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农村信用社呆账核销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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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信用社呆账核销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资产损失处置,提高风险补偿能力,夯实经营基础,促进全省农村信用社稳健发展,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年修订版)的通知(财经28号)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农村信用社呆账是指其承担的风险和损失,符合认定条件,按规定程序核销的债权和股权资产。第三条 农村信用社呆账核销坚持严格认定、证据确凿、责任追究、逐户上报、逐级审核(批)、账销案存、对外保密、继续追索的原则。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以下简称农村信用社)。 第二章 呆账认定 第五条农村信用社经采取

2、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之后,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债权或者股权可认定为呆账: (一)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并终止法人资格,农村信用社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二)借款人死亡,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者死亡,农村信用社依法对其财产或者遗产进行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三)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或者以保险赔偿后,确实无力偿还的部分或者全部债务,农村信用社对其财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四)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撤销

3、,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农村信用社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五)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撤销,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或下落不明,未进行工商登记或连续两年以上未参加工商年检,农村信用社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六)借款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其财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农村信用社经追偿后确实无法收回的债权; (七)由于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农村信用社诉诸法律,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有财产,经法院对借款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超过2年以上仍未收回的债权;或借款人和担

4、保人无财产可执行,法院裁定执行程序终结、终止或中止的债权; (八)农村信用社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诉诸法律后,经法院调解或经债权人会议通过,并与债务人达成和解协议或重整协议,在债务人履行完还款义务后,农村信用社无法追偿的剩余债权; (九)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诉诸法律后,因借款人和担保人主体资格不符或消亡等原因,被法院驳回起诉或裁定免除(或部分免除)债务人责任;或因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权利凭证遗失或丧失诉讼时效,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农村信用社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十)由于上述(一)至(九)项原因借款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农村信用社依法取得抵债资产,抵债金额小于贷款本息的差额,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

5、债权; (十一)开立信用证、办理承兑汇票、开具保函等发生垫款时,凡开证申请人和保证人由于上述(一)至(十)项原因,无法偿还垫款,农村信用社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垫款; (十二)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具有投资权的农村信用社的对外投资,由于被投资企业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并终止法人资格的,农村信用社经清算和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股权;被投资企业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农村信用社经清算和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股权; (十三)农村信用社经批准采取打包出售、公开拍卖、转让等市场手段处置债权或股权后,其出售转让价格与账

6、面价值的差额;(十四)对余额在5万元(含)以下的对公贷款,经追索2年以上,仍无法收回的债权;(十五) 对于余额1万元(含)以下的个人无抵、质押贷款或抵、质押无效贷款,经追索2年以上,仍无法收回的债权;(十六)农村信用社因案件导致的资产损失,经公安机关立案2年以上,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十七)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债权。 第六条 经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之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银行卡透支款项可认定为呆账: (一)持卡人和担保人经依法宣告破产,财产经法定清偿后,未能还清的透支款项; (二)持卡人和担保人死亡或经依法宣告失踪、死亡,以其财产或遗产清偿后,未能还清的款项; (三)经诉讼或仲

7、裁并经强制执行程序后,仍无法收回的透支款项; (四)持卡人和担保人因经营管理不善、资不抵债,经有关部门批准关闭,被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农村信用社对持卡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还清的透支款项;(五)涉嫌信用卡诈骗(不包括商户诈骗),经公安机关正式立案侦察1年以上,仍无法收回的透支款项; (六)余额在2万元(含)以下,经追索2年以上,仍无法收回的透支款项。 第七条 经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之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助学贷款(含无担保国家助学贷款)可认定为呆账。 (一)借款人死亡,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或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

8、力或劳动能力,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在依法处置其助学贷款抵、质押物及借款人的私有财产,并向担保人追索连带责任后,仍未能归还的贷款; (二)借款人经诉讼并经强制执行程序后,在依法处置其助学贷款抵、质押物,并向担保人追索连带责任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 (三)贷款逾期后,在农村信用社确定的有效追索期限内,对有抵、质押物以及担保人的贷款,农村信用社依法处置助学贷款抵、质押物和向担保人追索连带责任后,仍无法收回的;对于无抵、质押物以及担保人的贷款,农村信用社依法追索后,仍无法收回的。 农村信用社债权有效追索期限适用相关法律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八条 呆账认定程序:(一)申报。对符合呆账条件的债权由农村信用社

9、填制申报表,风险管理及稽核审计部门审查,风险管理委员会认定,形成认定报告,按权限逐级申报,对因违规形成的呆账的应按照认定权限,逐级反映责任认定和追究情况。(二)呆账认定。实行分层次授权认定制,自然人单户呆账金额50万元以下的, 由合作银行、县(区、市)联社行长(主任)办公会审查后,提交风险管理委员会研究认定;50万元(含)以上的, 由合作银行、县(区、市)联社认定后,报省联社风险管理部认定。企事业单位单户呆账金额500万元以下的,由合作银行、县(区、市)联社行长(主任)办公会审查后,提交风险管理委员会研究认定; 500万元(含)以上的, 由县(区、市)联社认定后,报省联社风险管理部认定,并会同

10、省联社监察保卫进行责任认定。(三)认定管理。经认定为呆账的,申报单位要依据相关批文纳入有关资产损失类科目核算。 第三章 呆账核销 第九条 农村信用社申报核销呆账,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借款人或者被投资企业债权、股权发生明细材料,借款人(持卡人)、担保人和担保方式、被投资企业的基本情况和现状及财产清算情况等; (二)调查报告。应主要包括呆账形成的原因,采取的补救措施及其结果,对借款人(持卡人)和担保人具体追收过程及其证明,抵、质押物处置情况,核销的理由,对债权和股权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情况,对责任人责任认定及处理的文件等;(三)呆账核销申报表及审核资料;(四)证明资料。1、核销一般

11、债权和股权呆账,提供以下证明: (1)符合第五条第(一)项的,提交破产、关闭、解散证明、撤销决定文件、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证明和财产清偿证明; (2)符合第五条第(二)项的,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或者县级及以上人民法院出据的失踪证明,提交财产或者遗产清偿证明; (3)符合第五条第(三)项的,提交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证明、保险赔偿证明和财产清偿证明; (4)符合第五条第(四)项的,提交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吊销证明和财产清偿证明: (5)符合第五条第(五)项的,提交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询证明和财产清偿证明; (6)符合第五条第(六)项的,提交法院裁定证

12、明和财产清偿证明: (7)符合第五条第(七)项的,提交强制执行证明和法院裁定证明; (8)符合第五条第(八)项的,提交法院裁定证明、农村信用社和债务人签订的和解协议以及债务人还款凭证。(9)符合第五条第(九)项的,提交法院驳回起诉的证明,或裁定免除债务人责任的判决书、裁定书或民事调解书;因权利凭证遗失无法诉诸法律的,提交台账、贷款审批单等旁证材料、追索记录、情况说明以及农村信用社风险管理部门意见书;因丧失诉讼时效无法诉诸法律的,提交农村信用社法律事务部门出具的意见书; (10)符合第五条第(十)项的,提交抵债资产接收、抵债金额确定证明和上述(一)至(九)项的相关证明; (11)符合第五条第(十

13、一)项,提交垫款证明和上述(一)至(十)项的相关证明; (12)符合第五条第(十二)项的,提交被投资企业破产、关闭、解散证明、撤销决定文件、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吊销证明和财产清偿证明; (13)符合第五条第(十三)项的,提交资产处置方案、监管部门批复同意处置方案的文件、出售转让合同(或协议)、成交及入账证明和资产账面价值清单; (14)符合第五条第(十四、十五)项的,提交追索记录,包括 追索、信函追索和上门追索等原始记录,并由经办人和负责人其同签章确认;(15)符合第五条第(十六)项的,提交公检法部门出具的法律证明材料;(16)符合第五条第(十七)项的,提交国务院批准文件。 2

14、、核销银行卡透支款项呆账,必须提供以下证明:(1)符合第六条第(一)项的,提交法院破产证明和财产清偿证明; (2)符合第六条第(二)项的,提交死亡或失踪证明和财产或遗产清偿证明; (3)符合第六条第(三)项的,提交诉讼判决书或仲裁书和强制执行书证明; (4)符合第六条第(四)项的,提交有关管理部门批准持卡人关闭的文件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持卡人营业执照的证明; (5)符合第六条第(五)项的,提交公检法部门出具的法律证明材料; (6)符合第六条第(六)项的,提供追索记录,包括 追索、信件追索和上门追索等原始记录,并由经办员和负责人签章确认。 2、核销助学贷款呆账,必须提供以下证明: (1)符合第

15、七条第(一)项的,提供法院关于借款人死亡或失踪的宣告;或公安部门、医院出具的借款人死亡证明;或司法部门出具的借款人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证明;或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借款人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明;对助学贷款抵、质押物处置和对担保人追索的情况; (2)符合第七条第(二)项的,提供法院判决书或法院在案件无法继续执行时作出的法院终结裁定书;对助学贷款抵、质押物处置和对担保人追索的情况;(3)符合第七条第(三)项的,提供农村信用社确定有效追索期限报主管财政部门备案的文件;对助学贷款抵、质押物处置和对担保人追索记录。 申报核销无担保国家助学贷款的,应提供对债务人的追索记录,无需提供对助学贷款抵、质押物的处置和对担保人追索情况的材料。(五)其他相关资料。第十条农村信用社不能提供确凿证据证明的呆账不得核销。 第十一条农村信用社核销呆账,应按本办法规定提供财产清偿证明等外部法律证据。但因职工安置等特殊原因,法院不能出据清偿证明等相关文件的,农村信用社可凭相关政府部门出据的证明、以及内部清收报告、法律、法律意见书进行核销。清收报告和法律意见书必须经相关人员签章确认。内部清收报告应包括债务人和担保人的基本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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