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烟草专卖局张辉副局长在宣传贯彻新修订的烟草专卖法及烟草专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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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 共1页国家烟草专卖局张辉副局长在宣传贯彻新修订的烟草专卖法及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二一年三月二日)同志们:2009年11月, 全国人大常委会公报(专刊)公布了经全国人大常委会集中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2010年1月21日,国家工信部第12号令公布了修订的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这两个新修订的法律文件,对于巩固和完善国家烟草专卖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国家局对于宣传贯彻和实施两个修订的法律文件高度重视,姜成康局长亲自作了重要批示。国家局决定召开这次电视电话会议,安排部署行业深入宣传贯彻的

2、具体工作。我受国家局党组书记、局长、中国烟草总公司总经理姜成康同志委托,就行业宣传贯彻和实施工作讲两点意见。一、认真学习,深刻理解,切实统一思想认识全面领会和深入掌握修订精神和主要内容,是做好宣传贯彻和实施工作的重要基础。全行业必须准确理解和掌握这次修改的基本精神、重要意义和主要内容。(一)准确把握修订完善的主要精神1、修订的主要动因消除法律间规定相互冲突,是烟草专卖法修订的直接原因。近年来,为了不断适应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变化的形势,我国法律的立、改、废工作快速推进。但新法与旧法部分规定相互冲突现象也同时在许多法律中出现。为了有效解决这一问题,2009年,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对59件国家法律中涉及

3、“法律中明显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的规定”、“法律和法律解释中关于征用的规定”、“法律中关于刑事责任的规定”、“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中关于治安管理处罚的规定”、“法律中引用其他法律名称或者条文不对应的规定”等五个方面的相关规定,统一进行了集中修改。在新修订的上述内容中,涉及到烟草专卖法的部分规定。因此,烟草专卖法也在这次统一集中修订范围之内。2009年8月2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同日,胡锦涛主席签署第十八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9年11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9年专

4、刊)按照修改决定重新公布了59件法律的修正本。不适应发展需要,是3号令修订的主要因素。3号令自1998年发布施行以来,在规范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行为、维护国家烟草专卖制度方面,发挥了十分的重要作用。但随着我国法制建设不断推进,特别是烟草行业法制建设日益深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依法经营水平的大幅提升,严格规范制度建设的日益完善,原规章中的许多规定已经不能适应行业发展的需要。因此,国家局于2008年初决定启动修订工作。根据立法法规定的立法权限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要求,先后经过纳入立法计划、深入调研、起草草案、征询意见、专家论证、国家局审定、工信部审议公布施行等步骤,历时两年时间,2009年末国家工信部审议

5、通过,2010年1月21日以国家工信部第12号部长令发布施行。在修订过程中,国家局组织起草草案,反复调研论证,工信部和全国人大法工委有关领导和专家,在修订中认真审查把关。确保了修改质量,体现了“合法、合理、实用、高效”的修订要求,达到了预期目的。2、修改的主导精神确保国家法制统一,是理解烟草专卖法修订主导精神的关键。这次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于烟草专卖法五个条款的修改,按照“法制统一”原则集中调整了使用的罪名、援引的法律名称和相关表述。具体包括三种情况:第一,原规定中使用的“投机倒把罪”罪名已经在新修订的刑法中取消,归类到“非法经营罪”等罪名下,现调整为“构成犯罪的”表述(体现在第三十八条);第二,

6、原规定中援引的法律名称发生了变化。其中“走私罪的补充规定”已被新修订的刑法吸收,“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已经废止”并上升为治安管理处罚法, “惩治贪污贿赂罪的补充规定”,已经被新修订的刑法吸收(体现在修订后第四十条、四十一条、四十二条),现在分别作了表述调整;第三,原规定中援引法律有关规定的条目排序发生了变化,修改后将“比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表述调整为“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体现在第三十九条)。这里特别强调,学习和理解新修订的烟草专卖法必须突出注意以下四点:第一、烟草专卖体制不受影响。这次烟草专卖法的修订,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为了解决同类问题进行的打捆式的统一集中修订。烟草专卖法修订的内容同其他集

7、中修订的法律一样,主要是调整与国家新的法律规定冲突的部分规定内容,丝毫不影响国家继续实行烟草专卖制度,也不会影响现行的烟草专卖体制。在宣传贯彻中,必须牢牢把握这个基点。第二、烟草行业原有生产经营秩序不受影响。这次修改不涉及烟草专卖法关于烟草行业正常生产经营方面的规定,行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仍然按照原有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依法组织实施。第三、惩治违法犯罪力度不减。对专卖执法工作来说,适用法律规定发生变化,虽然在追究倒卖烟草专卖品、走私烟草专卖品、阻碍烟草专卖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等违法犯罪行为时,适用的罪名或者法律依据发生了变化,但由于量刑和处罚幅度没有减轻,因此不会削弱打击涉烟违法犯罪行为和保障烟草

8、专卖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力度。第四、下位法不需要随之变更。在烟草专卖法的下位法中没有引用或者涉及这次烟草专卖法修改的五个条款,因此既不影响下位法的执行,也无需对属于下位法的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其三个行政规章再作相应的修订。学习理解12号令,要突出注意以下六个方面:一是着力落实法制统一,消除与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冲突。由于发布时间先后等原因,原3号令存在着与刑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等规定不一致问题。如原规定违法经营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上的案件,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要分别报省级局和国家局备案。但根据刑法新规定以及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烟草专卖局联合发布的

9、关于办理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座谈会纪要规定,案值在五万元以上已经涉嫌犯罪,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如原规定“当事人对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这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六十日相抵触。这次修改,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了修改,确保了国家法制统一。二是着力体现实用原则,细化操作性规定。针对原规定中一些不够明确、具体的规定,新规定对于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保障当事人权利救济内容、先行登记保存措施、提高执法效率的办案期限、烟草办案执法人员的违法行为及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进一步作出了细化规定,极大地

10、增强了实用性和可操作性。三是着力突出与时俱进,明确创新经验法律地位。3号令施行十年多来,各级烟草专卖局在办案过程中建立协作机制、调查取证环节加强配合、处罚执行过程中建立罚缴分离机制、收集证据过程中利用视听资料和电子证据等方面,积累了很多好的经验和做法,对于有效惩治跨地区涉烟违法行为、防止内部舞弊、提高办案效率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没有这方面的法律规定,法律效力问题没有解决。新规定对此作了充分吸收和完善。四是着力维护公平正义,更加注重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直接影响到行政相对人的切身利益。由于历史的原因,原规定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方面存在不足。如原来规定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席听证会

11、的,视为放弃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没有赋予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权利。新规定除了明确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会外,还规定当事人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纳,并对当事人申请听证范围及烟草专卖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应当遵循的程序作出了更加有利于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规定。这些新规定,多方位细化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较好地体现了国家烟草法制进步。五是着力优化体制机制,强化内部依法监督。烟草专卖法律不但明确了对外部监督的责任,也明确规定了内部监督的责任。而对于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的内部监督,长期以来既缺乏细化的、可操作性的实体

12、规定,也没有明确的监督法定程序。这次修订,对于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的内部监督实现了重要突破,集中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明确了内部监督责任主体。着重解决谁监督的问题。首次明确规定,上级对下级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由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法制机构或者专职法制工作人员负责;对于专卖执法机构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的日常监督责任,由同级法制机构或者专职法制工作人员负责。二是明确了内部监督渠道和方式。着重解决怎么监督的问题。除了明确案卷评查、有权重新审查、重新作出处理等事后监督方式外,12号令在审查和决定环节中规定:“专卖执法机构在将案件处理审批表报送本部门负责人审查决定前,应当先由本部门法制工作机构或者专职法制

13、工作人员对涉嫌违法行为的定性意见、处理意见及其适用法律依据进行合法性审查并签署意见。”首次引入依法“事中监督”方式,开通了“过程监督”的法定渠道。三是明确了内部监督内容。着重解决监督什么的问题。新规定明确了三个方面的监督内容,即对于涉嫌违法行为的定性、处理意见和适用法律依据这三方面进行监督,发现问题确保在第一时间及时纠正。新规定的调整完善具有更深的战略意义。把以往单纯的事后依法监督调整为事后监督与事中监督并重,实现了资源优化配置,有效地降低了负责审查决定领导决策行为的法律风险,对于实现严格规范、保障烟草专卖体制安全提供了有力支撑,标志着烟草专卖管理法定监督的重大进步。六是着力兼顾统筹平衡,优化

14、处罚工作流程。3号令对于办案程序设定,从“调查取证”直接进入“处罚决定”程序。12号令增加了“审查程序”,分别对案件办理过程中的合法性监督、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查内容、移送案件批准时限、案情重大或复杂案件由集体讨论决定等逐一做出了优化规定,在具体操作程序上消除了流程断档,保障了处罚案件办理的科学性。(二)深刻理解修订完善的重要意义烟草专卖法及其3号令的修订,是在我国经济社会和烟草行业进入发展新阶段的形势下进行的,是烟草行业在推进科学发展、完善体制机制方面的又一项重大举措。全行业都必须深刻领会修订的重要意义,确保把干部职工的思想认识统一到国家局的战略部署上来。1、深刻理解修订完善的重要意义。一定经济

15、社会的法制建设推进,总是同经济社会管理需要与被管理者需求不断提高两个因素共同作用结合在一起。当代中国正发生着广泛而深刻的变革,人们的思想观念正在发生着巨大变化。经济社会生活中深层次矛盾和问题,具有前所未有的广泛性和深刻性。利益调整的层次更深,涉及面更广,并不断伴随着改革的日益深化集中凸现出来。在这个新的发展阶段,烟草行业专卖专营的特殊体制,烟草商品有害健康的特殊性质,烟草产品投资高回报率的特殊收益特点,在社会关注度方面不断被放大升高,就是这一时期经济社会矛盾和问题在烟草行业集中凸现的具体表现。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这次两个法律文件的修订,绝不是简单条文的变化、文词的变更,是主动应对各种挑战的一

16、个关键步骤,对于实现烟草专卖法律同国家其他法律保持法制统一、解决程序合法与合理、巩固和完善国家烟草专卖制度,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影响。2、深刻理解12号令的新变化。要高度注意新的法律规定给烟草专卖管理带来的重要变化。主要是以下六个方面:法律体系得到完善。以这两个新修订的法律文件公布实施为标志,我国的烟草专卖法律体系进一步得到完善,能够适应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能够适应烟草行业建设严格规范富有效率充满活力的中国烟草的需要。烟草专卖法律体系中的一法一条例三个令的修订任务基本可以告一段落。烟草行业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法制建设任务,要转向这一体系下的科学高效运行机制建设和制度规范建设上来。管理环节有待衔接。随着这两个新的法律文件施行,一些原有管理环节,势必要发生变化。在管辖、立案、提取物证、处置视听资料、先行登记保存、办案审查、事中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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