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工作方案(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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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散乱污 ”企业综合整治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家、 省、市关于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和蓝天保卫战的重要工作部署, 切实做好我区 “散乱污 ”企业综合整治工作, 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一、指导思想坚持以 X 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 综合运用经济、 技术、行政等手段,充分调动各方面力量, 对“散乱污 ”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实施综合整治。坚持依法依规、加强政策配套、注重统筹推进,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禁止环保 “一刀切 ”,切实、有序解决影响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和损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二、整治范围本方案所指的 “散乱污 ”企业,是指不符合产业政策和产业布局规划,未办理立项、土地、规划、环保等相关审

2、批手续,违法违规排放污染物的企业。 “散”是指不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产业布局规划的企业;“乱”是指不符合产业政策、 应办而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违法违规建设和生产经营以及擅自改变地上附着物性质进行非法生产的企业和工业摊点、 作坊;“污”是指无环境污染防治措施或者污染防治设施不完备、 无法对产生的污染物有效收集、 无组织排放严重的企业,以及污染防治设施不具备达标排放能力的企业。“散乱污 ”企业具体包括: 一是化工、铸造、丝网加工、耐火材料、炭素生产、石灰窑、砖瓦窑、机械加工、木材加工、混凝土搅拌站、石材加工、小食品加工和家具制造等小型加工企业; 二是使用溶剂型涂料、油墨、胶黏剂等的包装印刷

3、、人造板、废塑料加工、注塑等中小型制造加工企业、作坊;三是各种煤炭、物料等堆场,以及机动车维修露天喷涂点等。三、整治方式(一)关停取缔。对属于以下情形, 无法整改达到合法合规要求的,列为依法关停取缔类:不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产业布局规划的企业; 不符合产业政策、 行业准入标准, 没有通过行业准入审批,没有行业许可证的企业; 属于违法违规排放污染物, 难以通过治理整改达标且企业环境风险较高的企业; 存在安全隐患,通过整改无法达标的企业。(二)升级改造。对不属于依法关停取缔类, 但存在环保设施不到位、生产设备落后等情况, 具备升级改造条件的企业, 纳入升级改造类。按“先停后治 ”原则责令企

4、业停产整治, 按要求完成治理整改并达到环保、安全等相关标准规范要求的企业, 经相关职能部门认定后,方可恢复正常生产, 未按要求完成治理整改的, 依法依规予以关停取缔。(三)整合搬迁。对符合相关产业政策, 能够达到行业准入要求的企业,各乡镇、街道办,各职能部门要根据企业生产经营、环境影响和发展前景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审核,对符合入园条件的企业, 要积极创造条件、加强产业整合、提升产业水平,鼓励、引导其在完善各项手续后,进入工业园区进行生产经营。四、组织机构为加大整治力度, 有序推进 “散乱污 ”企业整治工作, 特成立 X 区“散乱污 ”企业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组长,区经济发展

5、局和市生态环境局X 分局局长担任副组长,市自然资源局X 分局、市生态环境局 X 分局、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城市管理执法局、 区应急管理局、 市公安局 X 分局、X 电力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办公室设在经济发展局, 由分管副局长担任办公室主任,负责 “散乱污 ”企业综合整治日常事务。五、实施步骤(一)全面排查摸底阶段(X 年 5 月 6 日-5 月 19 日)。区经济发展局牵头,各乡镇、街道办为主体,有关部门配合,按属地管理原则制定计划, 建立多部门协作机制, 对本辖区企业、 经营单位再次全面开展地毯式排查, 建立排查台账, 确保企业信

6、息填报完整,确保底数清、无遗漏、不乱报、不瞒报。(二)名单梳理、甄别阶段( X 年 5 月 19 日-5 月 31 日)。各乡镇、街道办将初步排查梳理的疑是 “散乱污 ”企业名单分类报至区 “散乱污 ”企业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经相关职能部门予以准确甄别确认后,列出“散乱污 ”企业整治名单,建立整改台账。(三)分类整治阶段( X 年 6 月 1 日8 月 31 日)。区经济发展局牵头对排查出的 “散乱污 ”企业按照 “一企一策 ”的原则,会同相关执法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和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关停取缔、升级改造、整合搬迁 ”的整治方式,采取上下联动、联合执法的方式及时对违法违规企业、经营单位依

7、法予以查处,确保全区“散乱污 ”企业在 X 年 8月 31 日前分类整治到位。(四)检查验收阶段( X 年 9 月 1 日-9 月 30 日)。由区经济发展局牵头,会同各相关执法部门对 “小散乱污 ”企业整治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对整改企业(搬迁)企业逐一验收。对达到整治标准的企业销号处理。同时要查漏补缺,彻底清理死角,防止死灰复燃。(五)巩固提升阶段 (X 年 10 月 8 日-10 月 31 日)。区“散乱污 ” 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将根据各阶段任务, 以明查暗访的方式,对“散乱污 ”企业整治情况进行全面检查,不断巩固集中整治成果。六、责任分工(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乡镇人民政府、

8、街道办事处是 “散乱污 ”企业综合整治的主体责任单位,负责实施本辖区 “散乱污 ”企业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要进一步明确整治对象、方式和时限,实行 “一企一策、一事一办 ”。(二)各有关职能部门和单位1.区经济发展局:负责协调各乡镇、 街道办,各职能部门开展 “散乱污 ”企业综合整治工作。同时,要联合相关执法部门对“散乱污 ”企业涉及的环境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通过各种途径向社会公布“散乱污 ”企业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加强宣传报道,曝光典型案例,营造良好舆论氛围,避免不良社会影响。2.市自然资源局 X 分局:负责对企业是否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等进行清查, 开展 “散乱污 ”企业涉及

9、违法用地、 违法建设行为执法查处工作。3.市生态环境局 X 分局:负责对企业造成的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进行调查处理。4.区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检查企业审批、备案手续是否齐全。5.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开展无照经营行为的整治,对发现的无照经营 “散乱污 ”企业依法进行查处; 对涉及无证生产、 涉及锅炉等特种设备使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散乱污 ”企业依法进行查处。6.区城市管理执法局:负责开展“散乱污 ”企业涉及的违法违章建(构)筑物的拆除工作以及违章占道生产经营活动的综合整治工作;引导机动车维修行业规范经营,促进机动车维修行业管理水平的提升。7.区应急管理局: 负责对存在安全生产隐患和安全

10、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 “散乱污 ”企业依法进行查处。8.X 电力局:对属于关停取缔类和升级改造不到位的企业,配合执行 “两断三清 ”工作。9.市公安局 X 分局:负责对在 “散乱污 ”企业整治工作中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暴力抗法的行为坚决予以制止、依法从严打击,做好维护社会稳定工作; 会同市生态环境局X 分局,依法查处涉嫌环境违法犯罪案件。10.其他部门根据自身职责,依法依规做好“散乱污 ”企业综合整治有关工作。七、保障措施(一)强化联合执法。按照 “谁主管、谁负责 ”“谁审批、谁负责 ” 的原则,有效整合相关职能部门执法资源,加强联合执法。(二)做好信息报送。各乡镇、街道办,相关职能部门明

11、确 1 名联络员,负责沟通协调和信息报送工作, 于 X 年 5 月 7 日前将联络员姓名及联系方式报至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电话: 8818620;QQ号: 395867886)。(三)开展督办通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乡镇、街道办 “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工作开展督办通报。对不认真履职尽责、工作走过场、工作进展滞后的,予以通报;对弄虚作假、逾期未完成整治任务的单位及责任人,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四)加强宣传引导。各乡镇、街道办,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及时主动收集、受理、处置群众关于 “散乱污 ”企业的举报投诉问题。充分利用各类媒介, 强化宣传引导, 形成严厉打击 “散乱污 ”企业的高压态势,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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