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气设备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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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气设备事故的预防措施及应急预案1、本管理办法制定宗旨、适用范围及依据2、电气设备事故的预防措施2.1供电一次系统的事故预防措施2.2供电二次接线及继电保护装置的管理措施2.3高压电气设备的绝缘、保护预防性试验措施2.4电气设备的日常巡视、检查及维护管理措施2.5用电安全措施2.6临时供电线路及移动设备的管理措施3、电气设备事故的应急预案3.1供电系统事故的分级3.2电气设备事故的报告制度及事故应急指挥机构3.3事故时的应急行动3.4事故的处理及原因分析3.5应急预案的总结及完善1本管理办法制定宗旨、适用范围及依据1.1加强我公司供用电系统安全管理,减少电气设备事故,减轻事故所造成的损失。1.

2、2公司所属各单位电气设备的日常运行管理、维护及巡视检查应严格执行本电气设备事故的预防措施。1.3公司所属各单位电气设备的事故处理应执行本预案。1.4电气设备管理执行的标准1.4.1冶金部冶金电气设备技术规程1.4.2华北电力集团公司电力设备交接和预防性试验规程1.4.3电力部供用电技术规程1.4.4唐钢管理体系文件SJ/ZY-QES-12电气设备管理规程2、电气设备事故的预防措施2.1供电一次系统的预防措施2.1.1供电系统现运行中的各站室的值班人员必须掌握本站室的系统接线、运行方式和运行设备容量。2.1.2两路电源进线且母线分段运行的变(配)电所,正常情况下母线应分段运行,母联开关不经电力调

3、度同意不得私自改变运行方式.2.1.3运行中的高、低压配电室房屋严禁漏雨、漏水,门窗玻璃必须齐全。2.1.4对于架空及电缆线路,非线路所属单位严禁自行移动、搬迁或更改,如确实需要必须征得线路所属单位同意后方可实施。2.1.5对于运行中及新投入的变(配)电室,严格执行“四道防线”的要求,即: 变(配)电室的室内、外之间各种孔洞、电缆沟必须封堵;变(配)电室的室、室之间各种孔洞、电缆沟必须封堵;高压开关柜与外部之间各种孔洞、电缆沟必须封堵;高压开关柜母线必须塑封。2.1.6供电系统中供、配电一次设备的新增、改造和调整,除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外,其性能参数必须满足公司供电系统的具体运行要求。2.1.7对

4、于高压架空线路、变电站室外设备、高压开关柜母线每年至少安排一次清扫检修维护。2.1.8供电系统的变更、增减用电负荷必须征得设备机动处的同意方可实施。2.1.9对于备用设备必须定期检查、试验,保证处在可开动状态。2.1.10对于供电系统所装设的避雷器,严格按每年四月五日前投入使用、十一月一日后退出的规定执行。2.1.11对于高压电力电缆及敷设在电缆沟、电缆隧道、电缆竖井的低压控制电缆,原则上应选用阻燃电缆,否则必须涂防火涂料。2.1.12对于变压器、电抗器等大型变配电设备必须按华北唐山地区抗震烈度等级要求加固。2.2高压设备二次接线及继电保护装置的管理措施2.2.1运行中的6KV及以上电气设备的

5、二次接线直接关系到供电系统保护方案和动作的可靠性,设备所属单位严禁自行改动,确需变动时,应提出蓝图方案经设备机动处审批同意后实施。2.2.2高压设备二次接线的检查、接头紧固等维护检修工作,每两年至少安排一次。2.2.3对于新投入高压电气设备的继电保护装置或运行中电气设备保护定值的变动,统一由设备机动处下达定值通知单;对于继电保护装置中各种保护的投退及定值的大小,必须严格按定值通知单执行,严禁自行改动;对于微机综合保护装置,应设定密码,由专人负责。2.2.4供电系统继电保护装置发生故障时,统一由继电保护的校验部门负责检查处理,其它人员不得启封和调整。2.3高压电气设备的绝缘、保护预防试验管理措施

6、2.3.1凡新安装的高压电气设备必须按交接试验规程进行交接试验,否则不得投入运行.2.3.2凡运行中的高压电气设备必须按规程周期作预防性试验.2.3.3对于电气设备交接和预防性试验规程中未包括的新型电气设备产品的试验项目和标准,由设备机动处根据相关资料制订暂行标准.2.3.4对于受高压电气设备质量和新旧程度的限制,须降低试验标准时,由设备机动处组织使用、试验单位共同商定试验标准并规定使用条件.2.3.5试验中发现问题(数值较往年变化较大), 试验人员必须及时报告设备机动处及设备所属单位,以便制订处理办法.2.3.6避雷器试验、接地装置检查、接地电阻的测试每年3月底以前完成.2.4电气设备的日常

7、巡视、检查和维护管理措施2.4.1各单位必须制订相关的点检、巡视制度及相关的标准、记录,正常情况下岗位工对高压电气设备的巡视周期不应超过2小时,点检工对重要设备的点检周期不应超过一天。2.4.2各单位必须制订定期的厂内电气设备检查制度,车间检查周期不应超过2周,厂内电气设备联查不应超过一个月.2.4.3正常情况下对于高压电机的抽芯检查、吹扫和试验周期不应超过一年;对于高压变压器的吹扫、螺丝紧固等维护工作周期不应超过半年。2.4.4对于变配电室直流电源的吹扫、电池加补充液等维护周期不应超过一周,电解液的更换周期不应超过2年,电池容量的检查周期应不超过1年。2.5.用电安全管理措施2.5.1高压6

8、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操作、检修工作必须执行“一票四制”,即:操作票、工作票制度,工作许可制度,工作监护制度,工作间断、转移和终结制度。对于低压的操作、检修工作必须执行登记及挂牌制度。2.5.2变电所、控制室和天车操作室等电气设备较为集中的场合必须配备相适应的消防器材。2.5.3变电所、控制室操作工具包括绝缘靴、绝缘手套、安全帽、验电笔、接地线等必须齐全,绝缘工具的耐压试验周期不应超过1年。2.5.4新装的电气设备、检修后的电气设备和备用电气设备送电试车前必须遥测绝缘电阻,合格后方可投入。2.6临时供电线路及移动设备的管理措施2.6.1对于高压临时供电线路,使用单位必须向设备机动处提出申请,由设

9、备机动处组织,使用单位、供电部门、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参加制订线路施工方案,施工完后必须经设备机动处组织供电部门验收方可送电。2.6.2对于低压临时线路(包括基建施工及检修临时用电),使用单位必须填写申请表,写明装拆日期、管理责任人,报单位机动科和安全科批准,并经机动科和安全科检查合格方可投入运行。2.6.3对于高压临时供电线路必须按正规线路安装施工,对于低压临时线路必须符合唐钢设备机动处、安环处2001年下发的临时线路规范管理办法的要求。2.6.4对于移动式电气设备要有专人管理,每次使用前必须进行外观检查和电气检查,设备的金属外壳必须有可靠的接地(接零);对于潜水泵、无齿锯等移动电气设备,电源

10、侧还必须加装漏电保护器并设专人监护以便随时断电。3、电气设备事故的应急预案3.1供电系统事故的分级一级电气设备事故:造成公司范围内大面积的停电、停产的电气事故;给事故单位造成严重设备损坏、短时无法恢复的电气事故。二级电气设备事故:高压设备短路、重要低压设备短路,事故造成本厂停电、停产且经抢修可在较短时间内恢复。三级电气设备事故:低压设备短路,事故对高压设备未造成影响,并且只对本单位造成部分停电,且经过抢修可在短时间内恢复。3.2电气设备事故的报告制度及应急指挥机构3.2.1事故的报告制度对于一级的电气设备事故,事故单位必须立即通告公司主管设备的副总经理、设备机动处、总调度室及上级供电部门。对于

11、二级的电气设备事故,事故单位必须立即通告设备机动处和总调度室。对于三级电气设备事故,岗位工必须立即通告设备厂长和机动科长。3.2.2电气设备事故的应急指挥机构公司设备主管经理设备机动处主管处长总调度室主管上级供电部门主管事故单位主管事故单位应急处理相关人员主管抢修单位主管其它停电停产单位主管一级电气设备事故指挥机构二级电气设备事故指挥机构设备机动处主管处长事故单位主管及应急处理人员长抢修单位主管三级电气设备事故指挥机构事故单位设备厂长事故单位机动科长及技术员机修或检修车间主管3.3事故时的应急行动3.3.1当事故发生时,岗位值班人员应根据报警信号状况对开关状况进行确认,立即向厂部通告,同时按应

12、急操作步骤开始操作。操作完后作出详细的事故记录备查等待命令。3.3.2事故单位主管得到通知后,按事故的等级立即通知公司应急指挥机构,同时按应急方案按排本单位生产工艺设备的救护。3.3.3应急指挥机构指挥人员得到通知后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由应急指挥部负责人组织开展以下工作:3.3.3.1听取事故单位负责人报告事故的经过,了解事故所造成的后果。3.3.3.2组织、协调各厂生产工艺设备的救护。3.3.3.3制定临时供电方案并立即组织实施。3.3.3.4向上级领导汇报事故情况。3.3.3.5对于一级电气设备事故,供电系统的倒闸操作由系统负荷调度按应急指挥部制定的临时供电方案统一下令操作(南区为动力厂系统

13、负荷调度负责、北区为二铁厂系统负荷调度负责);对于二、三级电气设备事故,由本厂机动科长下令倒闸操作;倒闸操作完后立即向应急指挥部汇报。本厂生产工艺设备的救护工作由主管厂长负责,救护情况及结果及时向应急指挥部汇报。3.4事故的处理及原因分析生产工艺设备的救护工作及临时供电方案的实施结束后,工作进入事故的处理阶段。3.4.1对于一级电气设备事故,由公司设备主管经理组织,设备机动处、总调、事故单位及抢修施工单位参加,制订抢修恢复方案,设备机动处负责现场的抢修管理和技术服务,并对事故的处理进度及时向指挥部汇报。3.4.2对于二级电气设备事故,由设备机动处主管处长组织事故单位及抢修施工单位参加制订抢修恢

14、复方案。3.4.3对于三级电气设备事故,由事故单位主管设备厂长组织制订抢修恢复方案。3.4.4对于一、二级电气设备事故,设备机动处负责组织事故单位及相关的技术管理人员参加的事故原因分析会,制订事故防范措施及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上报公司。3.4.5设备机动处负责监督、检查事故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3.5应急预案的总结与完善3.5.1事故单位及受事故影响的单位,应在事故处理完后五日之内对事故应急预案的执行情况进行总结,写出书面材料,对于一级电气设备事故上报设备主管经理、设备机动处、总调度室;对于二级电气设备事故上报设备机动处。3.5.2正常情况下,各单位每年应对应急预案进行一次审查、修改;如遇改、扩建项目、生产工艺及供电系统发生变化时,要求在投入运行一个月内,对应急预案进行修改完善,同时上报设备机动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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