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订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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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修 正 前 后 对 照 表条文中红色黑体字局部是对原法条文所作的修改或者补充内容修正前修正后第一章 总 那么第一章 总 那么第一条 为了加强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平安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平安,促进经济开展,制定本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平安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平安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平安,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开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平安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平安和道路交通平安、铁路交通平安、水上交通平安、民用航空平安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

2、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平安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平安和道路交通平安、铁路交通平安、水上交通平安、民用航空平安以及核与辐射平安、特种设备平安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三条 平安生产管理,坚持平安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第三条 平安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平安开展,坚持平安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平安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平安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平安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平安生产条件,确保平安生产。第

3、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平安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平安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平安生产责任制和平安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平安生产条件,推进平安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平安生产水平,确保平安生产。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平安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平安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平安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平安生产方面的义务。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平安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平安生产方面的义务。第七条 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平安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平安生产

4、方面的合法权益。第七条 工会依法对平安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平安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平安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平安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第八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平安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催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平安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协调、解决。第八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规划制定平安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平安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平安生

5、产工作的领导,支持、催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平安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平安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平安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第九条 国务院负责平安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平安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平安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平安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

6、的平安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平安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九条 国务院负责平安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平安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平安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平安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平安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平安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平安生产监督管理

7、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平安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第十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平安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开展适时修订。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平安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第十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平安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开展适时修订。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平安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平安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平安生产知识的宣传,提高职工的平安生产意识。

8、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平安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平安生产知识的宣传,增强全社会的平安生产意识。第十二条 有关协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平安生产方面的信息、培训等效劳,发挥自律作用,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平安生产管理。第十二条 依法设立的为平安生产提供技术效劳的中介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那么,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平安生产工作提供技术效劳。第十三条 依法设立的为平安生产提供技术、管理效劳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那么,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平安生产工作提供技术、管理效劳。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前款规定的机构提供平安生

9、产技术、管理效劳的,保证平安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生产平安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平安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第十四条 国家实行生产平安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平安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第十四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平安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平安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平安生产水平。第十五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平安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平安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平安生产水平。第十五条 国家对在改善平安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平安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第十六条 国家对在改善平安生产

10、条件、防止生产平安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平安生产保障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平安生产保障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平安生产条件;不具备平安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平安生产条件;不具备平安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平安生产工作负有以下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平安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平安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平安生产投入的

11、有效实施; 四催促、检查本单位的平安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平安事故隐患;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平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平安事故。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平安生产工作负有以下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平安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平安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平安生产教育和培训方案;四保证本单位平安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催促、检查本单位的平安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平安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平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平安事故。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平安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

12、核标准等内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平安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平安生产责任制的落实。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平安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平安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缺乏导致的后果承当责任。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平安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平安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缺乏导致的后果承当责任。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平安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平安生产条件。平安生产费用在本钱中据实列支。平安生产费用

13、提取、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方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第十九条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平安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平安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平安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平安生产管理效劳。生产经营单位依照前款规定委托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平安生产管理效劳的,保证平安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第二十一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

14、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平安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平安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平安生产管理人员。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平安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平安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平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平安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平安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三催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平安管理措施;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五检查本单位的平安生产

15、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平安事故隐患,提出改良平安生产管理的建议;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七催促落实本单位平安生产整改措施。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平安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依法履行职责。生产经营单位作出涉及平安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平安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平安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平安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平安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当告知主管的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平安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平安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前方可任职。考核不得收费。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平安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平安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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