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离婚时财产分割问题的几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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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离婚时财产分割问题的几点意见主要谈一下离婚时的财产分割问题。这是法院在判决离婚案件时最头痛的问题。随着开放改革形势 的深入发展,家庭财产越来越复杂化,多样化。这次公布的婚姻法修正草案关于夫妻财产的有关规 定,很难界定当前夫妻财产的现实情况,而且将很快落后于现实情况。如草案没有提到住房问题,而离 婚时,住房的归属和分割恰恰是最敏感也最难解决的问题。在分割住房和贵重物品时,难掌握的主要分 歧点是:(一)如何界定婚前和婚后财产:草案规定: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若以领结婚证时间为标准,之前为婚前财产,之后为婚后 财产。而现实情况是:领结婚证时间和举行婚礼共同生活的时间并不一致,许多是领了结婚证后

2、,才去 准备结婚用品的,特别是实行了房改的城市和单位。规定青年职工必须先领了结婚证,才允许买房(房子数量有限),而且多数是在房子开始建设时就先买下来,预交部分房款。因此,青年职工往往是先领 了结婚证,然后去买房和结婚用品,过几个月,半年甚至一两年,再举行婚礼开始共同生活。由领结婚 证到实际结婚共同生活这段时间,是买房和买生活用品时间。如果把这段时间由一方买的房子和贵重用品,作为婚后共同财产,显然是不合适的。建议把我国传统习惯上举行婚礼开始共同生活的时间作为界定婚前婚后财产的时间。(二)赠与的概念不明确,很难掌握。我国的现实情况是:在农村,男女青年结婚时,一般住在男方家里,住房自然是由男方建设的

3、,而且实际上是由男方父母建设的,这个住房是赠与男青年还是男女双方的?据我所知,都没有文字规定的。在城市,青年男女结婚后,一般不和父母住在一起,(有的是和父母暂时住在一起,有了房子又分开住), 而且城市里当代青年男女大部分是职工子女,在他们结婚时都工作不久,本人没有经济力量买房,甚至 没有钱买贵重物品。他们结婚时对住房和贵重物品的购买所用钱款,基本上是由父母和亲属出资购买。但这些住房和用品的赠与和借贷关系是对一方还是双方的 ?据我所知,多数并没有什么合同或文字约定。 如果婚后和睦生活,当然归双方共同使用,如果要离婚,特别是婚后不久就离婚(此情况相当多),把这些由一方或主要由一方亲属购买的住房和贵

4、重用品,作为共同财产(因没有合同或约定)分割显然不合理。建议修改为: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子及贵重物品,由哪方出资的归哪方,或由双方出资大小确定分割比例(三)举一个案例,说明以上所谈问题:在河南省濮阳市中原油田,有一对青年男女,1998年4月领了结婚证,98年9月由男方出资购买 了一套78平方米住房,(当时房子刚开始建设,预交房款24000元),99年元月举行婚礼开始共同生活, 因当时新房尚未建成,先住在男方父母家中。2000年元月新房建成,男方交齐了全部房款共 6万余元,加上整修共用去7万余元,这些钱全部是由男方父母及亲属出资的。2000年2月搬入新房,刚搬入新房不久女方就提出离婚,并借口住

5、房是在领了结婚证后买的要求作为共同财产分割,显然不合理。但这次 公布的草案不能明确界定这个问题。如果按以上修改意见,则此类问题不难解决 !复婚又离婚财产如何分割案情2003年1月,张某起诉与其妻李某离婚,经法庭调解,双方自愿离婚,婚后 8万元存款全归李某所 有。离婚后,张某与李某仍在一套房屋分室而居。同年 8月俩人又复婚,复婚后仅2个月,张某又因夫 妻感情再度破裂起诉离婚。分歧审理中,针对8万元存款分割存在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与李某离婚后仅几个月又复婚,且俩人仍在一套房屋分室而居,该存款应属复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张某有权分得存款一半4万元。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与李某2003年1月离婚时

6、8万元存款即归李某所有,尽管俩人离婚后仅几个月又复 婚。该存款已属李某婚前个人财产,张某已无权分得该存款一半4万元。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是:尽管张某与李某离婚后仅几个月又复婚了,配偶也没有变化,但从法律上看,这8万元存款即从2003年1月离婚时所有权因调解离婚已转移给李某所有,成为了李某的婚前个人财产。根据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婚后未作特别约定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离婚后仍归一方所有。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9条明确规定:“婚 姻法第18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 约定的除外。”张某与李某

7、虽然离婚后仅几个月又复了婚,且俩人仍在一套房屋里分室而居,但复婚以 后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将这 8万元存款约定为共同财产。因此,张某无权分得该存款一半4万元。异地离婚财产该如何分割1: “我与丈夫在两地工作,婚后一直分居两地生活,最近一段时间因感情不合决定离婚。丈夫在外 地有一套住房和一辆汽车,我们结婚时在呼市有一套住房,想通过晨报咨询一下,异地离婚财产该如何 分割?”律师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4条、第9条规定: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该为夫妻共同财产,对夫妻共同财 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产生的实际需要和财产来源等情

8、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对于分居 两地的夫妻,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为各自所有,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 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离婚财产如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双方共同劳动互相扶助而积累的财产,凝聚了双方对婚姻所有的情感和心血,所在应当公平合理的进行分割,在处理财产分割过程中须把握以下几点:(1) 、分清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家庭共有财产:如没有与其他家庭成员分家的,要把夫妻共同财产与其他家庭成员财产区分,然后再把夫妻共同财 产与夫妻个人财产区分开来。(2) 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原则:一是男女平等;二是照顾子女和女方;三是照顾困难一方和无过错一方利益;四是对尽家庭义务和协助另一方工作付出义务较多的一方予以补偿;五是约定优先于法定;六是方便生产、生活、学习和工作,利于发挥财产价值 ;七是不违反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不侵犯国家、集 体和第三人财产利益的原则。(3) 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程序。先由当事人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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