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场经营管理协议小商户合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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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场经营管理协议为了维护商场秩序,依照商场交易市场登记管理办法、北京市集市市场管理规定特制定商场经营管理协议。(一)营业期间的考勤管理:1、营业时间:甲方管理部门根据时令及商场变化规定营业时间,该营业时间以及通知或公告方式予以公布(该营业时间不包括春节期间)。2、休假时间:春节及其它法定节假日休假时间由甲方部门按具体情况合理安排,并发出书面通知和公告,具体安排以书面通知和公告为准。3、加班制度:如乙方工作时间需要延长,应在当日闭店1小时前向甲方管理部提出书面申请,征得甲方管理部门书面同意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营业时间延长所发生的费用,包括:电费、设施超长使用费及加班管理服务费应按甲方部门制定的标

2、准执行,由乙方向甲方相关部门缴纳。未经甲方管理部门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在商场内组织加班。4、严格遵守商场上下班时间,按时进场营业,准点关门。5、如遇紧急事情,需要临时离店1小时以上者,需向商场管理员请假说明情况,得到批准方可离店。6、无故停业,擅自空摊,影响商场的整体形象,损坏其他商户的利益,支付违约金200元/次;7、营业时间必须开灯,短时间离开或请假必须开灯,营业时间无故不开灯支付违约金50元/次;8、商户有事关铺半天以上者,必须事先请假,并写请假条,说明请假事由,得到批准后,方可关铺,遇到特殊情况无法办理请假手续,要及时用 联系,事后补办手续,否则按空摊处理,空摊三天以内(包括三天的)支付

3、违约金500元/天;9、凡请病假者,不论时间长短,必须提供区级以上医院诊断书,不能提供的,按空摊处理;10、长时间请事、病假者,应在商场允许期限内,用最短的时间,增补营业员或导购。事、病假三天以上必须经总经理签字方可批准执行,无故不请假空铺三天以上的,构成严重违约,商场有权收回摊位,收取违约金,并不退还所交一切费用;11、商场实行识别进出制度:(1)乙方人员应按甲方商场有关规定办理识别证,数量为三张,要求额外增加的,由甲方部门根据乙方的经营规模和实际需要决定。乙方雇佣的营业人员,应于到职次日12:00时之前到甲方管理部门办理识别证,每证收取工本费5元及保证金30元,识别证交回时退还保证金。(2

4、)识别证应随时佩带。(3)乙方营业人员离职后,乙方应及时收回识别证,并于该营业人员离开铺位次日交回甲方管理工作部门。由于乙方未能及时收回识别证,造成商场内物品、设施、设备损失或损坏的,乙方应对未能及时收回识别证的过错承担责任并负连带赔偿责任。(4)乙方营业人员因紧急情况于营业时间出入商场的,应出示识别证并登记,经甲方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入内;否则,发生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5)乙方营业人员未按规定时间提前离场,造成乙方铺位无人值守而引起乙方铺位内物品丢失或设施损坏等,其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负责;(6)乙方营业人员离场时,应将铺位整理完好,并将所有贵重物品锁入柜中或带离商场。其中,现金及私人物品

5、等必须带走,否则,造成现金及物品被盗或丢失,责任自负。(二)商场经营秩序: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甲方制定的公约和各项管理制度;按时积极缴纳应缴费用;2、根据租赁合同约定,乙方应及时向甲方缴纳租赁保证金,乙方在经营期间,若销售的商品存在质量问题,乙方不能自行妥善解决,客户将问题投诉到甲方处,甲方有权使用该保证金赔付给客户;乙方在经营期间违反商场经营管理协议的约定,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时,甲方有权直接从该保证金中予以扣除。3、乙方须有合法的营业执照进行合法经营,不得从事于经营范围无关的活动,乙方工作人员入驻后,须向甲方提供经营者(照主、从业人员)的身份证、住址、联络方式,以便商场协助办理有关

6、手续;4、乙方经营人员必须守法经营,文明经营,不得欺行霸市,强买强卖,如有发现,构成严重违约行为,甲方有权收回摊位,收取违约金,并不退还租金等全部费用。5、乙方与顾客发生纠纷,应善意妥善解决,服从甲方管理人员的协调,如有违反,支付违约金100-1000元/次。6、乙方不得在摊位内进行任何可能对商场内其他商户造成损害或引起他人厌恶的活动(包括乙方有拉客喊客行为);一经发现,支付违约金50-500元/次;7、乙方有义务参加商场组织的各项大型促销活动,乙方应予以配合,并分担经费,费用由全体商户和甲方各出一半。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的,支付违约金100-500元/次;8、摊位商品出样应美观、整洁,货物摆放

7、有序。经营品种、数量达不到商场管理部门规定,明显处于非正常状况,支付违约金50-500元/次;9、乙方柜台内严禁存放现金及各种重要票据过夜,否则发生现金及各种重要票据损坏或遗失的后果自负。10、乙方应于商场规定的进、出货时间,使用规定的进、出货通道进出货,乙方车辆须在商场指定的位置有序停放;违反一次,支付违约金50元;11、各摊位间应公平竞争,如有恶意提高或降低所售商品的价格,以及造谣、中伤、污蔑、诽谤其他商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支付违约金100-1000元/次,情节严重的,构成严重违约行为,甲方有权收回摊位(不退还经营期间所交的任何费用),收取违约金;12、乙方不得在商场内饲养宠物,在摊位外存

8、放商品、运输工具等物品。违反一次,支付违约金50元;13、乙方不得在摊位内从事于工作无关的活动;14、为确保通道顺畅及顾客安全,摊位玻璃门一律不得外开,门垫、地毯不得摆放于门外;15、未经许可,乙方不得挪用甲方的任何设备、设施、用品等;16、乙方不得在楼道、楼梯、通道或其他公用地段堆放、张贴或留置箱物、衣物、家具、垃圾等物品。不得在公共区域乱涂、乱画及破坏公共设施等。如有违反,在甲方管理人员发出通知(口头或书面)30分钟后乙方仍未作出撤除的,甲方有权强行撤除或处理;违反一次,支付违约金50-500元;情节特别严重的,构成严重违约行为,甲方有权收回摊位,收取违约金,并不退还所交的全部费用;17、

9、乙方应自行负责办理其自身财产的各种保险、其摊位、装修、设备等的保险受益人应包括商场,乙方办理保险后应在甲方管理部门登记备案;18、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逐户兜售、推销商品及派发广告宣传单和其它广告品,甲方有权制止其行为并没收任何待发货已派发的宣传商品或资料;19、各摊位严禁燃香点蜡、焚燃烧烤任何物品,严禁私藏非法武器、管制刀具、毒品,严禁进行打牌、赌博、斗殴、吸毒、贩毒、卖淫嫖娼等违反犯罪行为,违反一次,支付违约金100-5000元,收缴其用以进行以上活动的一切物品,构成违法犯罪将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同时甲方有权收取违约金、收回其摊位另行处理;20、乙方不得使用高音喇叭制造噪音、排放异味,严禁敲打

10、震荡或以其他方式干扰商场或其他摊位的安宁;21、若消费者投诉,经核实属于乙方责任,支付违约金100-1000元;22、任何经营者不得对顾客进行跟踪推销、索要顾客回扣等行为,否则支付违约金200-1000元/次;23、乙方不得将租赁摊位空置,或擅自停业、休业;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租赁摊位与第三方合作,联营或转租等;24、乙方应在与甲方签订租赁合同书之日起三十日内自行办理营业执照,并将营业执照(复印件)与登记签发之日起三日内向甲方管理部门备案。乙方应将其营业执照悬挂在租赁摊位的显著部位。(三)乙方导购的行为规范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支付违约金50-500元/次。1、乙方经营人员(导购)在营业时间

11、内,应按甲方要求统一着装,不准衣冠不整、不准裸背、穿拖鞋、随地坐卧;2、禁止一名导购兼顾两个或两个以上摊位行为;3、不准因上货、盘点、结账等内部工作而影响接待顾客;4、不准在工作场地出现高声大笑、互相追逐、喧哗吵闹、带小孩等行为;5、不准在摊位内赌博、进行封建活动;6、不准私自拿用陈列商品,隐匿顾客遗失物品;7、不准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商品;8、不准在租赁物业内打架斗殴;9、不准不文明经商、出言不逊、欺诈顾客,辱骂顾客或殴打顾客,违反一次,支付违约金100-1000元/次;情节严重者,构成严重违约行为,甲方有权收回摊位,收取违约金;10、未经批准,不准擅自进入非职责所需之场所;不得擅自使用甲方

12、公用物品和设备;11、不准在租赁区域内及禁止吸烟之场所吸烟;营业期间不准酗酒;12、不准向客户、同事、消费者、上级领导作出不礼貌举动;13、不准破坏公物;违反一次,支付违约金50-3000元/次,并照价赔偿;14、不准持有危险物品,如凶器、爆炸物、毒品;不准携带其它非法物品进入工作地点;(四)商场清洁卫生管理:1、各摊位应保持摊位内卫生清洁,保持橱窗、门面、地面等明亮洁净;2、摊位之废物、废水等垃圾应自行清除并倒放于商场指定的位置或盛器中,不得堆、倒于通道、其他店铺或非指定位置;3、乙方拆除商品、装修所产生之包装物、废料等,应依甲方之指定路线自行清扫运走,不得弃置不管;违反一次,支付违约金50

13、元;4、乙方工作人员不得随地吐痰、乱扔烟头、果皮、纸屑;5、乙方摊位装修整改期间商户应做好围挡、指示、警告等安全保护措施及清洁工作;(五)指示、招牌、商品标签的管理:1、为保持整个商场格调之统一,乙方所有店面招牌的设计、大小尺寸、放置位置、内容均应报经甲方商场管理部门事先统一,缴纳费用后由甲方统一制作;2、未经甲方许可严禁在摊位外(含玻璃间隔内部)悬挂、张贴、摆放任何指示牌、广告灯箱、海报、标贴、模型等,严禁在店铺内悬挂、张贴、摆放任何与经营无关的广告、宣传画、纸张,及出租、转让、合作经营等各类的标语,否则商场有权随时予以撤除并由乙方承担撤除费用;3、乙方确需在摊位范围外摆设指示牌、广告灯箱、

14、模型及张贴海报等,须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同意,在向甲方缴纳一定费用后,按甲方管理单位核定之内容在指定位置、指定时段摆放;4、乙方要使用甲方同意印刷的标准价签、促销牌、折扣牌;5、乙方在日常经营中使用商场统一印制的“售货凭证”,零售商品应给顾客出具售货凭证;(六)商场安全管理:1、乙方对于其所有商品、物件之保管与储存,均应自行负责,同时应防止他人蓄意破坏;2、乙方不得破坏商场为整体商业秩序之维护或保全所采取之管理行为;3、乙方自身不得参与或鼓动他人参与打架斗殴、酗酒闹事行为,违反一次,支付违约金1000-5000元/次;情节严重者,构成严重违约行为,甲方有权收回摊位,收取违约金,构成违法犯

15、罪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4、租赁场所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严禁私接电源线路和违规使用各种电器,一经发现,处以人民币200元至5000元罚款。造成火灾损失的责任者,依法追究其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将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5、严禁经营易燃、易爆及国家明令禁止销售的商品(如打火机用罐装丁烷气、发胶、仿真枪及管制刀具等),并禁止携带进入租赁场所,一经发现即处以200元至5000元罚款或送交公安机关处理;6、每个摊位必须统一配备灭火器。摊位经营者不按规定配备灭火器,甲方有权对其实施强行配置(灭火器具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并处以罚款200元;7、灭火器材必须放置指定的明显位置,自觉配合有关部门按时办理灭火器材的检

16、验手续,并学会正确使用灭火器材。自觉维护消防设施,私自动用或损坏现场设施及消防器材,除照价赔偿外并处以人民币200元至5000元罚款;8、严禁在租赁场所通道及消防通道内堆放物品和货物,要确保租赁场所内消防设备的有效及消防水源畅通。随意挪动消防器材,挤占消防器具设施,私自占压消防通道的处以200元至5000元罚款。如遇意外情况,要服从现场指挥人员的指挥,做到有秩序、有步骤的撤离事故现场;9、要自觉遵守甲方规定的营业时间,每日下班前必须切断电源、锁好摊位柜门,如发现货物被盗、丢失,本商场概不负责;10、经营者及从业人员必须服从商场的管理,凡违反社会治安及安全防火有关规定,被公安机关给予刑事处罚者,其摊位由甲方无条件收回,并不返还租赁保证金和剩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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