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商品展销会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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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关商品展销会管理措施 商品展销会管理方法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务会议审议经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加强对商品展销会的监督管理,维护市场秩序,规范市场行为,保护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的正当权益,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订本方法。第二条本方法所称商品展销会,是指由一个或若干个单位举行,含有对应资格的若干经营者参加,在固定场所和一定时限内,用展销的形式,以现货或订货的方法销售商品的集中交易活动。第三条举行商品展销会的单位(以下简称举行单位)、参加商品展销会展销商品的生产者或经营者(以下简称参展经营者),均应该遵守本方法。第四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商品展销会进行登

2、记和监督管理。第五条举行商品展销会,应该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商品展销会登记证后,方可进行。未经登记,不得举行商品展销会。第六条举行单位应该含有下列条件:(一)含有法人资格、能够独立负担民事责任;(二)含有和展销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场地和设施;(三)含有对应的管理机构、人员、方法和制度。第七条参展经营者必须含有正当的经营资格,其经营活动应该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第八条举行单位应该向举行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若干个单位联合举行的,应该由其中一个具体负担商品展销会组织活动的单位向举行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县级人民政府举行的商品展销会,应该向举行地地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

3、办理登记;地、省级人民政府举行的商品展销会,应该向举行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能够委托举行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商品展销会进行监督管理。第九条异地举行商品展销会的,经申请举行单位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依据本方法第八条要求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第十条申请办理商品展销会登记手续时,应该提交下列文件:(一)证实举行单位含有法人资格的有效证件;(二)举行商品展销会的申请书,内容包含:商品展销会名称,起止日期、地点、参展商品类别,举行单位银行帐号,举行单位会责任人员名单,商品展销会筹备办公室地址、联络电话等;(三)商品展销会场地使用证实;(四)商品展销会组

4、织实施方案;(五)其它需要提交的文件。依据国家相关要求需要经政府或相关部门同意方可举行的商品展销会,应该提交对应的同意文件。两个以上单位联合举行商品展销会的,还应该提交联合举行的协议书。第十一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该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商品展销会登记证。不准予登记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商品展销会登记证应该载明商品展销会名称、举行单位名称、商品展销会责任人、参展商品类别、商品展销会地点及起止日期等内容。第十二条举行单位领取商品展销会登记证后,方可公布广告,进行招商。第十三条举行单位负责商品展销会的内部组织管理工作,对参展经营者的参展资格,

5、依据本方法第七条的要求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情况汇报该商品展销会的登记机关立案。第十四条举行单位应该和参展经营者签署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五条参展经营者的经营行为损害消费者正当权益的,消费者能够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八条的要求,向参展经营者或举行单位要求赔偿。举行单位为两个以上的,消费者能够向具体负担商品展销会组织活动的举行单位要求赔偿,其它举行单位负担连带责任。第十六条未经国务院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商品展销会名称不得使用中国、全国等字词。第十七条举行单位、参展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给处罚;(一)举行单位违反本方法第五条要求,未经登记私自举行商品展销会,或在

6、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责令其更正,并视情节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二)举行单位违反本方法第十二条要求,未领取商品展销会登记证,私自公布广告,进行招商的,责令更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广告经营者违反要求,为举行单位刊播广告的,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三)举行单位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商品展销会登记证的,视情节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四)举行单位违反本方法第十三条要求的,视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五)参展经营者违反本方法第七条要求,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给处罚。第十八条商品展销会登记证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格局。第十九条本方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方法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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