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10消防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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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word文档 值得下载 值得拥有-消防管理制度(02-10)1管理目的依法规范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2管理责任体系2.1公司安健环部经理及时收集本制度的执行情况,并定期向公司分管安全的领导反馈。2.2公司安健环部安全主管2.2.1担任本制度负责人。2.2.2负责贯彻落实本制度,检查、评价本制度执行情况。2.2.3提出本制度的修订意见和建议,保证本制度的有效性。2.3公司所属发电单位主管安全领导职责2.3.1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消防安全状况。2.3.2 将消防工作与单位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2.

2、3.3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2.3.4审批固定消防系统的停用措施方案及申请票。2.3.5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2.3.6督检查本公司执行本制度的有效性,审核本制度执行的情况检查报告。2.4 公司所属发电单位安健环部经理2.4.1担任本制度执行人。2.4.2负责本制度的执行,组织制订实施细则。2.4.3收集本制度执行情况的反馈意见,提出对本制度的修订意见。2.5 公司所属发电单位部门负责人2.5.1掌握消防知识,有火情发生时能够组织本部门人员正确的使用消防用具,执行公司消防预案。2.5.2执行本制度的规定,管理本部门的消防管理工作,

3、保证本部门所辖区域消防设施完好,发现问题及时汇报。2.5.3运行部负责安排监视消防系统的运行,保证消防水压力满足要求。2.5.4设备管理部门按照点检标准执行点检和维护。2.6公司所属单位消防部门负责人2.6.1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履行职责、执行本制度的情况,及时向本单位制度执行人汇报。2.6.2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2.6.3审核固定消防系统的停用措施方案,根据实际生产情况,补充完善方案内容及具体要求。2.7运行当值值长2.7.1审核固定消防系统的停用措施方案及申请票。根据实际生产情况,核定方案内容,组织落实改进和控制措施方案,落实具体停用时间。2.7

4、.2停用后及时通知现场人员,同时对动火工作内容进行审查。2.8 员工认真遵守本制度,掌握必须的消防、报警、自救知识。3管理流程3.1 设置组织机构3.1.1 公司所属发电单位必须成立防火安全委员会,各单位行政第一责任人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3.1.2 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兼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 消防人员及消防车辆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经省、市消防机构审批、验收。3.1.3 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3.1.4 公司所属发电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3.1.5 公司所属发电单位下设消防安全归口管理职能部门

5、,并确定专职或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3.1.6 公司所属发电单位下属各部门应设立防火安全小组,班组设义务消防员。(人数不少于总人数的百分之十、防火重点部位义务消防员不少于百分之七十)3.2 消防安全管理3.2.1 公司所属发电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3.2.2 凡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或项目设计、施工应遵循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 中的防火设计的有关规定,并经专业消防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或使用。3.2.3所有生产及经营场所消防器材配置必须符合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的要求。3.2.4电缆的封堵

6、及敷设应严格按照02-20电缆防火管理制度执行。3.2.5 对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储存、使用应严格按照04-04易燃气、液体的防爆管理制度执行。3.2.6 防火重点部位和场所应按照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 的有关规定装设火灾自动报警装置或固定灭火装置。3.2.7 防火重点部位或场所应设置明显标志,并标明部位名称及防火责任人。3.2.8 防火重点部位或场所应建立岗位防火责任制、消防管理制度和落实消防措施。 3.2.9 防火重点区域及消防控制室的工作人员必须经消防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3.2.10 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综合演练,并结合实际情况,不断完善预案。3.2.11

7、 定期举行消防培训和消防活动,义务消防队消防活动每季不少于一次,专职消防队消防活动每周不少于一次。3.2.12 建立消防检查制度,公司安健环部每年春、秋两季组织联合检查组对下属单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公司下属发电单位每月组织本单位有关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检查,重点部位和专职消防人员每日进行防火巡查。3.3 对固定消防系统的停用管理:3.3.1固定消防系统是指已安装于生产生活场所、不能移动、保护对象及保护区域不可变更的设备系统。3.3.2固定消防系统暂时停用是指消防系统设备或生产设备因检修、测试或其他原因确须将消防系统退出,待工作后可将其恢复原状。 3.3.3固定消防系统长期停用是指因设备变更或改造,

8、原有消防功能不满足或失去保护作用长期不能恢复。3.3.4 在出现以下情况时可以停用固定消防系统:(1) 消防系统测试或检修。(2 ) 固定消防系统防护区内生产、生活设施检修有可能造成固定消防系统报警,或造成固定消防系统设备损坏。(3 ) 设备变更或改造,原有消防功能不满足需要或失去保护作用。3.3.5消防给水系统暂时停用,须征得本单位最高级主管生产领导(或公司级技术负责人)批准;办理工作申请票及方案审批手续,逐级审批登记。且措施能够保证在火警情况下系统用水要求,否则在水消防防火重点区域增设足够的移动式灭火设备或消防车。3.3.6消防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暂时停用,须办理一般工作票审批手续,逐级审批登

9、记。且措施能够保证在火警情况下本系统保护区用水要求,否则在本系统水消防防火重点区域增设足够的移动式灭火设备或消防车。 3.3.7消防防烟、排烟设施暂时停用,须办理一般工作票审批手续,逐级审批登记。且措施能够保证在火警情况下及时恢复系统及时逃生,否则,将其手动置于消防状态后逃生。 3.3.8 消防建筑防火及安全疏散设施暂时停用,措施能够保证在火警情况下及时恢复系统及时逃生,否则,将其手动置于消防状态后逃生。 3.3.9 消防电气和通讯设施暂时停用,措施能够保证在火警情况下及时恢复系统及时逃生,否则,将其手动置于消防状态后逃生。 3.3.10消防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施暂时停用,须办理一般工作票审批手

10、续,逐级审批登记。且措施能够保证在火警情况下及时恢复系统和逃生,能将其手动置于消防状态后逃生。3.3.11消防气体灭火系统设施暂时停用,须办理一般工作票审批手续,逐级审批登记。且措施能够保证在火警情况下及时恢复系统和逃生,能将其手动置于消防状态后逃生。3.3.12消防水喷雾自动灭火系统设施暂时停用,须办理一般工作票审批手续,逐级审批登记。且措施能够保证在火警情况下本系统保护区用水要求,否则在本系统水消防防火重点区域增设足够的移动式灭火设备或消防车。3.3.13泡沫灭火系统设施暂时停用,须经神东电力公司所属发电单位生产负责人批准,办理工作申请票及方案审批手续,逐级审批登记,且采取的措施能够保证在

11、火警情况下系统用水要求,否则应在水消防防火重点区域增设足够的移动式灭火设备或消防车。3.3.14固定消防系统长期停用须:(1 ) 生产管理部门专责工程师审批后的长期停用申请和有关材料报生产负责人批准,并由消防部门按照所在地区消防规定的要求报相应级别的公安消防部门批准。(2 ) 得到公安消防部门的批准文件后,在公司内办理工作申请票及方案审批手续,逐级审批登记并履行好设备异动手续。3.4 消防设备、设施管理3.4.1公司所属发电单位应建立消防设备、设施及消防器材管理责任制。 3.4.2 消防给水管网和消火栓的布置应符合GBJ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3.4.3 灭火器材的设置应符合GBJ1409

12、0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的要求。3.4.4 消防设施标志牌的设置应符合GB15630消防安全标志设置的要求。3.4.5 消防设备及器材每年必须经有资质的维修商进行维护。(灭火器应进行压力测试)3.4.6 消防水系统每年需进行消防压力测试,管道压力应保证灭火时最不利点的水压不小于10米水柱。3.4.7 消防泵应建立定期试验制度,每月对所有消防泵进行启动和联锁试验,保证其可靠投入。3.4.8 消防通道应建立定期检查制度,每月对消防通道、消防水源及安全疏散通道、标志、照明和安全出口进行检查。3.4.9 消防设备、设施应建立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并定期检查维护,保证完好可用。3.4.10 大、中、小修

13、工作中对消防设备、设施进行改造的项目应事先争得消防部门同意,呈报消防安全管理人批准后实施,项目竣工后将消防设备、设施变更的竣工报告提交消防归口管理部门存档。3.4.11 生产场所配置的消防设备、设施因工作需移动、拆除或损坏时必须采取临时防护措施或事先通知单位保卫(消防)部门,并得到总工以上领导批准。工作结束后必须及时恢复。3.4.12 消防设备、设施应选用经国家公安消防部门批准的定点厂生产的合格产品,其维护、检查、测试的周期、项目和方法以及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应符合生产厂家的规定和要求。3.4.13 消防设备、设施的放置或装设地点的环境条件不符合生产厂的规定和要求时,应采取相应的防冻、防潮或防高

14、温措施。3.4.14油区喷淋做定期实验和泡沫消防系统的传动实验。3.4.15泡沫消防系统的泡沫液必须按照技术说明书的有效期进行更换3.5 特殊消防设施管理3.5.1 特殊消防设施投用必须经省、市级消防机构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3.5.2 特殊消防报警与灭火系统的设置及安装应符合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 中的有关规定。3.5.3 定期对特殊消防报警系统及紧急报警系统进行测试,具体测试程序按照SHFD408紧急警报的测试管理制度执行。3.5.4 特殊消防设施的检测必须委托有建筑消防自动设施检测资格单位每年对系统进行全面检测,检测合格后可继续使用。3.5.5 特殊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必须持有省、

15、市消防机构颁发的“消防专业知识培训合格证”3.5.6 特殊消防设施检修与维护必须委托有资质的维修商进行检修与维护。3.5.7 特殊消防系统大修或改造后必须经省、市消防部门检测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3.5.8 特殊消防报警系统投入运行2年后,其中点型感温、感烟探测器应每隔3年由专业清洗单位清洗,并做响应阀值及其他必要功能试验,不合格的及时更换,严禁重新安装使用。3.5.9 固定泡沫灭火系统每年须经消防检测。3.5.10 特殊消防水喷淋系统应建立定期试验制度,每年应进行喷淋试验。4管理工作界面4.1公司安健环部经理4.1.1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的评价意见做出处理。4.1.2正确填写制度建议书,报分管副总经理审批。4.2公司安健环部安全主管4.2.1按时对制度执行情况提出评价意见,报安健环部经理审核。 4.2.2正确填写制度修订建议书,报本部经理审核。 4.3下属发电单位安全健环部经理4.3.1对本单位制度执行情况提出自查评价意见做出处理,报本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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