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医院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02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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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一:新旧医院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草稿)我部对1998年11月会同卫生部印发的医院会计制度(财会字199858号)(以下简称原制度)进行了全面修订,于2010年12月31日印发了新医院会计制度(财会201027号)(以下简称新制度),自2011年7月1日起在公立医院改革国家联系试点城市施行,自2012年1月1日起在全国施行。为了确保新旧制度顺利过渡,现对医院执行新制度的有关衔接问题规定如下:一、新旧制度衔接总要求(一)医院在2011年7月1日(公立医院改革国家联系试点城市的医院适用,下同)或2012年1月1日(全国其他医院适用,下同)之前,仍应当按照原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和编报会计报

2、表。自2011年7月1日或2012年1月1日起,医院应当严格按照新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编报财务报告,不按照新制度编制的财务报告不具有法律效力。(二)医院应当按照本规定做好新旧制度的衔接。相关工作包括如下几个方面:1.在2011年7月1日或2012年1月1日之前,完成以下两方面工作:一是对本单位的资产和负债进行全面清查、盘点和清理,对于清查出的流动资产盘盈、盘亏、毁损,固定资产盘盈、盘亏,以及应确认而未确认的资产负债,应当报经批准后,按照原制度规定处理完毕;二是对本单位固定资产的原价、形成的资金来源、已使用年限、尚可使用年限等进行核查,为补提固定资产折旧做好准备。2.按照新制度设立 2011

3、年7月1日或2012年1月1日的新账。3.将原账中各会计科目2011年6月30日的余额或2011年年末余额转入新账并按新制度调整后,作为新制度各会计科目2011年7月1日的期初余额或2012年1月1日的年初余额。上述“原账中各会计科目”指原制度规定的会计科目,以及医院参照相关补充规定增设的会计科目。相关补充规定主要指以下文件: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会计核算暂行办法(财库200154号)补充规定(财库200239号)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单位年终结余资金账务处理暂行规定(财库2004190号)财政部关于政府收支分类改革后事业单位会计核算问题的通知(财会200610号)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库2

4、00648号)新旧会计科目对照情况参见附件二。4.根据新旧转账并作调整后的各会计科目2011年7月1日的期初余额或2012年1月1日的年初余额,按照新制度编制2011年7月1日的期初资产负债表或2012年1月1日的年初资产负债表。二、将原账科目余额转入新账资产类:(一)“现金”、“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其他货币资金”、“财政应返还额度”、“应收在院病人医药费”、“应收医疗款”、 “坏账准备”、“在加工材料”、“待摊费用”、“在建工程”科目新制度设置了“库存现金”、“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其他货币资金”、“财政应返还额度”、“应收在院病人医疗款”、“应收医疗款”、

5、“坏账准备”、“在加工物资”、“待摊费用”、“在建工程”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账中上述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转账时,应将原账中上述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入新账中相应科目。新账中相应科目设有明细科目的,应将原账中上述科目的余额加以分析,分别转入新账中相应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二)“其他应收款”科目新制度设置了“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科目,其中,“其他应收款”科目的核算内容较原账中“其他应收款”科目发生变化:一是增加了应收长期投资利息或利润等核算内容;二是不再核算医院的预付款项,相应内容转由新制度中“预付账款”科目核算。转账时,如果原账中“其他应收款”科目余额包括预付账款,则应对该科目余额进行分析:

6、将预付账款余额转入新账中“预付账款”科目,将剩余余额转入新账中“其他应收款”科目。(三)“药品”、“药品进销差价”、“库存物资”科目新制度没有设置“药品”、“药品进销差价”科目,但设置了“库存物资”科目,其核算范围有所扩大,包括了原账中“药品”、“库存物资”科目的核算内容,并将原制度药品售价核算改为了进价核算。转账时,应在新账中“库存物资”科目下设置“药品”、“卫生材料”、“低值易耗品”、“其他材料”等明细科目,将原账中“库存物资”科目的余额分析转入新账中“库存物资”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将原账中“药品”科目的余额转入新账中“库存物资药品”明细科目的借方,将原账中“药品进销差价”科目的余额作为减

7、项转入新账中“库存物资药品”明细科目的借方。(四)“对外投资”科目新制度将医院的对外投资划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相应设置了“短期投资”、“长期投资”两个科目,两个科目的核算内容与原账中“对外投资”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转账时,应对原账中“对外投资”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将能够随时变现并且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1年(含1年)的对外投资余额转入新账中“短期投资”科目,将剩余余额区分股权投资性质和债权投资性质转入新账中“长期投资”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五)“固定资产”科目新制度设置了“固定资产”科目,由于固定资产价值标准提高,原账中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的实物资产,将有一部分要按照新制度转为低值易耗品。转账

8、时,应当根据重新确定的固定资产目录,结合固定资产的清理状态,对原账中“固定资产”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对于达不到新制度中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应当将相应余额转入新账中“库存物资”科目,同时将相应的“固定基金”科目余额转入新账中“事业基金”科目;对于符合新制度中固定资产确认标准,因出售、报废、毁损等原因已转入清理但尚未从原账核销的,应当将相应余额连同相应的“固定基金”科目余额转入新账中“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借记新账中“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记原账中“固定资产”科目,同时,借记原账中“固定基金”科目,贷记新账中“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对于符合新制度中固定资产确认标准且未转入清理的,应当将相应余额转入新账

9、中的“固定资产”科目。新旧转账时已转入清理但尚未清理完毕的固定资产,在执行新制度后发生的相关清理费用以及取得的清理收入等,通过新账中“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核算。(六)“无形资产”科目新制度设置了“无形资产”、“累计摊销”科目。转账时,应对原账中“无形资产”科目的累计借方、贷方发生额进行分析,将原账中“无形资产”科目借方累计发生额中属于现存无形资产初始确认成本的金额转入新账中的“无形资产”科目,将原账中“无形资产”科目贷方累计发生额中属于现存无形资产累计摊销的金额转入新账中的“累计摊销”科目。新账中“无形资产”科目转入金额减去“累计摊销”科目转入金额后的金额应当等于原账中“无形资产”科目余额。(七

10、)“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新制度设置了“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账中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由于医院应当按照本规定在执行新制度前进行财产清查并将清查出的资产盘盈、盘亏、毁损等处理完毕,原账中“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2011年6月末或2011年年末一般应无余额,不需进行转账处理,自2011年7月1日或2012年1月1日起直接启用新账即可。若原账中“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2011年6月30日或2011年12月31日有余额,则应将其余额直接转入新账中“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负债类:(八)“短期借款”、“预收医疗款”、“预提费用”、“长期借款”、“长期应付款”科目新制度设置了“短期借款”、“

11、预收医疗款”、“预提费用”、“长期借款”、“长期应付款”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账中上述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转账时,应将原账中上述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入新账中相应科目。(九)“应缴超收款”科目新制度没有设置“应缴超收款”科目,但设置了“应缴款项”科目,其核算内容不同于原制度“应缴超收款”科目。因医院实务变化,原账中“应缴超收款”科目一般无余额。若原账中“应缴超收款”科目有余额,则应于转账时,将其余额转入新账中“应缴款项”科目。(十)“应付账款”科目新制度设置了“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预付账款”科目。转账时,应对原账中“应付账款”科目及其所属明细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如“应付账款”科目所属明细科

12、目有借方余额,应将具有借方余额的明细科目的借方余额转入新账中“预付账款”科目,并将其余明细科目的贷方余额按照新制度分别转入新账中“应付账款”、“应付票据”科目;如“应付账款”科目所属明细科目没有借方余额,应将该科目余额按照新制度分别转入新账中“应付账款”、“应付票据”科目。(十一)“应付工资(离退休费)”、“应付地方(部门)津贴补贴”、“应付其他个人收入”科目新制度没有设置“应付工资(离退休费)”、“应付地方(部门)津贴补贴”、“应付其他个人收入”科目,但设置了“应付职工薪酬”科目,其核算内容涵盖了原账中上述三个科目的核算内容,医院应在新账中该科目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明细科目。转账时,应将原

13、账中“应付工资(离退休费)”、“应付地方(部门)津贴补贴”、“应付其他个人收入”科目的余额分别转入新账中“应付职工薪酬”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十二)“应付社会保障费”、“其他应付款”科目新制度设置了“应付社会保障费”、“应交税费”、“其他应付款”、“科教项目结转(余)”科目。其中,“应付社会保障费”科目的核算范围比原账大,包括了代扣代交的住房公积金等;“其他应付款”科目的核算范围比原账小,不包括代扣代交的住房公积金、应交的各种税费、尚未使用的科研、教学项目资金等,相应内容转由新制度下“应付社会保障费”、“应交税费”、“科教项目结转(余)”科目核算。转账时,应将原账中“应付社会保障费”科目的余额

14、转入新账中“应付社会保障费”科目,同时对原账中“其他应付款”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对于属于代扣代交的住房公积金等应付社会保障费余额,转入新账中“应付社会保障费”科目;对于属于应交税费的余额,转入新账中“应交税费”科目;对于属于科研、教学项目资金的余额,转入新账中“科教项目结转(余)”科目;对于剩余余额,转入新账中“其他应付款”科目。净资产类(十三)“事业基金”科目新制度设置了“事业基金”科目,但不再在该科目下设置“一般基金”、“投资基金”明细科目,其核算范围也较原账中“事业基金”科目发生变化,不再包括财政补助基本支出结转资金。转账时,应将原账中“事业基金投资基金”明细科目余额转入新账中“事业基金

15、”科目;关于对原账中“事业基金一般基金”明细科目的结转和追溯调整处理,参见本规定“三(一)”。(十四)“专用基金”科目新制度设置了“专用基金”、“应付福利费”科目。其中,“专用基金”科目的核算内容不同于原制度中的相应科目:原制度“专用基金”科目核算内容包括修购基金、职工福利基金、住房基金、留本基金等,新制度取消了修购基金、增加了医疗风险基金;对于按国家有关规定从成本费用中提取的职工福利费,原制度规定通过“专用基金”科目核算,新制度规定通过“应付福利费”科目核算。转账时,应在新账中“专用基金”科目下按照新制度规定设置明细科目,并对原账中“专用基金”科目及其明细科目余额进行分析:将按国家有关规定从

16、成本费用中提取但尚未支出的职工福利费余额转入新账中“应付福利费”科目;将修购基金余额转入新账中“事业基金”科目;将按有关规定保留的专用基金余额转入新账中“专用基金”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若原账中“专用基金”科目的核算内容包括科研、教学项目资金,还应将该部分余额转入新账中“科教项目结转(余)”科目。(十五)“固定基金”科目新制度没有设置“固定基金”科目,但设置了“待冲基金”科目,其核算内容较原制度“固定基金”科目发生变化:一是对应资产不仅包括固定资产,还包括无形资产和库存物资;二是所核算反映的基金金额仅指财政补助、科教项目资金形成的部分。医院应对原账中“固定基金”科目余额扣除转入新账中“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和因部分固定资产转为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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