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师范大学21秋《外国法制史》在线作业一答案参考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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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东北师范大学21秋外国法制史在线作业一答案参考1. 哪一个因素无法有效防止法官的主观任意性?A、程序公正B、法律推理C、司法独立D、听从舆论哪一个因素无法有效防止法官的主观任意性?A、程序公正B、法律推理C、司法独立D、听从舆论参考答案:D2. 试述自诉案件的条件试述自诉案件的条件参考答案:(1)自诉必须是由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提起。(2)提起自诉必须要有明确的被告人。(3)案件属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范围。(4)自诉必须在追诉时效期限内提出。3. 美国法律重述是下列( )组织机构编纂出版的。A.美国法学会B.统一州法律委员会C.美国律师协会D.联邦最高法院参考答案:A4. 伊斯兰法同教

2、会法一样强调对契约的严格履行。( )A.错误B.正确参考答案:B5. 罗马法上的物权主要有:( )A.所有权B.役权C.地上权D.永佃权参考答案:ABCD6. 罗马法从不同的角度可以划分为( )A.公法和私法B.成文法和习惯法C.人法和物法和诉讼法D.市民法、万民法和自然法参考答案:ABCD7. 某市邮电局在其营业厅内贴出通知,通告规定:凡由市邮电局安装电话的用户。一律到本市邮电器材公司购买电话机;某市邮电局在其营业厅内贴出通知,通告规定:凡由市邮电局安装电话的用户。一律到本市邮电器材公司购买电话机;用户办理装机手续的同时,必须先交纳购电话机款,否则不予办理装机手续。通知执行了一段时间后,有关

3、部门接到用户举报,对邮电局的这一行为进行了查处。经调查发现,市邮电器材公司系市邮电局的下属企业。问:(1) 邮电局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的违法行为?(2) 这类行为为什么被有关法律所禁止?(3) 这类违法行为应由什么机构监督检查?(4) 监督检查部门对邮电局的这一违法行为应如何处理?(1)邮电局的行为属于公用企业强制交易的行为。(2)由于这类行为限制了用户、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将生产同种商品的其他经营者完全排除在特定的市场之外,妨碍了市场的公平竞争机制的正常运行,因此被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3)应由省级或设区的市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4)责令邮电局停止违法行为,并根据情节处以5万元

4、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8. 甲为乙对丙银行的债务提供担保,担保期间约定为主债务本息还清之日起,对该约定,依法( )。 A视为没有约定,甲为乙对丙银行的债务提供担保,担保期间约定为主债务本息还清之日起,对该约定,依法()。A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B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C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D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1年C根据担保法解释第32条第2款规定,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9.

5、英国光荣革命后的权利法案确定了议会的主宰地位,如( )。A.国王不能搁置议会通过的法律B.重新确立了议会的财权和军权C.强调自由和经常地选举的权利D.国王仍可征集军队参考答案:ABC10. 根据宪法和法律,哪一项不正确?( ) A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由院长主持,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列根据宪法和法律,哪一项不正确?()A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由院长主持,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列席B助理审判员由本院院长提出,经审判委员会通过,可以临时代行审判员的职务C在地方两次人大会之间,如果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人民法院院长需要撤换,须报请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D高级人民法院第一

6、审案件的判决和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D依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第35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任期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由它选出的人民法院院长。在地方两次人民代表大会之间,如果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人民法院院长需要撤换,须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报经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第36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按照需要可以设助理审判员,由本级人民法院任免。助理审判员协助审判员进行工作。助理审判员,由本院院长提出,经审判委员会通过,可以临时代行审判员职务。刑事诉讼法第208条规定,判决和裁定在发生法律效力后执行。下列判决和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一)已过法定期

7、限没有上诉、抗诉的判决和裁定;(二)终审的判决和裁定;(三)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的判决和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11. 关于商标标记权,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 A商标标记权意味着商标权人有权在商品包装上注明自己使用的商标是关于商标标记权,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商标标记权意味着商标权人有权在商品包装上注明自己使用的商标是注册商标B行使标记权时应当将注册标记标注在商标的右上角或者右下角C商标标记权是商标权人必须行使的,否则,就会导致行政责任D只有注册商标的权利人才能享有标记权ABD提示 本题考查的是商标标记权的行使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37条规定:“使用注册商标,可以在商品、商

8、品包装、说明书或者其他附着物上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使用注册标记,应当标注在商标的右上角或者右下角。”因此,A、B项正确。商标标记权是商标权人的一项权利,而不是义务,当事人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不行使不产生任何责任,故C项错误。商标法第9条第2款规定:“商标注册人有权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故D项正确。 12. 英国责任内阁制的建立,在人事制度上的意义在于( )。A.政务官的产生完成了转变B.文官的产生C.议会的产生D.首相的产生参考答案:A13. 英国的内阁来源于诺曼王朝威廉一世设立的咨议会。( )A.正确B.错误参考答案:A14. 中国公司P和外国公司F在中国进行合作经营,设立企

9、业V。下列有关说法正确的是( )。 AP在V中获得的利润可以中国公司P和外国公司F在中国进行合作经营,设立企业V。下列有关说法正确的是()。AP在V中获得的利润可以与其投资不对等BV可以经营新闻业务C如果V采取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则不得转变成其他法律形式DV的管理机构可以是董事会,也可以是联合管理机构,甚至可以是P与F之外的第三方AD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特点是组织形式灵活,收益、风险等可以约定。AD是正确选项,符合中外合作企业法的规定。B选项涉及外商的投资领域,新闻业务是禁止外商投资的领域。实际上,我们现有规章与政策允许外商投资企业转变成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

10、,因此C 项不正确。 15. 与有限责任公司比较,国有独资公司的组织机构有何不同?与有限责任公司比较,国有独资公司的组织机构有何不同?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国有独资公司(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确定)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

11、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董事会。国有独资公司设董事会,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监事会。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5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监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 经理。国有独资公司设经理,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

12、者解聘。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 国有独资公司管理人员的任职限制。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16. 英国1640年革命时期,成立的政治权力机构是集立法权和行政权于一身的长期议会。( )A.正确B.错误参考答案:A17. 以下不属于冲突的背景根源的是( )A.广泛的社会不平等B.客观的利益差异C.劳动力市场状况D.工作本身的属性参考答案:B18. 根据美国宪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明确授予联邦政府的权力有( )。A.设立联邦法院B.设立银行C.征招民兵D.管理度

13、量衡参考答案:ACD19. 甲公司与乙公司有着长期的业务联系。后丙公司从乙公司分立,并进行了工商登记注册。再后来,乙公司向县人民法院甲公司与乙公司有着长期的业务联系。后丙公司从乙公司分立,并进行了工商登记注册。再后来,乙公司向县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并提交了债权债务人清单;法院裁定该公司正式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其中有甲公司拖欠的货款95万元。后乙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并办理了工商注销登记。但乙公司已破产的事实因故没有告知甲公司。此后甲公司与丙公司继续发生业务往来,随后,丙公司向甲公司发了一份征询函,说明甲公司欠其货款128万元让其盖章确认128万元欠款,包括前述债权95万元。甲公司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

14、即盖章确认。丙公司以此为据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甲公司偿付欠款及利息、罚息。在诉讼中,丁公司提出证据证”目乙公司在破产申请受理前1个月内将该95万元债权无偿转移给了丁公司,于是要求甲公司向其偿还该债务。请问:(1) 丙公司是否对甲公司享有该95万元的债权?(2) 乙公司破产时未通知甲公司履行债务,在破产终结后,该债权如何处理?(3) 乙公司是否有权将其对甲公司享有的债权转让给丁公司?(1) 丙公司享有对甲公司的该95万元债权,因为分立后的公司对分立前公司的债权没有明确归属的,享有连带债权。 (2) 可由乙公司的上级主管部门或投资人追回后,交法院分配,也可由破产债权人直接请求受理原破产案件的法院予以

15、追回后进行分配。 (3) 不能,因为该行为是欺诈破产行为,管理人可以在破产程序中请求法院撤销该行为。(1) 本题考查的是公司分立后的债权归属问题。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反向推论可以得知,对公司分立前的债权归属没有明确约定的,分离后的公司享有连带债权,债务人只需向分离后的任何一个公司履行即可。 (2) 本题考查的是破产财产的追加分配。如题所示,乙公司破产时因故未能通知债务人甲公司清偿债务,因而在破产终结前未能收回该笔债权。但是,该笔债权并不因破产程序终结而消灭。破产法第123条第1款规定:“自破产程序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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