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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试探性”发货的相关处罚办法“试探性”发货即为公司相关部门为整顿货场货物安全管理松散,清货质量下降,货场相互间不信任,赔货等问题,专门采用的一种管理方式。为严肃公司有关管理制度,杜绝此现象,特制订以下处理办法:1 .收到货,不报:1.1 超过三天,没有报多货,且货在货场,但包装完好,并在提示后能及时返回,每次处罚500元;1.2 超过三天没有报多货,且货在货场,但已打开或破坏包装,提示后能及时返回,将根据事实进行8001500元处罚,若事实证明构成犯罪的终止加盟合同公司将及时移交国家司法机关处理并追究其法律;1.3 超过三天没有报多货,且货已不在货场,每次处罚2000元,并按货物市值赔偿。
2、若事实证明构成犯罪的终止加盟合同公司将及时移交国家司法机关处理并追究其法律。2 .收到货,及时报货:责任1.1 及时报货,并及时返回,但货物包装已打开或破损或缺件,按每次100元处罚,缺失货物按市值赔偿;1.2 及时报货,但未及时返回,按每次200元处罚;1.3 及时报货,未及时返回,并在货场丢失货物,并按客服部货物赔偿承担全部责任。3 .返回时,由返货中心工作人员仔细收货:3.1 出现的货损赔偿由操作人员负责,返货中心在交接单上注明收货时的货物情况,并保证货物在库房内的安全;4 .中转中心负责人在返货中心签收货物:4.1 在交接时发现货物已丢失或损坏由操作人员负责,中转中心工作人员须在返货票上注明签收几件,货物情况等信息。如签收无误后货物出现的事故由中转中心操作人员承担责任。附说明:1 .以上所指“及时报货”是指三天内;2 .以上所指“及时返回”是指两天内,特殊情况应第一时间上报公司客服部再由客服部将该信息传递于公司调度中心;3 .货物市值超过4000元,除赔偿外,移交国家司法机关处理。以上各条望货场认真学习,严格各自管理,在事实面前无任何理由及情面,公司将严格执行相关处理办法。附贝(I第一条本制度从下发之日起执行。第二条本办法修订、解释权归客户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