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检综〔〕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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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湖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文件湖检综200753号关于印发湖州检验检疫局出境转关货物口岸查验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本局各处室、现场办、综合技术服务中心:现将湖州检验检疫局出境转关货物口岸查验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各相关部门及时组织学习和培训,认真做好出境转关货物口岸查验工作。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向综合业务处反馈或向分管局领导反映。 二七年七月二十日湖州检验检疫局出境转关货物口岸查验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出境转关货物检验检疫工作,规范出境转关货物口岸查验行为,方便企业出口货物的转关及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出境货物口岸查验有关规定,结

2、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出境转关货物口岸查验是指:经生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包括本局)检验检疫合格的出境货物在本地转关时,本局进行口岸查验并出具出境货物通关单的工作。出境转关货物必须经湖州海关及本局南浔监管点场站中转。第三条 口岸查验包括验证、核查货证两种方式。验证是指逐批核查检验检疫结果单的真实和有效。核查货证指核查检验检疫结果单的真实和有效,并检查出境货物的基本情况是否与检验检疫结果单记载相符。口岸查验时不再对出境转关货物实施具体的检验检疫。本规定中所述的检验检疫结果单是指:出境货物换证凭单/凭条(生产企业不属于本局检区时)、已通过授权签字人审核的施检结果和证稿(生产企业属于

3、本局检区时)。第四条 除以下货物外,其他出境货物均允许在本局申办供转关专用的出境货物通关单:1、汽车整车(包括整套散件及二类底盘);2、消耗臭氧层物资、化学武器关键前体、可作为化学武器的化学品、化学武器原料、易制毒化学品等;3、动物废物、冶炼渣、木制品废料、纺织品废物、贱金属及其制品的废料、各种废旧五金、废电机、废电器产品、废运输设备、废塑料、碎料及下脚料等;4、国际海运、公路、铁路、航空危险货物相关规则中列出的危险货物;5、活动物;6、援外物资;7、需要出具检验检疫证书但生产地不在湖州辖区的货物;8、国家质检总局及省局规定必须在出境地实施口岸查验的其他货物及海关不允许出境转关的其他货物。第五

4、条 本局南浔现场办负责确定对每批出境转关货物的口岸查验方式,并负责具体的核查货证工作。检务处负责对被确定采用验证方式查验的出境转关货物进行验证审核,负责对经口岸查验合格的出境转关货物签发出境货物通关单。各施检处室负责配合做好口岸查验工作,协助南浔现场办对查验出的不合格批进行相应处置,并对相关货物的核查货证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综合业务处负责对出境转关货物口岸查验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第六条 南浔现场办根据风险控制原则,对出境转关货物按比例抽批核查货证:1、对于出口食品及动物饲料(包括国家质检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2007年第70号联合公告中所列明的124种人类食品和动物饲料添加剂及原料产品)

5、,出口至美国的抽查比例为100%,出口至其他国家的抽查比例为20%。2、对于出口化妆品、免毛、羽绒及其制品、高风险植物及植物制品以及风险预警通报货物等重点查验货物,抽查比例为5%。 3、对一般货物,抽查比例为1%至3%。对绿色通道企业的一般货物,抽查比例为0%。4、对黑名单企业的货物,以及国家质检总局规定逐批核查货证的货物,抽查比例为100%。第二章 申请受理及检验检疫第七条 安吉现场办负责受理所管辖的安吉县境内企业所生产的出境转关竹木制品的检验检疫申请。除此之外的出境转关货物检验检疫申请,由检务处负责受理。第八条 对本局检区内企业生产的出境转关货物,报检单位在出境货物报检单中的“需要证单名称

6、”栏目中需填写“通关单(转关)”字样,并在电子报检数据相应栏目中标明需要出具“通关单”。第九条 对本局检区外企业生产的出境转关货物:1、属于电子转单的,要求报检单位提供产地局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换证凭条转单号和密码,出境货物报检单、报检委托书(代理报检时)。2、属于非电子转单的,要求报检单位提供出境货物报检单、报检委托书(代理报检时)、合同或售货确认书、发票、装箱单以及产地局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出境货物换证凭单等有关单证。3、国家质检总局对于实施口岸查验的出口货物及其包装容器、运输设备另有规定的,还须按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文件。4、报检单位在出境货物报检单中的“需要证单名称”栏目中需填写“通关单(转关

7、)”字样,并在电子报检数据相应栏目中标明需要出具“通关单”。第十条 本局各检验检疫处室按职责分工对报检货物实施检验检疫。对经检验检疫合格的,按规定在CIQ2000中进行施检结果登记、拟证,并经授权签字人审核后提交检务处;对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按规定出具“出境货物不合格通知单”。第三章 口岸查验与放行第十一条 对经本局检验检疫处室施检合格、或者经其他产地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合格的出境转关货物,报检单位应通知承运人(货代公司)在出境转关货物集装箱进入南浔监管点场站前,提前向本局南浔现场办提交出境转关货物集装箱进场申报/查验放行联系单(可使用传真件),报送相关货物及集装箱的有关信息。第十二条 南浔现

8、场办在收到报检单位/承运人提交的出境转关货物集装箱进场申报/查验放行联系单后,首先确定“待核查货证批”并通知报检单位/承运人,待核查货证批按照核查货证应抽查比例的2倍至3倍随机抽取(最高为100%)。当被列入待核查货证批的出境转关货物进入南浔监管点场站后,再按规定抽查比例从中随机抽取出核查货证批。核查货证时所需的相关资料,由南浔现场办从检务处、安吉现场办及CIQ2000系统等调取。第十三条 对于未被抽取为待核查货证批,或者虽被抽取为待核查货证批、但最终未被抽取为核查货证批的出境转关货物,将采用验证方式进行口岸查验。南浔办应及时在出境转关货物集装箱进场申报/查验放行联系单上签署意见,通知场站部门

9、(鑫达物流公司)并传真至检务处/安吉现场办,检务处/安吉现场办在验证合格后签发出境货物通关单,并在通关单备注栏中注明“仅限出口转关使用”。验证内容包括:核查报检单及出境货物通关单证稿中品名、数重量、货值、标记、唛头、生产批号、收发货人、启运和到达口岸及印章、签发人签字、签发日期、有效期等要素是否填制正确有效。按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或单证及证明文件是否真实有效等。第十四条 出境转关货物进入南浔监管点场站后,场站部门(鑫达物流公司)应进行登记并及时向南浔现场办报告进场/出场信息。已进场的出境转关货物,未经本局南浔现场办及湖州海关监管部门许可,其他单位不得将待核查批货物开拆、调换、改装、更换标记、调离

10、场站、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对进场后的出境转关货物,场站部门(鑫达物流公司)必须凭南浔现场办在出境转关货物集装箱进场申报/查验放行联系单上签署的“采用验证方式”或“核查货证合格”、或“查验不合格退厂”意见并加盖“同意调离场站”业务专用章,以及获得湖州海关监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允其出场。经口岸查验合格的出境转关货物,出场时其装载集装箱上还必须施有海关封识。第十五条 南浔现场办在核查货证时,必须在南浔监管点场站内进行,并做好查验记录。核查货证的内容包括:1、对一般商品可只查验外包装,查对品名、标记、批号、件数是否与检验检疫结果单相符;查验包装有无破损、污染、水湿等不正常情况,货物已加施检验检疫封识

11、的,封识是否完好,是否与检验检疫结果单、装运前检验证书等一致。如发现包装受损可能影响质量,或对质量有疑问时,则应开件抽查。凡国家质检总局、省局及本局明文规定需加强查验的商品,也必须开件抽查。2、对于易腐易变的商品(如冻肉禽类,鲜蛋及蛋制品类,乳制品类,水产品类,肠衣类,鲜果类,蔬菜类等)和品质不稳定的商品(如皮鞋、罐头、干电池等),除查验上款所述的内容外,必须开件抽查。对于易腐易变的商品,应根据不同商品、不同季节、不同情况对重点项目进行感官检验,主要查验软化、冻坏、色泽、气味、变质、霉烂、虫蛀、污染以及货温、车温或舱温等等,并确认装运易腐烂变质食品、冷冻品的集装箱适载鉴定合格。如发现品质变异等

12、需要进一步检验检疫的,应与本局相关检验检疫处室联系,按规定进行检验检疫。对于品质不稳定的商品(如皮鞋、罐头、干电池等),主要查验发霉、膨听、锈听、变形、破损、电压偏低等。第十六条 为杜绝安全隐患,保护现场人员人身安全,在对集装箱内的货物核查货证时,集装箱必须落地或停靠平台后,方可实施核查货证。第十七条 出境转关货物经核查货证符合要求的,南浔办应及时在出境转关货物集装箱进场申报/查验放行联系单上签署意见,通知场站部门(鑫达物流公司)并传真至检务处/安吉现场办,对本局检区外企业生产的出境转关货物,南浔现场办还应同时做好出境货物换证凭单和CIQ2000系统中的结果登记和审核等工作。检务处/安吉现场办

13、根据南浔现场办的查验合格通知签发出境货物通关单,并在通关单备注栏中注明“仅限出口转关使用”。第十八条 同一批出境货物核查货证必须一次查验完成,做出结果评定。如确需二次查验的,报检人需向南浔现成场办提交书面申请,经南浔现场办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方可受理。第十九条 对要求分批放行的出境转关货物,采用验证方式的由检务处/安吉现场办在出境货物换证凭单或CIQ2000系统中进行核销;采用核查货证方式的则由南浔现场办进行核销。第二十条 在验证或核查货证过程中,如发现出境货物换证凭单填制错漏的,统一由检务处负责通知产地检验检疫机构依照出入境检验检疫签证管理办法办理。发现出境货物换证凭单伪造、涂改的,应当依照检验

14、检疫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立案查处。第四章 撤销与更改(包括补发与重发)第二十一条 口岸查验的撤销与更改(包括补发、重发)手续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管理规定、出入境检验检疫签证管理办法和本局关于更改和撤销报检管理的规定办理。第二十二条 属于电子转单的口岸查验申报,应出境检验检疫关系人和产地检验检疫机构要求,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规章的情况下,可以根据下列情况对电子转单有关信息予以更改:1、由运输造成包装破损或短装以及其他原因需要减少数量、重量的;2、需要在出境口岸更改运输工具名称、发货日期、集装箱规格及数量等有关内容的;3、申报总货值按有关币种换算或变更申报总值幅度不超过10%的;4、与产地

15、检验检疫机构协商后,其同意更改有关内容的;5、因产地检验检疫机构操作失误和信息传输过程中造成电子转单信息错误的,根据产地检验检疫机构书面通知,对错误信息进行更改。第五章 查验处理第二十三条 出境货物经核查货证不符合要求的,南浔现场办作以下处理: 1、货物加施封识不符合要求的,依照出入境检验检疫封识管理办法处理;2、货物外包装标记不符合要求的,依照出入境检验检疫有关规定处理,或者由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出具委托书,依照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作一般货物重新报检;3、货物包装破损的,责令发货人整理。经整理合格后,签发出境货物通关单;4、结果评定货证不符的,但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出具加盖检验检疫专用章或局印章的证明,证明货物检验检疫合格并同意放行,经口岸查验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后可以放行。第二十四条 在口岸查验中发现货主或代理有违反检验检疫法律法规行为的,由发现处室负责申请立案。第二十五条 本局各相关部门根据口岸查验中发现的情况,提出实施口岸查验重点核查企业名单,列入本局黑名单企业目录后实施重点核查。需要列入和撤出黑名单企业目录时,按照湖州检验检疫局进出口企业“黑名单制度”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办理。第二十六条 在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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