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章程示范文本(制度范本、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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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马行空官方博客: ;QQ:1318241189;QQ群:175569632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章程示范文本一、根据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公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此章程示范文本。二、此文本旨在为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制定章程提供范例。三、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制定的章程,应当包括章程示范文本中所列全部条款,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补充。四、 内文字为制定要求。 总那么 第一条本单位的名称是。名称应当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第二条本单位的性质是。必须载明: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

2、效劳活动的社会组织第三条本单位的宗旨是。必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气,单位设立的目的第四条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第五条本单位的住所地是。如: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区、县第六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单位合伙人为。第八条本单位开办资金:元;出资者:,金额:。开办资金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分别载明每位合伙人的出资金额第九条本单位的业务范围:一;二;三;。必须具体明确,与业务主管单位确认的业务范围一致 合伙人的权利、义务和单位内部管理 第十条 合伙人享有以下

3、权利:一参加合伙人会议,行使表决权;二本单位负责人的推选权和被推选权;三提请修改章程和有关规章制度;四监督本单位的财务和合伙人会议的执行情况;五退出合伙;六查阅合伙人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七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第十一条 合伙人承当以下义务:一执行合伙人会议的决议;二遵守本单位的规章制度;三对本单位的债务承当连带责任;。第十二条 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合伙人会议,合伙人会议由全体合伙人组成。合伙人会议行使以下事项的决定权: 制定和修改章程; 业务活动方案; 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院长或所长、主任等和其提名聘

4、任或者解聘的本单位副院长或副所长、副主任等)、财务负责人及管理人员;七内部机构的设置;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九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十处分财产;十一变更名称;十二入伙或退伙;。第十三条 经合伙人会议或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1名或者数名合伙人作为合伙负责人。第十四条 合伙人会议须有2/3以上合伙人出席方能召开。合伙人会议实行1人1票制。合伙人会议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合伙人的2/3以上表决通过。第十五条 合伙负责人行使以下职权:一召集和主持合伙人会议;二检查合伙人会议决议的实施情况; 代表单位签署有关文件; 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六条 合伙负责人应当依照约定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业务活动

5、开展情况和财务状况。本单位的民事责任,由全体合伙人承当。 入伙、退伙与除名的条件和程序 第十七条 新合伙人入伙时,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签署同意本单位章程的意见。第十八条 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当同等义务。第十九条 合伙人在不给本单位事务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必须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本单位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当连带责任;其投入的开办资金,退伙时不能返还。第二十条 合伙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一未履行出资义务;二因成心或者过失给本单位造成重大损失;三执行本单位事务有不正当行为;。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

6、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那么及劳动用工制度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一合伙人的出资;二政府资助;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效劳活动的收入;四利息;五捐赠;六其他合法收入。第二十二条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开展,盈余不得分红。第二十三条 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第二十四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开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更换合伙负责

7、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的修改,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决议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七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第二十九条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三发生分立、合并的;四自行解散的;五不具备法定合伙人数的;。第三十条 本单位终止,应当在合伙人会议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第八章 附那么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经年月日全体合伙人决议通过。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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