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电力地区调度规程地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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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 录第1章 总则1第2章 调度管理 1第2.1节 调度管理任务和职责1第2。2节 调度管辖范围划分3第2。3节 调度管理制度。.。4第2。4节 无人值班变电站调度管理6第2。5节 运行方式6第2.6节 检修管理。8第2。7节 负荷管理。11第2.8节 电能质量管理.。12第2.9节 经济运行管理.14第2。10节 水库调度管理15第2。11节 并网调度管理17第2.12节 新设备投产管理。.18第2.13节 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管理.。.21 第2.14节 系统稳定管理.。25第2.15节 高压用户管理。26第2。16节 调度自动化管理。.27第2。17节 电力通信管理。28第2。18节

2、应急预案管理30第3章 调度操作。.30第3。1节 操作原则。.30 第3.2节 操作制度。31第3。3节 断路器、隔离开关操作。.33第3.4节 线路操作。.34第3.5节 母线操作.35第3.6节 变压器操作.35第3.7节 消弧线圈操作。.36第3。8节 合、解环操作。37第3.9节 并、解列操作.38第3。10节 冲击合闸操作。38第3.11节 零起升压操作。39第3。12节 融冰操作。39第4章 事故处理.39第4.1节 一般原则。39第4.2节 断路器、隔离开关事故处理.41第4。3节 线路事故处理。41第4.4节 母线事故处理.。.42第4.5节 变压器事故处理。43第4.6节

3、小电流接地系统接地事故处理.43第4.7节 振荡事故处理44第4.8节 地区电力系统与省电力系统解列时频率事故处理.45第4。9节 电压事故处理。46第4。10节 电力通信及调度自动化异常事故处理47附录 。48附录1 地调调度员职责。48附录2 调度值班制度。49附录3 调度交接班制度。50附录4 重大事件汇报制度.51附录5 变电站无人值班必备条件.。54附录6 调度术语.55附录7 湖南地区电力系统设备编号原则及规定 67附录8 保护装置调度运行规定.70附录9 导线、电缆的允许长期工作电流。74附录10电力变压器事故过载能力。79附录11发电机、调相机事故过载和接带不平衡电流能力82附

4、录12电压正弦波形畸变率及注入电力系统谐波电流允许值83附录13操作指令票格式及举例。84总则第1条 为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优质、经济运行,维护发电、供电(包括输电、变电、配电,以下简称供电)、用电等各方的合法权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电力监管条例、湖南电力调度规程、行业有关标准、规程、规定以及湖南地区电力系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第2条 地区电力调度机构(以下简称地调)是本地区电力系统运行的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机构,依法行使调度权。第3条 湖南电力系统运行遵循“统一调度、分级管理”的原则。各级调度机构按照分工在其调度管辖范围内实施电力调度管理。第4条 从事与

5、地区电力调度有关活动的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程。第5条 本规程适用于地区电力系统发电、供电、用电等各环节及其它与电力调度有关的行为.第6条 本规程由湖南省经济委员会委托湖南省电力公司解释。调度管理 第2.1节 调度管理任务和职责第7条 调度管理的任务是组织、指挥、指导、协调电力系统的运行,保证实现下列基本要求:1. 按资源优化配置的原则,实现优化调度,减少环境污染,充分发挥电力系统的发、供电设备能力,最大限度地满足社会和人民生活用电的需要。2. 按照电力系统的客观规律和有关规定,确保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连续、正常运行,电能质量符合国家规定标准。3. 按照电力市场规则,依据有关合同或协议

6、,维护发电、供电、用电等各方的合法权益。4. 参与电力市场运营规则的制定及地区电力市场运作。第8条 地调的主要职责:1. 负责本地区电力系统的调度管理;执行上级调度机构发布的调度指令;实施上级有关部门制定的相关标准和规定;负责制定本地区电力系统的有关规章制度和对县调的调度管理办法。2. 参与制定本地区电力系统运行技术措施、规定。3. 维护湖南电力系统和本地区电力系统的安全、优质、经济运行,按计划和合同发电、供电,并按上级调度要求上报信息。4. 组织编制和执行本地区电力系统的运行方式;运行方式中涉及上级调度管辖设备的,应报上级调度核准.5. 负责制定、下达和调整本地区电力系统的日发、供电调度计划

7、并监督执行;批准调度管辖范围内的设备检修。6. 根据湖南省电力调度机构(以下简称省调)的指令进行调峰、调频、控制联络线潮流;指挥实施本地区电力系统的调峰和调压。7. 负责指挥调度管辖范围内设备的运行操作和事故处理.8. 负责划分本地区所辖县级调度机构(以下简称县调)的调度管辖范围.9. 负责制定本地区电力系统事故限电序位表和超供电能力限电序位表,经本级人民政府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10. 负责实施本地区电力系统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以下简称保护装置)、调度自动化和通信系统的规划、运行管理和技术管理。11. 负责本地区电力系统调度业务培训和地调调度对象的资格认证。第9条 县调的主要职责:

8、1. 负责本县电力系统的调度管理;执行上级调度机构发布的调度指令;实施上级有关部门制定的相关标准和规定;负责制定本县电力系统的有关规章制度。 2. 维护湖南电力系统和本县电力系统的安全、优质、经济运行,按计划和合同发电、供电,并按上级调度要求上报信息。 3. 负责制定、下达和调整本县电力系统的日发、供电调度计划并监督执行;批准调度管辖范围内的设备检修;运行方式中涉及上级调度管辖设备的应报上级调度核准。 4. 根据上级调度的指令进行调峰、调频、控制联络线潮流;指挥实施本县电力系统的调峰和调压。 5. 负责指挥调度管辖范围内设备的运行操作和事故处理.6. 负责制定本县电力系统事故限电序位表和超供电

9、能力限电序位表,经本级人民政府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7. 负责实施本县电力系统保护装置、调度自动化和通信系统的规划、运行管理和技术管理。 8. 负责本县电力系统调度业务培训和县调调度对象的资格认证.第10条 调度对象的主要职责:1. 执行调度指令,对操作的正确性负责.2. 及时向值班调度员汇报设备异常运行情况,并按调度要求上报信息.3. 处理本规程规定可以自行处理的事项.4. 执行电力系统重大事件汇报制度。5. 按照值班调度员的要求,实施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的防范措施。第2.2节 调度管辖范围划分第11条 地调调度管辖范围一般为:1. 装机容量0。5万千瓦及以上并入本地区电力系统内上级调度管

10、辖以外的发电厂。 2. 地调所在城市110千伏及以下变电站和线路、县间联络线.3. 上级调度管辖范围外的220千伏线路和变电站.第12条 县调调度管辖范围一般为:1. 本县范围内上级调度管辖以外的并网发电厂。2. 本县范围内110千伏及以下变电站和35千伏及以下线路。3. 上级调度管辖以外的联络线。第13条 发电厂厂用系统、变电站站用系统分别由发电厂、变电站自行管辖.第14条 保护装置、调度自动化、电力通信等二次设备的管辖权原则上随同一次设备,有特殊规定者除外.第15条 列入调度管辖范围的设备,其铭牌参数等改变,应经产权所有单位批准,并报相应调度机构备案。结线变更等应征得相应调度机构同意。第2

11、.3节 调度管理制度第16条 各发、供、用电单位和各级调度机构,应遵守调度纪律,服从统一调度。第17条 地调值班调度员是本地区电力系统运行、操作和事故处理的指挥人,接受省调值班调度员的指挥,负责正确执行省调值班调度员的调度指令和正确发布调度指令。第18条 地调调度员应经过培训、考试、考核合格,正值调度员应经地区电业局总工程师批准,副值调度员应经地调所长(主任)批准,方可正式上岗值班。第19条 地调调度范围内的调度对象为下列人员:1. 发电厂:值长(单元长、机长)和具有正值及以上资格的电气值班人员.2. 县调:具有副值及以上资格的值班调度员。3. 变电站(监控中心):具有正值及以上资格的值班人员.4. 维操队:具有正值及以上资格的工作人员.5. 高压用户(含地方电网):具备进网作业资格的电力调度员和变电值班人员。6. 经有关部门批准有权与调度联系操作的工作人员。以上人员应经地区调度机构认证后,方可担任调度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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