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物权行为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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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物权行为理论物权行为是指发生物权法上的法律效果的法律行为。具体而言,就是以设 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物权为目的的法律行为。此理论为德国民法所创,最早 是由德国著名法学家萨维尼在其1840年出版的论当代罗马法体系一书中提 出的,萨维尼在该书中写到:“私法上的契约,以各种不同制度或者形态表现,甚为繁荣。首先是基于债 之关系而成立之债权契约,其次是物权契约,并有广泛之适用。交付具有一切契约之特征,是一个真正之契约,一方面包括占有之现实交 付,另一方面包括转移所有权之意思表示。此项物权契约常被忽视,例如在买 卖契约中,一般人只想到债券契约,但却忘记交付之中亦含有一项与买卖契约 完全分离,以转移所有权为

2、目的之物权契约。根据萨维尼的这一理论,买卖可以被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订立买卖契约。此时,当事人之间只订立了债权契约。根据 这一契约,出卖人承担交付标的物的义务,而买方承担支付价款的义务。买卖 标的物和价款的所有权并没有基于这一契约而发生转移。第二阶段是订立和完 成物权契约。此时,双当事人达成转移标的物和价款的所有权的合意,并且为 动产交付和不动产登记,进而完成标的物和价款的所有权的转移。因此,一个 买卖由一个债权契约和两个物权契约构成。两个物权契约分别是转让标的物所 有权的物权契约和转让价款所有权的物权契约。物权行为理论包含独立性原则和无因性原则,独立性是指物权行为与其原 因行为相互分离

3、而自身独立。无因性是指物权行为在其效力和结果上并不依赖 于债权行为,即使债权行为无效或被撤销,也不必然导致物权行为的当然无效 或被撤销。在立法上采用物权行为理论有以下优点:(1)有利于使法律关系明晰化,保障法律的准确适用。以买卖为例,在一 个买卖过程中,上述三个契约相互独立,内容明晰,有利于法律的适用。(2)有利于明确物权的归属,保障交易安全。由于物权行为的无因性,债 权行为的无效或者被撤销不会影响到已经发生的物权行为的效力。(3)有利于减轻物权变动的举证责任。根据物权行为理论,物权变动必须 以一定的形式为要件。动产物权变更以交付为生效要件,不动产物权变更以登 记为生效要件。这有利于明确物权变动的事实,减轻当事人的举证责任。物权行为理论自产生来就面临猛烈的抨击,其本意是为了增加交易安全的 保护,但物权行为在实践上往往因为法院适用民法中一些关于法律行为的规范 来否定原因行为又否定物权契约的效力,所以在一些国家的立法中很难被采 纳。我国物权法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 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 响合同效力。显然,物权法把订立合同与登记会交付相结合,作为我国物 权变动的模式,没有规定另需物权合意,即没有物权行为的独立性,因此也不 存在物权的无因性。因此,我国物权法没有承认物权行为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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