的因素和金额。即新准则取消了“当期确认的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的金额”和“应收账款中尚未收到的工程进度款”两项信息的披露。 三、新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差别比较 从总体上看,国内会计准则与国际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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