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走团的危害“依法”姑息“暴走团”是个坏示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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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暴走团的危害“依法”姑息“暴走团”,是个坏示范 行政决定的合理性应该建立在“百分比标准”基础之上,它应该是对各方正当利益的仔细权衡。警方限行图片来自青岛交警微博文/社论近日,青岛交警市南大队胶州湾隧道中队宣告对“暴走团”出没的八大峡广场地域实施机动车限行,让“暴走团”能够正大光明地走在机动车道上。此举引发了极大的争议,近日该队又做出回应称:这一限行决定“于法有据”。青岛交警市南大队胶州湾隧道中队提出的法律依据是中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详细情况,能够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严禁通行等方法。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

2、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方法,或做出和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相关的决定,应该提前向社会公告。”青岛交警微博道路交通安全法确实赋权公安机关设置限行方法,青岛交警市南大队胶州湾隧道中队也能够做出限行的要求,不过满足了基础的“形式正当”要件,就万事大吉了吗?行政决定本身的实质正当性、合理性,应该接收得住考量和围观。当代社会从形式法治走向实质法治、从管理行政走向服务行政,“形式正当”不再成为行政正当性的惟一内容。首先,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了“分道通行规则”,“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施分道通行”。“暴走团”,动辄数十人上百人,以“锻炼”的名义公然走在了机动车道上,这本身就是一个严重的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应该首先受

3、到纠正、处罚,而不是迁就。其次,行政决定的合理性应该建立在“百分比标准”基础之上,它应该是对各方正当利益的仔细权衡。行政决定应该是对相对人权益侵害最小的、不可替换的、最为必须的或最温和的手段,避免按下葫芦浮起瓢。在这个事件当中,除了“暴走团”排成五列、公然挤占机动车道“锻炼”需求外,机动车的正常行驶,算不算一个正当的诉求?行政机关应不应该保护?即便是青岛交警市南大队胶州湾隧道中队作为法律依据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目标也是保护交通通畅、人员安全,而不是为满足部分群体的违法诉求。限行道路车辆较少图片来自青岛交警微博这么多暴走团组员计划要常年占据机动车道,和法条里所列举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

4、围施工”等暂时性的情况有着本质区分。青岛交警市南大队胶州湾隧道中队对该地域从晚6点半到9点长期化限行,牺牲的是在下班高峰时段当地机动车的正当权利,换得的却是暴走团非法占道的“正当化”。这是否还符合行政决定的“百分比标准”?青岛交警市南大队胶州湾隧道中队经过限行,让暴走团占用机动车道“正当化”,可能会引发连锁反应,未来其它地方的“暴走团”,全部要求“学习青岛的经验”,要求对机动车限行,来满足她们在机动车道上的“暴走”要求,法律明确的“分道通行”还怎么表现?如此这般,可能更会让部分“暴走团”视法律为儿戏。“于法有据”,也不能任性;要“形式正当”,更要“实质正当”。交警有权限做出限行要求,但限行要求不能突破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的“分道通行”标准,更不应以损害机动车的正当通行权为代价,让非法占据机动车道正当化,尤其要预防向社会释放错误的信号法不责众,不然会起很坏的示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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